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勞動法全文
1樓:
不符合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搬遷,屬於勞動合同的變更,應該按《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如果不能達成一致,用人單位應該按第40條規定解罩並賀除勞動合同,並蔽陵按第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
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
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我的空間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規定,你可以去查閱。
2樓:
若是你們簽訂勞動合同時,自己承諾配合單位搬遷,現在不想去,則屬於自己解除勞動合同(即辭猜辯猜職),沒有賠償的穗型。若是單位主灶櫻動要與你們解除勞動合同則須給經濟補償金。不過也就乙個半月的工資。
最新勞動法全文
3樓:孟祥炬
提問用人單位在我轉正準備買社保的時候,突然辭退我,我要怎麼獲得補償。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提問是的,我才做第三個月,她答應給我買社保,前天問她可以買了麼,她昨天就辭退我,口頭辭退的。
沒有合同的話,還可以要求兩倍賠償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兩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是勞動者的月工資,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提問那我這個試用期是2900,轉正是3100,那她要賠償我多少呢。
提問兩個月,月試用期剛過,然後十月轉正了,她昨天就無理由解僱我。
轉正期工資應該算上38天的。
提問那她們是可以賠付多少?我告他們勝算機會大不大。
4、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你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法全文
4樓:豆豆學語
勞動法律關係雖屬民事法律關係,但與其又有很大的差別。
勞動關係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人身隸屬性,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安排從事勞動。因此,勞動者勞動的過程,是執行用人單位意志的過程,系職務行為,故在此過程中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財產損失系用人單位在運營過程中應承擔的風險和成本。
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因此,用人單位要避免勞動者給其造成的損失,應通過規範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來解決。
一旦發生損失,可按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由勞動者本人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賠償經濟損失,或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你朋友工資較低,無力賠償公司損失。在追回損失無望的情況下,該公司只能自行承擔損失。
法律達人團」為您解答。
5樓:
如果你想全面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建議你看一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社會保險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會使你一生受益。
我的空間有以上法律規定,你可以去查閱。
6樓:丶灬夭戀
我想問一下我現在在一家公司上班以有三年,光籤合同什麼都沒也不給交養老保險怎麼辦?
7樓:小小木馬
不合理。
你朋友撞壞的,你不用賠啊。
勞動法全文
8樓:網友
九月份你們單位加班90小時。根據《勞動法》第41條,延長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單位嚴重違反勞動法,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你說:之前加班費是按倍每天工資付的,請問如果調休按
90小時x1,5倍=135小時答:你在工作日可以少幹135小時。
9樓:網友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一、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如果按照勞動法,只有第二種情況才可以安排補休,那是按照1倍,不可能是倍。
但是你的單位加班時間過長,明顯違法了,建議你和單位好好協商解決。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10樓:葉赫那拉聞多
葉赫那拉聞多解答;
一、《勞動法》全文。
二、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以上規定解讀;
1、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屬於加班,用人單位不可以「安排補休」(調休),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屬於加班,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補休」(調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屬於加班,用人單位不可以「安排補休」(調休),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三、本案中,用人單位應當按上述規定及解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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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現在深圳那裡有電子廠招普工是勞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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