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勞工維權,追討欠薪!
一、到勞動部門投訴。
二、申請勞動仲裁。
三、起訴老闆。
四、收集證據:
1、如何判斷是否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2、依據兩點: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就是說轉正後每月不止一千多喔。)
2)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發放。當月發放上月的工資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違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 還要加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 ,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 小時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 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1]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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