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公司要解約,能得到什麼賠償

2022-01-01 18:41:53 字數 5430 閱讀 1414

1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合同原因不同,享有的待遇不同。

一、勞動者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補償。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主張賠償部分損失。

二、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合同,但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三、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汕頭律師傑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合法解除,無需賠償。如果是違法解除情形,可以要求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合同未到期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應該怎麼賠償?

3樓:

1、公司是因為虧損才裁員就不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只用支付你經濟補償;

2、經濟補償金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一下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你工作時間是6年,也就是說經濟補償金是6個月工資,總共1萬2的經濟補償。

合同期內,如果你沒有違反法律或公司規章制度,公司也不是合法裁員,那麼公司單方解除合同是違法的,應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你工作時間是6年,也就是說經濟補償金是6個月工資(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實得工資)。

3、單位提前一個月如果沒有通知你,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4、生育保險是社保強制險,單位必須購買。

4樓:墨陌沫默漠末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合同效力:

一般規定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該條規定,確立了合同解除的兩方面效力:一是向將來發生效力,即終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產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學者認為,非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無溯及力。

損害賠償

民法通則第115條和合同法第97條均規定,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可以並存。但對於損害賠償的範圍,有不同觀點。其一認為,無過錯一方所遭受的一切損害均可請求賠償,既包括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也包括因恢復原狀所發生的損害賠償;其二認為,對損害賠償範圍的確定應具體分析,在許多情況下,損害賠償與合同解除是相互排斥的,選擇了其一便足以使當事人利益得到充分的保護,沒有必要同時採取兩種方式,例如協議解除、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5樓:tony1988的春天

你在公司工作6年按照勞動法規定賠償6個月工資,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再賠償1個月工資合計賠償7個月工資

6樓:孟憲江法律**

一、賠償有:

1、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賠償金: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社會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

二、對。可以請求辦理生育保險待遇。

7樓:祛病健身

1、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已滿半年,本應是補償一個月工資,但因為單位是違法解除合同,所以應給雙倍補償金,即:2個月工資。

2、單位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還應給1個月工資有代通知金。

3、以上補償和賠償金,可以先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投訴到勞動監察大隊或是提起勞動仲裁。

8樓:

廣東胡律師:

補充回答:1、公司是因為虧損才裁員就不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只用支付你經濟補償;

2、經濟補償金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一下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你工作時間是6年,也就是說經濟補償金是6個月工資,總共1萬2的經濟補償。

合同期內,如果你沒有違反法律或公司規章制度,公司也不是合法裁員,那麼公司單方解除合同是違法的,應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你工作時間是6年,也就是說經濟補償金是6個月工資(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實得工資)。

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你了嗎?如果沒有,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生育保險是社保強制險,單位必須購買。

9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用人單位有無提前一個月通知,如果是符合第39條規定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須提前1個月通知,如果是因出現第40條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的,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額外一個月的工資,即代通金。

其次,用人單位符合39~41條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計算方法: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是連續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再次,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單位需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標準」的賠償金,這裡「經濟補償金標準」既不用分段計算,也不作年限的限制。

勞動者可以先於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需注意,申請仲裁時間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結果不服可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法院起訴。

10樓:大連**律師

如果是因合理理由解除,按照一年一個月工資補償,不足半年半個月工資。沒有提前30日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如果沒有合理理由,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按照上述標準的2被賠償。

生育保險屬於五險之一,應當繳納,如果單位沒有給繳納,可能影響將來生孩子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一半要求生育保險必須連續交滿一年才給報銷。

11樓:匿名使用者

6年的補償。應該補上保險。

合同未到期,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解約

12樓:優曇婆羅花開了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雙倍支付你經濟賠償金(標準: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你工作2年,應支付你4個月的賠償金

13樓:

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金標準為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補償金.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15樓:信立強專業勞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因此,您應得到的補償為4個月的經濟補償。

2、因為合同還未到期,應該可以得到合同到期前每月最低生活費(當然,如果公司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您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並且以此為由與您解除合同,那麼這部分錢是不會有,並且上一條寫的4個月也會變成2個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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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 勞動合同法 以下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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