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如怎麼規定的,根據國家規定工傷是怎麼認定的?

2022-03-27 02:30:42 字數 4939 閱讀 2806

1樓:小島說保險

這5種情況,應認定為工傷

2樓:匿名使用者

(l)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②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④患職業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視同工傷的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③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3)不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的,不認定為工傷:

①故意犯罪;

②醉酒或者吸毒;

③自殘或者自殺;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國家規定工傷是怎麼認定的?

3樓:陌灬曉柒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 《工傷認定辦法》已於2023年9月18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頒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鄭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工傷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工傷認定程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第四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五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的樣式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制定。 第六條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條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及工會組織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部門重新提供。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他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應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進行,並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三)記錄、錄音、錄影和複製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守有關單位商業祕密及個人隱私; (二)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 第十四條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第十六條 工傷認定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受傷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問或職業病名稱、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四)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或認定為不屬於工傷、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五)認定結論; (六)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的部門和期限; (七)作出認定決定的時間。 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工傷認定結束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儲存20年。

第十九條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進行工傷認定調查核實時,用人單位及人員拒不依法履行協助義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4樓:甘冰綠

工傷認定步驟如下所示 一、申報 員工因工傷(亡)的,用人單位、員工或家屬應當在醫療終結或傷殘程度(等級)鑑定(或醫院開具死亡證明)後三十日內持有關材料,到工傷保險管理機構辦理補償事宜。逾期末辦理的,工傷保險管理機構不予補償,有關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員工因工負傷的,用人單位、員工或家屬辦理補償手續需提供如下材料:

《深圳市工傷(職業病)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表》或《深圳市工傷職工自願不做醫務鑑定保證書》、工傷醫療病歷本、醫療費用收據和費用清單、社保部門印製的收款收據等,屬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 員工因工死亡的,用人單位或家屬辦理補償手續需提供如下材料:有急診搶救醫療費用的需提供工傷醫療病歷本、醫療費用收據和費用清單,社保部門印製的收款收據,有直系親屬的需提供親屬的身份證或小孩的出生證、戶口本、家庭成員的從業及經濟收入證明材料,有婚姻關係的還需提供結婚證,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證等。

二、受理 如材料不全的,工傷保險部門出具《補齊材料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補齊相關材料。 如單位、員工或親屬的申請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且材料齊全,工傷保險部門正式受理,出具《收文回執》給申請人。 三、補償 對符合由工傷保險**支付待遇條件的,工傷保險部門根據有關材料,通過電腦系統核算出該員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補償額。

如工傷醫療費和各項補償額累加超過業務經辦人員被授予的稽核許可權時,經辦人員需逐級呈報相關上級領導核准。經逐級核准後,經辦人員給用人單位、員工或家屬列印出《深圳市工傷保險待遇處理決定書》、《深圳市工傷保險**償付核定單》,並通知財務部門將償付金額轉帳支付給用人單位或員工。

5樓:絕版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八)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九)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

滿意請採納

6樓:匿名使用者

1、工傷申報:由用人單位在工傷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通知醫保中心**科,並在3天內報送申報表。 2、工傷申報範圍:

(1)從事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單位領導臨時指派與生產有關工作的; (2)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單位領導指定,而從事有益於本單位工作的,或從事搶救險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人民利益的; (3)人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毒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人在本單位生產工作區域內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傷害的; (5)因公外出期間執行公務時發生傷害事故或患重病沒有醫療搶救條件導致殘疾、死亡以及失蹤。 (6)復員、轉業軍人因公、因戰致殘後舊傷**的; (7)勞動部門認定的其他工傷。 3、需要手續:

(1)因工**者,應提供原始事故報告、現場記錄、有關部門處理結論、原始病歷、歷次診斷**結論、x光片、各種檢驗單據、證明書等。 (2)因交通肇事受害者,除應提供有關醫療診斷料外,還應提供公安交警部門處理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

7樓:瘋子贍染

1. 哪些情況屬於工傷? 答: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2. 哪些情況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

答:(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 (二)醉酒導致**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3.

被認定為工傷或被認定為視同工傷,待遇有什麼區別? 答:沒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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