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吳某向銀行貸款20萬元,銀行提出以房產作為抵押擔保,吳某即交出房產證,房產證記載吳某為產權人。銀行與吳某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借款期滿,吳某因無力還款,銀行正準備拍賣該房產時,突然接到一紙訴狀,吳某之弟在訴狀中提出,抵押房屋系其父母購置,應歸他們兄弟二人共有,現在吳某私自抵押,請求法院判決該抵押關係無效。
經查,該房屋為吳某兄弟年幼對其父母為其兄弟二人所購置,但只以吳某姓名登記,其間並無其他記載。
根據最高法有關《擔保法》的司法解釋第五十四條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在這個案例中,沒有證據表明該房產已經經過析產、分割,根據《民通意見》第八十八條規定,「對於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也就是說該房產應該歸抵押人和其弟弟共同共有,另外也有事實表明抵押人的弟弟並不知道房產已經被抵押,因此該抵押行為無效。
法律案例及分析
2樓:汲典東方亦竹
法律案例分析範文如下:
2023年3月,某廠45歲的機關幹部龔某因患胃癌(親屬因怕其情緒波動,未將真實病情告訴本人)住院**手術後出院,並正常參加工作。8月24日,龔某經吳某推薦,與之一同到保險公司投保了簡易人身險,辦妥有關手續。填寫投保單時沒有申報身患癌症的事實。
2023年5月,龔某舊病**,經醫治無效死亡。龔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在審查提交有關的證明時,發現龔某的病史上,載明其曾患癌症並動過手術,於是拒絕給付保險金。
龔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種病,未違反告知義務為由抗辯,雙方因此發生糾紛。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
在本案中,龔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僅從其沒有宣告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並不算違反告知義務。但是,龔某對自己幾個月前住過院,動過手術的事實(這一事實對保險人來說無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卻沒有加以說明,問題的關鍵恰恰在這裡。
因為根據保險法的一般理論,告知義務要求告知內容是對事實的陳述,而非準確地闡明觀點。並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準確無誤,只要在投保人認知範圍內他盡最大可能地履行了這項義務即可。也就是說,在被保險人確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種病的情況下,倘若對病情作了感知性陳述,儘管這種陳述不一定與事實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屬等善意地告訴得的是胃病,申報患過胃病)他在義務履行上是絕無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隱瞞或虛假陳述了就醫或**等方面的事實,則犯有未適當告知重要事實的過錯,應當承擔違反告知義務的不利後果.
。保險人是有正當理由拒絕賠償的。保險人因此獲得抗辯權,拒絕給付保險金。
5個法律案例分析
3樓:你就是胡鬧啊
又發現了一個..
我的三輪車
呂福山,西安是人力三輪車伕,無證經營。被西安市交警一支隊根據西安市公安局的通告沒收了三輪車。呂通過查閱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上面說對非機動車違規應處5元以下罰款,認為西安交警支隊應該歸還他的三輪車,併為此進行了5年的努力。
專家認為,西安市公安局的通告只是一個地方性行政法規,他不能違反國家性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因此是不合法的,也是無效的。
終審判決呂勝訴,交警歸還他的三輪車。針對處罰過輕的情況,人大正在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修訂。
非常關係
福州市一個僱主經常虐待家裡的小保姆,終於有一天將小保姆毆打致死。為了毀屍滅跡,僱主的妻子假冒小保姆的姐姐將屍體火化。法院判決,僱主故意傷害死緩,妻子包庇有期徒刑3年。
