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陽風不澤本人
如果是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在學校打架受到人身損害的,應當由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沒有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2樓:屠芹
分情況而定。如果是學生是成年人的,需要由本人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成年學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責任能力的。學生是未成年人,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3樓:魚您憶
學生在學校打架的話,只要是參與者,都需要負責任,基本可以說是從被輕重計算賠償,然後高二高三一下基本都未成年,那些是由監護人賠償,另外學生基本都投了學生意外保險,保險公司需進行理賠,另外學校監管不到位,也需要賠償。
4樓:渾初翠
當然要老師來賠償,為人師表,沒有教好學生讓他們去打架,活著有什麼用呢?
5樓:渺小的
肯定是學生啊。。。那不然呢。
6樓:劉盼盼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規定,對於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需要自行承擔民事責任,自行賠償,而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優先以其有的財產來賠償,不足的部分,由其監護人補足。
法律分析打架屬於故意傷害,老坦通常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情節輕微只會受到罰款或拘留的處罰,情節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兩層含義:
其一,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違法的,如果是合法的醫療行為,不能構成本罪;其二,必須使他人的身體健康受到損害,包括人身組織的損害和身體器官正常機能的損害兩個方面;損害的程度可以分為輕傷、重傷、致人死亡三個層次。實踐中,對於傷害結果的鑑定,應以傷害當時的傷勢同**後的結果相結合起來進行綜合考量,同時也應兼顧受傷部位同被害人職業的關係等因素。本罪主體方面,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分為兩種情況: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已滿十六週歲的人應負刑事責任;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已滿十四周歲的人就應負刑事責任。實踐中查明行為人主觀故意的內容對區分本罪與故意殺人罪有決定性意義。如果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對他人是死是傷均是持放任態度,應當根據行為人使用的手段和工具、打擊的部位是不是致命等因素綜合考查,以確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剝奪他人生命還是損害他人健康。
法律依據】尺含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毆打、傷陵鄭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學校強制學生在校食堂就餐違不違法
違法,以北京市為例,根據 北京市中小學校食堂管理辦法 第七條 堅持自願性原則。尊重學生 家長就餐意願,原則上寄宿制學校所有寄宿生應在學校食堂就餐,走讀生遵循自願原則就餐。學校應制定在校就餐管理辦法,規範在校就餐管理。第八條 落實校長負責制。學校食堂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食堂管理...
學生在校自殺家長如何與校方司了?
學生在校內自殺,不應該私了,建議報警處理,萬一涉嫌刑事犯罪,也會還孩子乙個公道。學生在學校自殺,作為校方來說,肯定希望私了,這樣校領導就不會受到處分。但是這種事情很難不被其他人知道。還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吧。學生在校自殺,家長想要和校方私聊 那就兩家私下交易 校方給多少錢呢。那就看你希望得到的賠償...
學生在校行為失範,老師該如何去引導?
教師的一般策略。忽視 失範 行為 當有兒童發生 失範 行為時,教師應採取忽視的態度,任其發生,不要做任何制止和否定的事情。當大家都在做某一項集體活動時,其中乙個兒童離開集體,去做其他事,教師應置之不理,不鼓勵也不制止。認可 失範 行為 當有兒童行為不符合教師要求,但該行為教師也可接受時,應該認可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