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物業費,物業有權利不代收水費嗎?

2024-12-24 19:20:10 字數 3740 閱讀 4110

1樓:慶帥老師

你是小區的業主,不交物業費,當然享受不到物業提供的服務,那麼物業有權利不代收費用,但是物業沒有權利給你停水。

物業費。物業管理公司為業主或使用者提供的管理和服務專案,向業主或者使用者收取物業管理費時天經地義的。但是無論如何,有關物業管理費的事宜,物業公司應當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商品房的物業管理費一般由以下一些專案構成: (1)公共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維護保養費用,包括外牆、樓梯、步行廊、公升降梯(扶梯)、**空調系統、保安系統、電視音響系統、**系統、配電器系統、給排水系統及其他機械、裝置、機器裝置及設施等。 (2)聘用管理人員的薪金,包括工資、津貼、福利、保險、服裝費用等。

3)公用水電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噴泉、草地淋水等。 (4)購買或租賃必需的機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業財產保險(及各種責任保險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滅蟲的費用。 (7)清潔公共地方及幕牆、牆面的費用。 (8)公共區域植花、種草及其養護費用。

9)更新儲備金,即物業配套設施的更新費用。 (10)聘請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的費用。 (11)節日裝飾的費用。

12)管理者酬金。 (13)行政辦公支出,包括文具、辦公用品等雜項以及公共關係費用。 (14)公共電視接收系統及維護費用。

15)其他為管理而發生的合理支出。

物業維修範圍。

1、物業負責管理房屋的公用部位,是指一棟住宅樓中業主、物業使用人共用房屋的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梁、板、柱、屋頂等,此外還有樓梯間、通道、專用房間、外牆面、屋面防水、樓內自行車存車庫等。

2、共用設施是指住宅區內業主、物業使用人共用的非市政道路、路燈、綠化、建築小品、化糞池、非市政排水管線、窖井、非營利性的休閒廣場和健身器械等。

3、共用裝置是指住宅樓內業主、物業使用人共用的下水管線、落水管、電梯、避雷裝置、電氣線路、加壓幫浦房;非業主、物業使用人自行安裝的住宅入口防盜門及住宅區內電子監控系統、電控門、垃圾桶、垃圾箱。

2樓:淡浩初

住在小區裡,如果你不繳納物業費的話,物業當然有權利不代收水費。因為每乙個住戶,只有繳納了物業費,才能夠享受物業帶給你們的服務,如果你不繳納費用,物業是不會為你服務的。

3樓:遺忘曾經

你這個在小區住,就是必須要去繳物業費,所以你要是不繳納,人家會給你出很多難題,所以物業有權利不代收水電費的。

4樓:召枋荃

你有義務代收水費,至於不交物業費,你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去法院起訴他。

5樓:捕捉乙隻林萱丫

我想問一下物業搞的不行啥也不給就管收到,有啥全利不給人交水費?

不交物業費物業有許可權制買水嗎

6樓:柳連強

法律分析:不交物業費物業沒有許可權制業主買水。業主與供水供電單位是合同關係,物業公司作為第三方並沒有權力限制業主購買水電。

作為業主可以投訴至供水電單位,亦可組織業主委員會代表集體業主意志,要求物業公司整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不交物業費不給充水費合理嗎

7樓:蔣先鋒

法律分析:因沒交物業費物業拒絕給交水電費,這種行為是不合理的,屬於違法的行為,對其違法行為可以向當地房管部門進行舉報。不交物業費是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物業只能通過訴訟主張權益,物業沒有強制執措施的權力,無權影響業主的用水與用電權益,因物業的違法行業造成業主無水電可用的損失由物業承擔賠償,業主可以收集證據向法院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2021年1月1日生效)

物業以不交物業費為由,不給充水費

8樓:黃榮梅

法律分析:物業拒絕給交水電費不對。由於供水服務不是物業的服務範圍,物業管理合同中也沒有規定不交物業管理費就不准許用水,所以,拒絕接收你交水費的單位或個人的做法是腔脊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本條例所稱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本條例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屬設施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第三條 從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城市供水工作實行開發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應將發展城市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六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城市供水事業發展的政策,鼓勵城市供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供水的現代化水平。

第七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供水工作。省、自治區人民**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工作。縣級以上城市人民**確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供伍和滲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城市棚衫供水工作。

第八條 對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不交物業費物業有權利不給交水電費嗎

9樓:律臨塗克偉

法律分析:拒交物業費是存在於一些特殊的情況下的。比如開發商遺留問題拒交物業費;私人財產受損拒交物業費;空置房拒交物業費或者是無任何理由拒交物業費。

業主若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或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則業主委員會有權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業主無正當理由拒交物業費的,將因此向物業管理企業承擔違約責任,並承擔敗訴所帶來的一切不利後果。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乙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託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委託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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