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的員工可以內部介紹人進去嗎

2025-01-09 01:35:29 字數 5556 閱讀 7112

1樓:微風

試用期的員工可以內部介紹新員工入職通常取決於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用人單位招聘普通操作員工比較困難時,通常是會同意使用期的員工推薦人員來上班,推薦來的人員被錄取後,用人單位通常還會給勞動者獎勵。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川川丶

你要介紹去什麼地方啊。

請問公司在試用期內可以任意解僱員工嗎?

3樓:小藍天大白雲

當然是乙份合同了,比如和你籤的是三年一般試用期不能超過3個月5年最多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是包含在簽約年限裡的。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是許多公司在解聘員工中經常使用的殺手鐧,在公司管理層的概念中,公司並沒有承諾員工什麼,想讓你離開就可以讓你離開,「試用期雙方關係不確定,可以隨便解除勞動關係」。其實,這些認識都是錯誤的。

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的精神是用人單位原則上不得解除試用期的員工的勞動合同,言外之意,用人單位與試用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不能依據第40條第3項(即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雙方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也不能依據第41條的規定(即經濟性裁員)。

用人單位要想解除試用期員工的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6種和第40條規定的2種情形的8種情形之一,否則就是違法的。

權利和義務應該是對等的,根據勞動法規定,公司辭退員工應有充分的理由並且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否則公司將支付員工相應的賠償金,通知了就也沒什麼報酬了,不過你也可以和單位談談,要是遇到心好的可能會有。

4樓:網友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有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與試用期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除依據不符合錄用條件之外的合法理由解除的,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樓:知道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意解聘?

6樓:楊

試用期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可以隨意的解除勞動關係。但是,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者適當的報酬!

7樓:山野柴胡

在勞動合同規定的試用期內,雙方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樓:九方安露

可以適當的報酬就是你做幾天,給幾天的錢。

9樓:網友

試用期嗎,是雙方選擇的時候,當然可以了。

試用期員工能享受正式員工的福利嗎?

10樓:果興學

旅遊、節日補貼這些福利,只有正式員工可以享受嗎?試用期員工只有看著眼饞的份? 一般而言,法定福利,如社會保障、帶薪年休假,是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給予的。

如果國家的法律法規中規定試用期內不給的,則單位可以不給,也可以給,主動權在單位手中;如果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提到試用期內是否給,則預設試用期與正式員工一樣,單位必須給予。單位必須給予的是:法定福利,如社保、帶薪年休假、最低工資標準、同工同酬等。

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可以嗎?

11樓:知道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意解聘?

12樓:黃豔紅

回答如果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否則須付賠償金。(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提問籤的合同三年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幹了乙個月,然後被辭退,他說原因是溝通能力不行,但是我並不認可這個原因,經濟補償金能不能拿到?或者申請仲裁能不能贏?

提問好的,謝謝你。

1、費用。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加收費: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案件,每件500元;爭議金額超過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3%收費;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2%收費;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1%收費。

2、流程。1)申請與受理。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

2)**與裁決。仲裁庭應在**前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仲裁;**後應宣佈仲裁人員名單,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然後當事人陳述並辯論,最後進行裁決。

試用期內可以隨意辭退職工嗎?

13樓:中顧法律網

不可以。

公司不能隨意辭退試用期的員工,除非滿足相關情形並且需要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後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此,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需要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在招錄用員工時首先應向員工明確錄用條件是什麼,然後還要明示考核依據和考核辦法,實施具體的考核行為,而不是任由用人單位解釋員工試用期是否符合錄用條件。

14樓:小人力說面試

試用期期間老闆可以隨意開除員工麼?

15樓:虛擬充值寶貝

不可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無過錯,在試用期遭無故辭退,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乙個月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情況時,用人單位可以合法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試用期內需要支付半個月工資。

16樓:平安果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7樓:周說

1、在試用期中,除非勞動者發生以下情形之一,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此外,即使勞動者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單位需要在試用期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員工可以享受帶薪休假嗎?

18樓:網友

試用期員工累計工作年限滿一年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茄緩。連續工作1年,是指在不同工作單位累計工作年限滿1年。因此,只要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在新單位是試用期職工,也享有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碼納態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遲源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試用期是否可以延長,延長試用期合法嗎?試用期可以延長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

試用期不到被公司辭退,關於試用期辭退員工的規定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如果你不存在 勞動合同法 第39條情形,單位就應該給你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為你的半個月工資。試用期不滿條件被辭...

試用期月以內沒有工資,去嗎,試用期三個月以內沒有工資,去嗎

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要執行以下六點規定 1 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2 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3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