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買受方還有沒有再申請宅基地的權利

2022-05-20 05:08:59 字數 4628 閱讀 1321

1樓:油麵筋歉炯

宅基地使用權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特定身份相關聯。農村的房屋買賣標的不僅涉及房屋,還包含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聯絡,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

法律明確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擁有兩處以上則是違法的。村民沒有處理宅基地的權利,法律禁止對宅基地進行私自買賣。

《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稽核,由縣級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因此,產生糾紛以後,起訴到法院,則會依法判處買賣行為無效;無效的法律後果就是互相返還,但買賣交易後一般都進行了重建、新修等,如果讓賣方返還購房款或購地款,買方返還房屋或土地對買房人或買地人明顯不公平,所以一般法院會委託評估機構對房屋造價和現行價值進行評估,結合雙方過錯,給予買方一定的補償,具體補償多少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權。

2樓:潘增飛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稽核,由縣級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先申請**批准這一處宅基地吧。

農村宅基地能否繼承呢?

3樓:神奇的小海螺

農村宅基地是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可是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不是一般的財產,而是特殊的財產。

第一因為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須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失去而失去,不產生在不同農民個體之間的流轉,即不可以繼承。

第二,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主要是為了保障每戶農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如果允許繼承,將導致宅基地無限擴大,違背了土地管理法關於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有關規定。

第三,農村宅基地不能算作遺產,故不可以繼承。但是,存在特殊情況,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人對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繼承將會導致其對宅基地的繼承。

在確定遺產的範圍時,我們要注意這樣幾個問題:

第一,要查明公民死亡後所遺留的財產,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用於。

第二,要查明公民對其生前實際佔有的財產,是否確實享有所有權,如是向他人租借的財產,則不能作為遺產用於繼承。

第三,要嚴格區分公民個人的財產及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如屬共有財產,則應先析產,後繼承。

第四,某些被繼承人不可轉讓的人身性權利,如受扶養贍養的權利,領取養老金、退休金、病殘人員補助金等權利是不能被繼承的。

第五,要明確公民死亡後所遺留的財產在其生前是否已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另外,還要弄清、生活補助費及保險金是否已明確了受益人,如已明確了受益人,則這些撫卹金、生活補助費及保險金等即屬於該受益人所有,而不屬於遺產的範圍。

4樓:2跨

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引,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農村宅基地轉讓協議怎麼寫?

華律網編輯為您整理相關法律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為建設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在我國廣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實行的是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使用制度。

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土地使用權的一部分,歸當地的農村經濟組織(村委會)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同時,我國農村宅基地還有一定的福利性質,農民一般無償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享有長期佔有、使用的權利。農村宅基地不能繼承農村宅基地不能繼承。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使用權屬於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於「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公民個人所有,可以繼承。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當然可以使用房屋所佔的宅基地。所以你不能單獨繼承你父親的宅基地,但你可以繼承你父親的房屋並且繼續使用這塊宅基地,並且應當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 的規定,向甲村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這是你繼承父親房屋的結果,而不是說能單獨繼承父親的宅基地。

需要指出的是,將來繼承的房屋滅失後,你就不能進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繼續使用這塊宅基地了。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但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基於身份關係,無償從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作為一種特殊物權。因此,農村宅基地不能作為一般「財產」進行繼承。另外,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與農民個人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緊密相關,必須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

本案中,隨著王某戶口的遷出,其宅基地使用權資格就隨之喪失,而其父母的土地使用權也因他們的死亡而喪失。因此,無論是王某還是其父母,都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王某隻能將房屋拆除,將宅基地使用權返還給村委會。農村宅基地受限制宅基地使用權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

一是用途限制。對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如需變更土地用途,必須依法經過批准。二是面積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能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三是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受法律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農村農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法律和政策對農村村民宅基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稽核,由縣級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023年國土資源部出臺的《國土資源部印發〈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4號)進一步對法律上的規定做了具體解釋,明確提出: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計劃,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農村村民將原來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不得批准;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經張榜公佈無異議的,報經鄉(鎮)稽核後,報縣(市)審批;在農村宅基地審批中不得向農民收取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搬遷後可申請新的宅基地搬遷後可以申請新的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筆者認為,這是指村民將原來的住房出賣或出租後,在同一村集體內又重新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比如你在甲村把自己的房子賣掉,又重新向甲村提出宅基地申請,按照法律規定不能批准。

現在你已經搬遷到乙村,應該屬於乙村沒有宅基地的村民,符合法律規定的「一戶一宅」的條件。例如,《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七條的內容就規定: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所以,你可以在乙村申請宅基地。延伸閱讀:農村房屋宅基地繼承需要啥手續農村的宅基地可以繼承嗎?

農村宅基地是不能買賣的

5樓: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能不能繼承?

6樓:易書科技

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農村房屋可以繼承。《繼承法》第2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①公民的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⑤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⑥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因而,對於農村房屋,繼承人有權繼承。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對作為遺產的房屋享有所有權。

農村宅基地常識:申請宅基地要多少錢

7樓:土流集團

理論上,根據土地管理法,農村宅基地屬於全體村民---也就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有,基地的使用目的就是為了本集體經濟成員解決居住問題,由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決定分配,應該是是無償的。

在實際的申請宅基地過程中,地方有規定的衍生費用如手續費、工本費等其他費用,則不算作宅基地本身需要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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