1樓:匿名使用者
《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層次:
①因無權處分訂立的買賣合同,買賣合同有效,不因買受人善意或惡意而受影響。
②若買受人為惡意,即使買賣的動產已經交付或者不動產已經辦理過戶登記,其所有權變動的效果仍為效力待定。如果在合理期限內權利人追認或者出賣人取得處分權,則所有權自交付或者登記時發生移轉。反之,如果經過合理期間權利人拒絕追認或者處分人未取得處分權,則所有權不能發生移轉,買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③若買受人為善意,且符合善意取得所有權的構成要件的,買受人直接依照法律的規定善意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反之,買受人雖為善意,若不符合善意取得動產所有權的構成要件,則即使動產已經交付或者不動產已經辦理過戶登記,所有權移轉的效果仍為效力待定,須經權利人追認或者處分人取得處分權,才能發生所有權移轉的效果。
④如果因為出賣人欠缺處分權致使買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權,因買賣合同有效,買受人有權對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或者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
2樓:葉海聽風
其實我想問下你是不是表述清楚了。【無權處分合同現在都為有效合同】這句話是錯的!無權處分合同肯定是無效合同的,但是為什麼善意取得的第三人還是取得權利了呢?你的疑問應該是這個吧?
我的回答是:首先,合同是無效的。其次,合同無效也不影響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
為什麼善意第三人還是取得權利了呢,不是因為認為合同有效了,而是因為法律上規定了有善意取得這樣一個制度,也就是說,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依據不是他的合同生效,而是因為有善意取得這個制度。
有點繞,不知道我說明白沒~~~~
3樓:匿名使用者
沒錯,新的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規定,無權處分的合同是有效的,但這並不影響善意取得,因為,在目前的學理和司法制度中,物權和債權具有可分性,合同僅僅是個債權,它的有效無效並不必然影響物權的效力。按照新的司法解釋,可以理解為,無權處分的合同在債權層面上也是有效的,但在物權的層面上,它是效力待定的,若權利人追認,則債權物權都有效了,若權利人不追認,則債權有效物權無效,這時善意第三人可以引用善意取得制度來取得物權,也可以不主張物權,而對相對人主張違約責任。
合同法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制度的問題
4樓:zgy如風
無處分權復的人處分他人財制
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此條規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之一的無權處分行為。
一般情況下,對財產的處分權是屬於所有人的,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是無效的民事行為,並且很可能構成對他人財產的侵害,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合同法》的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參考資料
5樓:李建成律師
您好,該贈與合同是有效的!
關於無權處分買賣的善意取得必須以合同無效為前提或者要件嗎,謝謝
6樓:高昂雄雞
無權處分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權利人同意或追認就有效,權利人不同意或追認就可能無效。但法律對無權處分的情況下,如果買受人善意取得,就會認定合法取得。至於善意取得的條件,物權法106條有明確規定:
對於出賣人無權處分的,如果買受人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就會被認定善意取得。1、買受人基於善意;2、支付合理對價;3、動產已經交付,不動產已經過戶。
綜上,適用善意取得的前提或要件是買受人無權處分,而非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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