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行政賠償契約,什麼叫行政補償什麼叫行政優益權

2025-02-01 20:10:14 字數 2794 閱讀 5193

1樓:網友

稅務行政賠償的時效、方式及計算標準。

賠償請求人請求稅務機關行政賠償的時效為兩年。如果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作出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行為的,應當返還已徵收的稅款和滯納金;

出口退稅應予退稅而未予退稅的行為,應予退稅;

處以罰款、沒收財產的,返還財產;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的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財產己拍賣的,給付所得的價款;

對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對於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徵稅。

什麼叫行政補償什麼叫行政優益權

2樓:匿名使用者

1 行政補償。

行政補償是行政主體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形式管理活動中的合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及其附隨效果,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特別損失,由國家予以補償的行為制度或義務。

2 行政優益權。

國家為保障行政主體有效地行使職權、履行職責,賦予行政主體一些在職務上或物質上的優益條件,行政主體享受這些優益條件的資格就是行政優益權。

關於行政訴訟和解的結案方式?

3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訴訟中,結案方式只有兩種:判決和裁定。如果訴訟中當事人和解,只有原告撤訴,法院裁定予以准許。

4樓:蔣德順

除非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否則行政訴訟案件不適用調解,當然也就不存在和解結案。除非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法院同意的,可以和解結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5樓:宋sky凱宇

他問的是和解,你說的是調解啊。

請問國家賠償從申請日起要多少天在得到賠償款

6樓:網友

如果是行政方面賠償。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專案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和百姓的契約大概是什麼概念?

7樓:瀟九哥

**為百姓服務,同時也是權利的執行者。

8樓:網友

其實很簡單的 就像小區管理處一樣 我們給錢 他們管理 只不過**機關的許可權較大罷了。

行政合同的訴權問題

9樓:鵬支援昊晟

賦予行政機關訴權的法理分析。

行政機關在合同中具有行政主體與合同當事人的雙重身份,且行政合同不同一般具體行政行為,具備雙向性的特點。從民事訴訟法角度來看,行政機關理應擁有訴權。

而現行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行政主體一方可以提起訴訟程式,而是從保障相對人權益出發,出於平衡權力的目的,設定了單向性結構,即只由行政相對一方提起行政訴訟。在這種框架中,除了出於公共利益必需以外的契約履行中的問題,行政機關不能以自己的單方意志強加於相對一方。這就要求突破現行訴訟框架,賦予行政機關相應的訴權。

賦予行政機關訴權的現實需要。

第一,是保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需要。在行政合同被普遍納行政訴訟後,如果不賦予行政機關訴權,那麼保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將成為一句空談。

第二,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如果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不能通過行政訴訟得到保護,行政機關自身便會選取對自己有利的途徑進行操作,可能就會出現更加不利於行政相對人的情況。這就要求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也應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而對有關的雙方行為進行審查,而不是現在的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的結果也不應只是對行政行為的處理。

調解原則在行政合同訴訟適用的法理分析我國行政訴訟法明文規定,「行政訴訟不允許調解。」通說認為行政訴訟不同於民事訴訟,民事訴訟中所涉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系當事人意志自由設定,當事人具有完全的處分權。而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的權力義務系由法律明確規定的,行政機關本身不具備處分權,行政法律關係當事人不能任意放棄權利或相互免除義務,否則會侵害國家和公共利益。

所以不能實施調解。但行政訴訟法本身也規定了例外。在行政賠償之訴中,針對賠償數額,可以進行調解。

在行政合同之訴中,也可以進行調解。基於行政合同的雙重屬性,它具有合同性。外在表現為,行政合同本身的內容是系行政機關及行政相對人雙方合意達成的,雙方行政合同當事人雙方至少有部分權利義務是由雙方約定產生的,這就為調解打下了基礎。

調解在行政合同中適用的現實需要行政合同的出現,就是為了弱化矛盾、調和矛盾、化解矛盾的需要。而調解本身的功效也正是如此。二者之間並不矛盾,且相互需要。

但調解應在合法、自願的原則上進行,並且僅限於行政合同中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雙方約定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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