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嚴重失職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2024-12-28 20:20:09 字數 5097 閱讀 9318

1樓:夏**諮詢

員工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則不符合法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樓:七臺河李陽平

用人單位隨時都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只是不同的解除情形會有不同的法律後果。如果嚴重失職員工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管理制度或造成了重大損失的,可以適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3樓:網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其中第(三)款「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的理解,應是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其忠於職守、維護和增進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但不夠刑罰處罰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翫忽職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負責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工具裝置、浪費原材料或能源等。勞動者的行為符合此種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如用人單位想通過上述條款解除與嚴重失職員工的勞動關係,需要證明的事實主要有:1、該員工存在嚴重失職的行為;2、存在重大損害的後果;3、該員工嚴重失職行為與用人單位遭受的重大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1. 如何認定嚴重失職行為。

用人單位應當明確告知勞動者的崗位職責,確定好具體的職責標準並對其進行詳盡描述。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方式告知,或者召開會議、組織培訓進行告知並製作會議、培訓記錄讓參加的勞動者簽字確認已知悉會議、培訓內容,還可以在通過法定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員工手冊中明確規定並讓勞動者簽收。否則,將無法判斷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行為是否屬於勞動者的工作職責範圍。

2. 如何界定重大損害。

對於「重大損害」的認定,現行法律、法規並無具體規定,各地勞動仲裁機構、司法部門也無統一的裁審標準可供參考。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7條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中的「重大損害」,應由企業內部規章來規定,不便於在全國對其作統一解釋。

若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企業型別、規模和損害程度等情況,對企業規章中規定的「重大損害」進行認定。

4樓:公子思無邪

公司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有: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勞動者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勞動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7、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合同無效。

二、員工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可以要求賠償嗎?

1、首先應當看勞動合同的約定及規章制度的規定。

2、在員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員工應當負賠償責任。

3、是否全額賠償尚有爭議:有觀點認為應當和員工的過錯程式、收入水平相適應,不宜全額賠償;但也有相反的觀點認為應當全額賠償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5樓:網友

你好,員工嚴重失職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我認為嚴重失職可以給員工相應的處分,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個要看具體的情節及造成的後果。謝謝。

6樓:網友

可以的,如果雙方勞動合同明確的,還可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常見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有: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樓:網友

可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樓:林涵

法律分析: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部分損失。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巨集合同,無需提前通知,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並可以要求賠償部分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首裂冊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源鬥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9樓:清湯芥麥面

員工嚴重失職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顫鉛或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激野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茄伍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嚴重失職時勞動合同能被解除嗎

10樓:夏振超

法律分析:員工嚴攜仿虛重失職時勞動合同能被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辯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大殲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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