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童陳律師
已簽訂好的合同,現在想補充合同內容,可以雙方協商重新簽訂一份新的合同,原合同作廢。也可以雙方簽訂一份原合同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屬合同一部分,與原合同有同等效力.合同標題倒不是很重要,不過在合同中最好註明是原合同的補充,其具同等效力。
法律分析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可以簽訂一份原合同的補充協議,附在原合同的後面儲存,需要時,一起拿出來。補充協議屬合同一部分,與原合同有同等效力。也可以重新簽訂一份新的合同,原合同作廢。
合同簽訂後,如果需要修改的,應該及時向對方提出修改的要求,並將相關修改內容告知對方。如果因此而產生額外費用的,可以由雙方另外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對原合同進行變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合同變更條件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合同變更內容不明的處理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一般來說,只要該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那該合同就是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雙方重新簽訂一份新的合同,原合同作廢.也可以雙方簽訂一份原合同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屬合同一部分,與原合同有同等效力.
合同標題倒不是很重要,不過在合同中最好註明是原合同的補充.具同等效力.
3樓:匿名使用者
你第一個問號的回答和第二個問號的回答:可以在原檔案補充,但要註明補充內容和甲已雙方的簽字。
第三個問號的回答:不用寫什麼《xx合同的補充》 我給你的建議是最好從新簽定一份合同,以免以後有麻煩。
4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可以簽訂一份原合同的補充協議,附在原合同的後面儲存,需要時,一起拿出來.補充協議屬合同一部分,與原合同有同等效力.
5樓:匿名使用者
請參照《合同法》相關規定,及合同示範文字。
是籤一份補充合同。《xx補充合同》需要重新簽字噻!
在簽了第二份合同後,如何作廢第一份合同?
6樓:匿名使用者
簽訂的第二份書面合同與第一份內容都是針對同一件事情約定,那麼第一份合同的廢止有兩種情況:
在第二份合同簽訂後,兩份合同中約定不一致的地方,視為對第一份合同的修改,以第二份書面合同為準,前一份合同中的約定自然無效。
約定前一合同廢止,在第二份合同中特別訂立一項條款,明確約定在本合同生效後,原合同即廢止。
合同作廢也就是合同解除,合同解除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約定解除。即當事人以合同的形式,約定一方或雙方在某種條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法定解除。即當事人依法律的規定通過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行為。
協議解除。即當事人通過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行為,實際上是以一個新合同解除舊合同。
變更解除
概述合同的變更與解除,即對已經成立的合同內容的部分修改、補充或全部取消。合同一方因故需要修改、補充合同某些條款或解除合同關係時,必須徵得對方同意。亦即以雙方達成的新協議,變更或解除原來的舊協議。
變更、解除合同的新協議,仍按原合同的形式辦理。
解除在法律或合同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如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故合同可由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而消滅。《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如由於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被修改或取消,由於行政命令企業必須關閉、停產或轉產,由於不可抗力以及由於一方違約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已無必要時,允許當事人一方及時通知他方變更或解除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因第二份合同內容已作修改,故,只要你手上有第二份合同,就能對抗第一份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有可能,到時候你可以拿出第二份合同來辯駁,一般都是在第二份合同上寫明此前簽訂的合同失效。
簽訂合同前簽訂的可以算是補充協議嗎
9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認定後面簽訂的合同為有效合同。之前簽訂不能做為標準。
否則違反合同的一般原則,合同講究的意思表示一致,雙方內容協商一致。既然是簽訂的合同,則表示對所有內容有協商和認同。
當然立法上也有空白,合同注重意思自治,之前的協議 既然已經簽訂,也可能會被法院認為有效。
在這種情況下,你們不妨擬一份,合同變更協議。即使是變更協議,則表示所有的內容都以現在的為準。
10樓:法律實務研究
簽訂合同前簽訂的協議,如果與合同沒有衝突,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因為是在合同簽訂前簽訂的,不屬於補充協議。
11樓:匿名使用者
1、所謂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就某一事項達成的共識,一般為書面形式。
2、合同可以分為主合同和從合同,在主合同簽訂之前簽訂的一般為意向性行檔案。
3、補充協議一般在主合同簽訂之後,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就新出現的情況經過協商,達成的補充性規定。
綜上,你公司應就擬補充性意見與對方重新簽訂協議,作為正式合同的補充協議,而不應以主合同簽訂前達成的檔案作為在後主合同的補充協議。
合同簽訂因甲方更改方案,已經過了交貨期,現在要我去籤補充協議,我可以終止前面的合同嗎?甲方改了產品
