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合同未到期用人單位要我們提出辭職合法嗎

2023-02-10 02:30:09 字數 6356 閱讀 6771

1樓:陳律師南京

工傷期間,不可以辭退工人

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

工傷辭職合同沒到期工齡怎麼賠償

3樓:baby無知的螞蟻

工傷員工辭職,並沒有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只有在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時或者單位存在違法行為時才可能有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而員工本人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是工傷員工有傷#殘等級者,在解除勞動關係時可以獲得工傷傷#殘賠償中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4樓:匿名使用者

發生工傷,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聘用合同未到期這樣辭職合法嗎?

5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職,根據辭職的理由和方式不同,具體可分為以下幾類: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6樓:

公司已經違約了,因為「拖了我4個月的工資」,所以就依據這點你就可以要求因為對方過錯而解除合同(注意,不是辭職,如果你申請辭職,那就是你的責任),同時要求對方補發4個月工資,並且追加賠償。

你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如果不通過,直接提起訴訟,你這種情況,打官司很好贏的。

7樓:東東小帥

回答合法。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瞭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備案手續備案稽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稽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更多8條

工傷期間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合同合法嗎

8樓:北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屆滿時,職工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期間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將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期滿為止。

但經鑑定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9樓:匿名使用者

無論是否是工傷,都肯定不合法,工傷期間是不可以解除合同的,最少要順延至你**結束進行傷殘鑑定為止,如果你被鑑定構成殘疾,單位也無權解除合同,只有你自己有權解除,而且還可以要求賠償。建議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附:工傷索賠過程---------------------------------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0天內單位未為你申報工傷,一年內可自己去申報工傷,帶病歷與勞動關係證明去認定工傷,以後就的事再來問就好了。(切記時效是一年,晚了就很麻煩!!!!)重要的是認定勞動關係,其他都好辦。

發生工傷事故我該怎麼辦?工傷賠償是要有一定程式,要先認定工傷,才有權利要求工傷賠償。工傷賠償程式:

認定工傷憑病歷勞動關係證明去勞動局行政中心認定工傷 --→ 勞動局發放《工傷認定書》 --→ 仲裁要求老闆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傷殘鑑定---→ 憑病歷《工傷認定書》申請傷殘鑑定----→ 勞動局發放《傷殘鑑定結論書》-----→ 仲裁要求老闆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帶病歷與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合同,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憑工資單、考勤表、或其他勞動者證言等仲裁申請勞動關係認定)到勞動局申請認定工傷。放心,老闆不認為是工傷,由老闆舉證。

關鍵是認定勞動關係。 《工傷認定書》認定工傷以後,申請傷殘鑑定(只要骨折就至少十級) 認定工傷後,單位應當支付工傷期間工資待遇,及工傷醫療費、護理費。(單位不給予,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到時候再問我。) 傷殘鑑定後,根據傷殘等級,可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勞動者認定傷殘後,用人單位不得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當支付給勞動者就業補償金,傷殘補償金。

具體金額根據傷殘等級,勞動者年齡,當地平均工資,平均壽命等確定。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當地勞動部門領取);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包括門診病歷、急診病歷、住院病歷的影印件);

勞動保障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書》,並通知單位和職工或親屬。職工憑《工傷認定書》可以申請工傷傷殘鑑定和享受工傷待遇。 望採納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用人單位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如果不是視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到期解除為合法解除,用人單位不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如果是勞動者要求續簽用人單位不續簽的需要給勞動者解除補償。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

用人單位已經跟我們簽了是無固定期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開除員工,我們應該得到哪些補償

這個要看用人單位以什麼理由,如果用人單位是以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不過要有很充分的證據才可以。如果用人單位是以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的規定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本人合同期滿,自己辭職用人單位要賠償嗎

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1 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 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如果不是以上原因,自己辭職的情況下,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