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保證合同是擔保合同的一種。
2樓:匿名使用者
保證合同是擔保合同的一種。擔保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
保證合同是人的保證,是債務人請求第三人對自己的債務提供保證,保證人的保證分為一般責任的保證和連帶責任的保證。
在一般保證下,保證人只在債務人的債務經過審理並其財產經過強制執行後仍不夠履行債務時承擔保證的責任。債權人在未起訴債務人之前不得起訴保證人,保證享有先訴抗辯權。
而連帶保證下,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得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保證人讓其履行債務人的債務。
3樓:
1、擔保,是指法律為保證特定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而特別規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財產保障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實現債權的制度;擔保的特徵為從屬性、自願性、擔保責任的不確定性。
2、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的特徵為從屬性、相對獨立性、無償性、單務性、補充性。
3、我國《擔保法》第2條:擔保方式***、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
4、可見,擔保和保證是一般和特別的從屬關係,擔保包括保證,保證是擔保的特殊擔保方式。
抵押合同和擔保合同有什麼區別?
4樓:華律網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佔有。
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佔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佔管形態,由質押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一般來說,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起訴由法院判決後完成抵押物的處置;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質押人就可以處置。
質押貸款與抵押貸款,道理是一樣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樓:駒彤
抵押合同只是擔保合同中的一種。
所謂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
抵押合同是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財物向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合同擔保與合同保全的區別是什麼?
6樓:s0騰襲
合同保全與擔保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概念: 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確認債權人享有代位權或撤銷權. 所謂代位權就是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而合同擔保為更好促使主合同履行而簽訂的從合同,包括保證、抵押、質押、定金。
什麼是保證合同?
7樓:華律網
所謂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擔保合同旨在明確擔保權人和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擔保合同是一種重要的民事合同,儘管我國合同法並未單列一章進行規定,但這絕不意味著它不重要,而是因為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其規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
擔保合同具有從屬性,又稱附隨性、伴隨性,是指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須以一定的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擔保合同具有補充性,是指合同債權人所享有的擔保權或者擔保利益。擔保合同具有相對獨立性,是指擔保合同儘管屬於從合同,但也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即擔保合同能夠相對獨立於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發生或者存在。
8樓:周律師說
你好,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的協議。
保證合同的當事人稱為保證人和被保證人。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主債務的種類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是何種型別的債務,是給付金錢債務、交付貨物債務還是付出勞務的債務。主合同的數額是指主合同的標的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和保證人有著直接的關係。因此,債務人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內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就要開始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的方式
擔保法規定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要比一般保證的責任大,因此,保證的方式是保證人如何承擔保證責任的重要問題,在訂立保證合同時,應當對保證的方式作出明確規定。
四、保證擔保的範圍
保證擔保的範圍是指保證人對哪些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的範圍,明確是對主債務、主債務的利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內容的全部還是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保證合同是指雙方協定的有關確保合作利益的條例,簽定後就有法定效應。
10樓:enjoy夢迴春秋
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議。
保證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約作為保證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
2、保證人與債權人、主債務人共同訂立合同;
3、保證人單獨出具保證書。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
一般保證合同與抵押合同的區別
11樓:體育比賽暢談
1、擔保的標的不同。一般擔保的標的是特定的一項或幾項債務,該項債務在擔保合同成立時就已存在並特定下來。而抵押是對將來發生的不特定的債務的擔保。
在抵押擔保合同成立時,僅對債務的範圍作了確定,而該債務並未實際發生或尚未具體固定。
2、擔保數額不同。一般擔保的債務是特定的,但其數額一般先不確定,也屬無限額的約定。而抵押所擔保的數額則一般具有最高限額之約定,即擔保人僅在雙方所約定的限額內承擔擔保責任。
3、適用範圍有所不同,一般擔保適用於任何交易或在債的發生關係中。而抵押擔保,按照我國《擔保法》第14條和第三章第五節的規定,只適用於抵押或最高額的保證。
4、穩定性不同。一般擔保合同成立後,若主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變更擔保的債務數額或履行期限,原擔保合同便告終止。擔保人若要繼續提供擔保的,則必須要另行訂立擔保合同。
而在抵押合同中,只要主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債務數額及履行期限的變更是在抵押合同所規定的限額或期間內,則抵押合同適用於變更後的主合同,無需另行訂立新的擔保合同。
12樓:昨天的
保證合同是人保,即提供保證人,抵押合同是物保,提供抵押物
13樓:
保證合同是以保證人的信譽作的擔保,即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來履行債務;
而抵押合同,是財保,即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用物變價後由債權人優先取得變價款用來清償債務。
擔保合同與擔保函有什麼區別
14樓:匿名使用者
1、範圍不同:合同擔保沒超出合同對內效力的範疇。合同擔保主要是因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合同保全則完全是由法律的規定產生的。
2、權利不同:合同擔保較之合同保全而言,對債權的保障作用更為重要因債權人不像擔保權人那樣能夠實際掌握控制實現債權的財產,也不能對第三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3、條件不同:合同擔保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為前提。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定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
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
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著眼於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著眼於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
15樓:上海l律師
從法律效力角度,沒有什麼區別。擔保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擔保條款。
16樓:小粗拉
從實踐角度來說,沒什麼區別
擔保合同與保函的關係
17樓:匿名使用者
擔保合同bai與保函是兩種不
du同的
zhi保證,只是兩種不同的保dao證形回式,對保證進行相互補充的答關係。
其中擔保合同是有資質的企業或者法人提供的,而保函是銀行提供的。
擔保合同簡介:
合同的擔保,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由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一致而約定的,為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法律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的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設定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的擔保。
保函簡介: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稱保證書,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或個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第三方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保證在申請人未能按雙方協議履行起責任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額、一定期限範圍內的某種支付責任或經濟賠償責任。 保函即為保證書,為了方便,一般公司及銀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證書。
其作用包括憑保函交付貨物、憑保函簽發清潔提單、憑保函倒籤預借提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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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且新貸與舊貸又非系同一保證人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如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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