12樓:小律火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就是前一個合同並未實際履行,現在對方更改合同的實質內容,要求您去補籤協議是嗎?您好,實際上現在是一個新的合同,您可以拒絕簽署,對於前一個合同,您可以要求對方依照前一個合同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您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直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若有疑問,可繼續諮詢,若已清楚,請採納。
如何認識合同補充協議,簽訂合同補充協議需要注意什麼
13樓:愛穿拖鞋
合同「補充協議」或者稱為「協議補充」,是指當事人對於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而達成的協議。「補充協議」是相對於已經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協議補充」就是通過協議方式補充已經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經存在的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主從關係。
已經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補充協議」是從合同。已經存在的合同作為主合同不以「補充協議」的存在為前提,或者說不受「補充協議」的制約而獨立存在。反之,「補充協議」必須以已經存在的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
儘管「補充協議」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沒有獨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協議。因此,「補充協議」的成立和生效與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據相同。《合同法》第61條規定: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據此,只有主合同生效,因質量、價款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造成履行困難的情形下,才能通過「協議補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以利於主合同的履行,從而實現當事人訂立主合同的目的。
簽訂合同補充協議需要注意什麼?
簽訂合同的補充協議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補充協議的當事人應當與原合同當事人嚴格一致。
2、補充協議的形式應當與原合同一樣完備。
3、嚴格防止與原合同發生內容矛盾。
合同的補充協議和附件有什麼區別?
14樓:天
一、變更內容不同
如果是想變更主合同的內容,需要簽署補充協議;想要補充主合同的內容,簽署附件即可。
二、附件不同
合同附件一般指在主合同中已經約定見附件,其實是主合同的組成部分;如果沒有明確約定,附件一般可以用來解釋主合同,附件要服從合同的約定。
三、協議不同
合同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未盡事宜,或者合同履行過程新發生的情況而另外進行的約定。補充協議如果和主合同約定有衝突或矛盾的,一般以補充協議為準,相當於對主合同的變更。
15樓:墨汁諾
從效力上來說,無論是合同附件還是補充協議均具有法律效力。但兩者還是有區別的。
如果是想變更主合同的內容,需要簽署補充協議;想要補充主合同的內容,簽署附件即可。
合同附件一般指在主合同中已經約定見附件,其實是主合同的組成部分;如果沒有明確約定,附件一般可以用來解釋主合同,附件要服從合同的約定。
合同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未盡事宜,或者合同履行過程新發生的情況而另外進行的約定。補充協議如果和主合同約定有衝突或矛盾的,一般以補充協議為準,相當於對主合同的變更。
16樓:巢葛菲
1、同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未盡事宜,或者合同履行過程新發生的情況而另外進行的約定。合同附件,一般情況是與合同同等法律效力,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如果沒有明確約定,附件一般可以用來解釋合同。
附件要服從合同的約定。
2、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一般要明確約定,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衝突時,應當以補充協議為準,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1、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2、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
17樓:白羊夢天下
合同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未盡事宜,或者合同履行過程新發生的情況而另外進行的約定。
合同附件,一般情況是與合同同等法律效力,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如果沒有明確約定,附件一般可以用來解釋合同。附件要服從合同的約定。
所以,合同補充協議是對合同及其附件中未約定事項進行的補充約定。
合同與協議
1、雙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你情我願,然後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麼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2、一般來說,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為一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議的一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3、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並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4、合同或協議一般只是名稱,叫法的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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