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是試用期3天,幹了7天,就不幹了,有工資嗎

2022-01-07 11:01:09 字數 5382 閱讀 3889

1樓:我愛左梓承

基本都會有工資,公司一般也不會扣你這幾天的工資,只是比較少。

2樓:戒空

這是有工資可以拿的,有些公司說試用期3天說沒工資的,但你不是上了7天班嘛,放心有工資

3樓:牽紅楓

回答你好,題主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工作三天的,勞動者有工資,用人單位應該按工作的天數支付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試用期不給工資,可以申請仲裁嗎

對於新職員在試用期間,公司就不給工資的,職員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權益的。按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此時雙方形成勞動合同關係,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工資,如果試用期不給工資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按規定,我國申請勞動仲裁是有受案範圍的,主要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1、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2、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 (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3、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4、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5、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值得注意地是,要是勞動糾紛是在國家機關與其公務員之間、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與其正式在編員工之間發生爭議屬人事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因此也不屬於勞動仲裁訴訟的受案範圍。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其工勤人員及其他建立

更多17條

4樓:e圖圖兔

勞動者在試用期上一天班就有一天的工資。勞動者想在試用期離職,只需要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遞交離職的通知〔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簽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勞動者繼續上班滿3天,在第4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離職的相關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樓:法律快車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工作七天的,勞動者有工資,用人單位應該按工作的天數支付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剛上班幾天就不幹了,幹了7天結果老闆說試用期三天,才給我發了三天工資,老闆現在這種情況是不是違法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違法,試用期應該按試用期工資支付,不支付屬於違法。

7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應該不是合法的,但是是你自己提出不幹的,老闆給三天的錢也算可以了。沒必要為了幾天和老闆撕破臉皮,說不定以後互相還能利用。爽快點,拿錢走人,四天工資,你去勞動局告老闆都不值當,估計沒人受理。

不要糾結在這上面,趕緊找新的工作吧。

8樓:關山霜滿月

剛上班幾天就不幹了,幹了7天結果老闆說試用期三天,才給你發了三天工資,老闆這種情況肯定是違返勞動法,可以去法院告他,但為了三天工資而打關司這種事少見,還是找勞動仲裁下吧。

9樓:助聽器武城店

你來的時候應該問清楚的,現在已經不幹了能怎麼辦?

10樓:集極住

這個也正常

畢竟情況不一樣

而且很多東西只有自己清楚

試用期只幹了幾天給不給工資?

11樓:找法網

試用期勞動者提前三天辭職是需要支付工資的,沒有提前通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扣除一部分工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勞動關係的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七)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八)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九)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十)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十一)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五)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六)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七)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八)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條 勞動者的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五)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六)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七)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12樓:碧水蜜桃

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不論是試用期還是正式合同期限內,勞動者辭職時,用人單位都應當全額支付工資,不得剋扣。剋扣工資是違法行為。

二、試用期的工資標準: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

13樓:q扣

我覺得你應該給他,互相體諒下 他一個婦女帶小孩很不容易給的錢也不多就給他好啦,你少打幾回牌那個錢也就出來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別給,她告你?電視裡天天演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多了去了,也沒怎麼著,你就200,算了吧你

15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給,畢竟她付出了勞動。

合情合理

16樓:匿名使用者

聽你爸爸的吧,我認為他的思路是成熟的,雖然她沒有給你帶來效益,但也在你這裡呆了幾天,這也是時間成本。如果這是不能儘快處理,會浪費你時間,你的工作重點是生意,不是在這裡糾纏200元錢。

從這事情上也對你應該有個啟發,那就是以後再招用新人來的時候,要儘量考慮周全,如辭職的時間、報酬等問題,事先就用文字寫出來,讓應聘者看,他接受後再違反,那你就有理由拒絕了,現在雙方都沒有約定好,都有責任。

這也是一道考題,對你做經營者的人生考題,考題沒有標準答案,要靠你慢慢領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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