專家分析,僱主和保姆不是主人和僕人的關係,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國家應該對勞動法進行修改以保障象保姆這種存在個人僱傭關係的人的合法利益,現在他們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證。另外,為了約束保姆的行為,僱主應該與保姆簽定好合同,或者藉助司法機關的力量。
後果真的很嚴重
陳兵在火車站發現一個小偷偷自己的包,便去追趕。追了大概有200米路程。結果猝死。小偷與他並沒有任何身體上的接觸。運動醫學專家分析說他可能是因為心臟問題而突然死亡的。
專家分析說小偷的盜竊行為與陳兵的死亡有因果關係。但是隻構成盜竊罪。量刑時可以酌情作為一個加重情節。
小偷對陳兵的死有過錯,但是陳兵的家人並沒有向小偷提起民事賠償要求。最後,小偷由於盜竊未遂被判4年,罰金3000。
老吳得了一種怪病,去了很多醫院都沒查出來。最後在南京一家醫院確診為隱球菌肺炎。醫生說這種病可能是由於鴿子糞引起的。
老吳的樓上老丁養了很多鴿子,老丁把這些鴿子當寶貝一樣。老吳與老丁交涉多次讓他把鴿棚拆了,老丁不同意。雙方各執一詞。
無奈老吳將老丁告上法院。老丁拿出一份鑑定材料說他的鴿子糞裡不含隱球菌。法院認為,本案一方為個人興趣愛好,一方為人的身體健康,兩權相爭,應更重視人的身體健康。
因此法院判決老丁限期內拆掉鴿棚。現在老丁家的鴿子暫時在朋友家寄養。
專家分析,這是一起侵權案件。雖然老丁養鴿子並不違法,但是他侵犯了老吳的健康權。關於老丁拿出的那份材料,專家認為一無法確認其開信機關是否具備鑑定資格,二即使具備鑑定資格關於材料的效力也要視案情而定。
你在**
一個18歲的男孩跟在打工的父母來到瀋陽。一天,和小夥伴們去丁香湖邊玩。卻被淹死在湖中。
據和他一起出去的小夥伴說,他是為了救一個人才跳進湖裡的。他們說,那個人被救上來以後就跑了,他們只顧的去救小夥伴也沒看清那個人什麼樣子。在把被救人推上岸後,那個孩子被一個大浪打進湖中,再也沒有上來。
他家裡條件不好,他是父母以後的唯一依靠。他父親諮詢了民政機構,說可以申請烈士,但是需要被救的人出來做證。他們一家人尋找被救人找了好多天了,那個人一直沒有出現。
後來有幾個湖邊的工人願意為孩子作證。
專家分析說,對於見義勇為者,首先應該是國家和社會給予他們補償,被救者承擔的義務比較小。國家設立見義勇為**,納稅人的一部分稅就被用來做這個。
今天的案例,很讓人氣憤。
一個3歲的小孩子跟爸爸媽媽去酒店吃飯。席間,孩子想喝飲料,媽媽出去買,想讓孩子跟著爸爸,但是孩子不願意,媽媽就把他領了下去。後來,孩子跑到了馬路上,酒店的一個服務員將孩子救了下來,但是自己卻出車禍死亡。
孩子的父母一開始說把孩子託給了吧檯,後來又說託付給了這個服務員,但是都沒有證據證明。他們認為服務員應該對孩子的被傷害負責。
雙方對簿公堂,法院判決,交通肇事司機承擔80%的民事賠償責任,小孩父母承擔20%,共計死亡賠償15萬元,但賠償者提出異議認為服務員是農村戶口,即使在城市打工2年也應按照農村的規格賠償5萬元。
老人去世之迷
一個79歲的老人,在與一個30歲的年輕人發生了爭執。僅10個小時後,老人去世。老人的家人說老人是被那個人打死了,而那個年輕人說是老人心臟病突發自己死的。
由於發生在院內屋後,雙方都沒有目擊證人。老人死亡後公安局來了人,但是堅持不做屍檢,直接說老人是心臟病死的,讓雙方民事調解,賠了8000塊錢了事。記者問到有關如何認定是心臟病的證據,公安局一直沒有,可能根本就是沒法提供。
後來老人的家人向公安局提起抗訴,縣市兩級公安局對老人開棺驗屍,鑑定結論是老人服用毒鼠強自殺。老人的家人對此很懷疑,並且自己偷弄了幾份樣本送到附近大學檢驗,結果是不含毒鼠強成分。
經過家人的不斷努力,幾年後,老人第二次被開棺,省廳的鑑定結論是沒有毒鼠強。
記者想找到當初鑑定的兩位法醫,但是被拒絕了。後來,公安局道歉,並賠了5萬多塊錢。此事了結,老人怎麼去世的永遠也不可能知道了。
我不是小偷
曉楠是一個15歲的活潑女孩,自尊心極強。初三下半年有一天她和媽媽一起去超市買東西。媽媽被超市員工懷疑偷了超市的東西,他們一起來到超市對面的派出所。
在派出所裡,媽媽被一個女警官和超市員工搜身。當媽媽出來後,發現女兒也正被一個超市員工搜身。
專家分析,只有司法機關檢察機關的偵察人員才有權利對嫌疑人搜身。其他任何人都無權。超市員工的這種做法是極為錯誤的。
事後,曉楠的精神一直不好。被瀋陽市精神衛生中心診斷為創傷性應激精神障礙。醫生分析說是因為一些創傷事件使精神受到損害。通過鑑定,與被超市搜身有直接因果關係。
曉楠的精神一直不好,影響了學習,而且沒能參加中考。她成績很好且非常要強。
媽媽想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判定此事影響了孩子一生,判超市賠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超市不服,認為此病一年即可**,主張只賠償一年的平均工資。
專家分析,心靈創傷會伴隨一個人一生。精神撫慰金不同於醫療費,應有法官酌情裁量。
