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拖欠工資,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樓:上圩農場主
對於不合理的規定就應該敢於反抗,你可以這樣做:
(一) 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二)調解不成的,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調解並不是勞動仲裁的必經程式。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申請。
由此可以看出,仲裁與調解相比,有更強的司法保障力。
(三)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處需要提醒大家: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式,當事人未經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為:自接到勞動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未按合同時間及時發工資可解除勞動合同嗎?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是指合同裡的規定發放工資的時間嗎
3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的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被迫辭職,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是指合同裡的規定發放工資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樓:秦漢風雲人物
要按新的《勞動合同法》了,拖欠超過一個月的可以提出雙倍要求。但具體的要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請注意是及時且足額,違反任何一個的話,嚴格來說都是可以的。但是實踐當中考慮到為了維護勞動關係的存續以及穩定,一般你要說延遲一兩天並不足以到時解除的嚴重後果,不對等了。
勞動合同法為什麼不規定工資發放時間
6樓:碉堡大萌比
《勞動合同法》沒有具體規定工資發放時間,工資發放時間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福建省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後即時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完成工作任務時間超過一個月的,按照本條第一款執行。
實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週期兌現工資的,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比例按月支付勞動者不低於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年終或者考核週期屆滿再進行結算。
合同書上有說明什麼時間發工資可是公司卻晚發了怎麼辦
7樓:韓飛律師
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合同是雙方權利義務的憑證,按時足額發放工資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
勞動者積極蒐集證據,計算出工資數額,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8樓:血刺隱安蘭
實際操作中,如果每月晚幾天的話,企業是不應該的,但是有的時候你到仲裁申訴,也不會如何,對個人利益沒有更多的補償,職權部門頂多就是要求單位發放,但工資一般都是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和資金狀況來看的,所有的企業都不會故意不按時發工資的,肯定有客觀的難處。我建議你理解下吧。 如果拖得時間比較長,可以再到勞動仲裁進行申訴。
9樓:聶友鐸暖暖
只要是在當月發放都是可以的,這兩年企業都不太好做。
10樓:南方飛虹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逾期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將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11樓:憽人颯
如果是在合同中寫明瞭發薪的日期,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工資支付條例規定是不能晚發的。 所以現在的情況你們可以集體向公司提出建議,要求每月按時發薪,如果協商不成的,你們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當然了,如果你走了後面一條路,最好是提前想好出路。
滿意請採納
勞動合同法關於工資發放時間
12樓:國暉律師事務所
是的,最好的話不要在**繼續做下去、這樣的比較危險。這個公司應該是小公司、而且最種小公司是容易逃款的,也就是最容易拖欠工資的,自己要多加小心了
13樓:中顧法律網
最普遍的介紹:工資問題
特點是什麼:發放週期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其它含義:月工資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不得超過一個月,即一個支付週期。
14樓:佴彥芝
1.《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你所在單位這種情況是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的,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節假曰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曰、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工資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條件。
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4.所謂「無故拖欠」,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
5.你所在單位無故拖欠工資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和加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曰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曰、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工資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條件。
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16樓:
違反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工資支付週期不能超過一個月,《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一般工資發放時間規定
1、《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 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曰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曰、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工資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條件。
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6、所謂「無故拖欠」,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
7、你所在單位無故拖欠工資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和加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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