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可以辭退嗎

2022-01-09 10:41:54 字數 5153 閱讀 8079

1樓:儲熠祖波

辭退有過錯的員工應有事實依據和制度依據。

對於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並非可以一概辭退。勞動法規定必須是嚴重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方可辭退。因

此,何謂嚴重違紀,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就至關重要了。

單位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最好對嚴重違紀的情形要有明確規定,並且注意保留員工嚴重違紀的事實依

據。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單位也可隨時辭退,但同樣要注意舉證尤其是對何謂「重大損害」的舉證問題(最好還是有制度依

據,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對重大損害的標準作明確規定)。此外,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單位也可以隨時辭退。

2樓:找法網

一般情形下勞動者不服從安排不能辭退,但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仍然不服從安排的,可以辭退、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除支付代通知金外,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職工不服從工作安排,可以開除嗎?

3樓:開心地的春天

好多公司存在這中問題,員工根據業績考核不定期的調動工作崗位,變動工作職責,那麼,如果員工不服從公司的安排,公司能否直接辭退員工?如果不服從工作安排又應當如何維權呢?今天西窗讀法人趙萌萌律師幫各位勞動者講講有關工作調動的那些法律事。

昨天接到一個當事人的諮詢:吳某是某公司的業務經理,由於公司人事調整,將吳某由一部門的業務經理,調崗至二部門成為普通業務員工,崗位薪資不變,但崗位職責大不一樣,增加了大量的工作內容,吳某通過郵件形式宣告自己不同意公司的工作安排。

公司認為崗位調整隻需根據自己的經營狀況和自身的實際需要任意調整,如果吳某不同意公司的工作安排,公司就直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公司能否單方任意調動工作崗位,隨意變動工作職責?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公司調動工作崗位即意味著變更了工作內容,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時勞動合同的必備且最重要的條款,之所以用合同形式固定工作崗位,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對自己的工作性質有一個穩定的預期。

公司的經營狀況和實際情況是不斷變化的,根據自身的經營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和薪酬標準是企業用人自主權的重要內容,但這一權利不可濫用,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但對於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應當由用人單位負責舉證。

3、2023年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座談會紀要第22條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一)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二)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且不具有上款規定的情形,勞動者超過一年未明確提出異議,後又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二、員工不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被辭退時主張經濟補償金還是經濟賠償金?

未經任何協商調動員工工作崗位,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將員工辭退的屬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擅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應當依照前述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但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的要及時提出並保留證據,以免超過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一條規定「 變更勞動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採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三、單位應如何符合法律規定的對員工崗位進行調動?

1、在發生調崗時,對員工出局考核制度和程式做出的考評或考核結果,讓員工進行簽收。如果員工在工作中存在失誤,可以要求員工向公司提交說明或者檢討等書面材料並予以儲存。

2、如果員工拒絕簽收或者對此有異議,應當由公司內部預先設定的部門對此實際情況作成書面記錄或者特定部門做單予以儲存。

3、用人單位與員工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書面協議。

4樓:找法網

一般情形下勞動者不服從安排不能辭退,但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仍然不服從安排的,可以辭退、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除支付代通知金外,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樓:華律網

若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工作地點並非對勞動者合同目的產生較大不利影響,勞動者應當服從;若用人單位單方變更行為嚴重影響了勞動者的合同目的實現,則對勞動者不產生約束力,勞動者有權拒絕到變更後的工作地點提供勞動。此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應當支付賠償金。

6樓:那美美噠

如果職工不服從工作安排,可以開除的。

我覺得這個在籤合同的時候寫的很清楚。

不服從工作安排可以辭退嗎?

7樓:找法網

一般情形下勞動者不服從安排不能辭退,但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仍然不服從安排的,可以辭退、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除支付代通知金外,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8樓:商標註冊

若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工作地點並非對勞動者合同目的產生較大不利影響,勞動者應當服從;若用人單位單方變更行為嚴重影響了勞動者的合同目的實現,則對勞動者不產生約束力,勞動者有權拒絕到變更後的工作地點提供勞動。此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應當支付賠償金。

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9樓:用**將夢想寫進現實

回答很高興我為您回答這個問題。

第一,你應該重新考量這個員工對你工作的重要性;從3點出發,1是現階段的價值,2是團隊能力,3是潛力。

第二,你應該換位思考,站在員工的立場上去想為什麼他不服安排。是工作壓力大,是工資待遇低,還是對公司有意見。

第三,通過第一第二的思考,如果是該員工的問題,那你可以考慮強制樹立自己的威信,放棄該員工。不能一味的去放任,這樣下去會讓其它員工受到感染,那樣你管理起來更難。

這就是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完全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賠償。

但是,要有證據,像上班時間睡覺,這有沒有監控,有沒有處理,有沒有員工簽字。對於生產出的產品不合格,是否有追責,是否確認是該員工造成。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祝你生活愉快~

更多5條

10樓:韓飛律師

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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