對於超市被偷的問題,他們應自己購置防盜裝置。
有趣的法律案例及解析
4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你注意看一下**12,晚上18:55的《法律講堂》,我天天都看,而且記錄。
這個節目辦的很好。有案例,而且都是貼近生活的事件以及教給你怎樣解決。
前一陣子,公安大學教授王大偉講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很棒。尤其是關於怎樣處置強行乞討的一課和關於有困難找警察的。
建議你去看一下。
我覺得比《今日說法》講的多。
有關法律的案例分析
法律案例分析
5樓:奉梓瑞彥靈
根據你所說:原告
的訴訟請求合理。本案中,
原告與被告
酒店形成一種合同關係。原告租住房回屋,有住宿答的權利,至於住幾人。這是原告的權利,原告的義務是交納住宿費。
而被告酒店的的義務是管理和保護好住宿的客人的義務。302客房失火是人為還是意外。這需要由消防部門進行勘定。
不能因為302房間失火就認定302房間的住客是實際侵權人,就免除酒店賠付原告的義務。因為原告是與酒店有合同關係,原告可以按照《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規定提起被告酒店違約訴訟,或者按照《民法通則》及《消法》提起侵權來進行訴訟。
6樓:郭永生
可以到中顧網上看看去。
法律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7樓:匿名使用者
從法理學的角度講,法律關係的成立要滿足三個條件: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關係、標的回物。當事人當然答
就是對外**公司和美國某公司了。權利與義務關係也是存在的,因為外貿公司承諾「確認」售與美國某公司400噸貨物,而美國公司也履行了他的付款義務;外貿公司有權收到貨款,美國公司也有權接收貨物。因此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存在的。
標的物就是雙方承諾交易的原料產品。所以,從這個角度講,雙方的法律關係是成立的。
從要約的角度講,要約在沒有取得對方(在這裡也就是美國公司)確認之間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而一旦對方確認,則對買賣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況且按照國際私法規定,任何以書面(紙質或電子文字)或非書面方式(口頭約定)進行的要約承諾,都應該成為約束買賣雙方的合同。
因此,雙方的合同是成立的。外貿公司沒有履行買方付款後的交貨義務,所以是違約的。
解釋的不是很清楚,不好意思!
法律案例分析,5個法律案例分析的
1.對於股東甲出資不實的行為,在公司內部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對甲出資不足的問題,股東丁是否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並說明理由。股東甲出資不實,應由甲補足差額,乙 丙承擔連帶責任。丁對股東甲出資不實的行為不承擔責任。這個公司法第三十一條有明確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
商標搶注的案例解析誰有商標搶注案例,可以給我參考一下嗎
商標搶注 一詞的含義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在第一階段,商標搶注的物件基本上限於未註冊商標 現階段商標搶注的內涵有了進一步的擴充套件,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或馳名商標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註冊的行為,也屬於搶注。進而可以認為,將他人的創新設計 外觀設計專利 企業名稱和字號 著作權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為商...
跪求答案急法律案例分析急求法律基礎案例分析!!!!
案例一1.乙可以向其妻弟主張一萬元的債權,但必須通過合法程式向法院進行申請,在法院允許後方可取得。因為小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小店引起的債務問題也由夫妻共同承擔。再者根據代位求償權,乙完全有理由向法院提出申請,來取得對甲妻弟的債權。2.乙可向法院申請撤消甲妻的行為,因為此行為明顯損害到乙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