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的工傷現在可以做傷殘鑑定嗎?

2025-02-25 09:10:22 字數 3655 閱讀 4660

1樓:合同糾紛謝平

現在已經不可以做傷殘鑑定了,工傷申請規定要在事故發生後30天內單位提出申請的,如果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提起,本人或者親屬要在事故發生以後一年之內提出申請的。

法律分析。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訊號被當作小訊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裝置,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範圍和能夠達到的範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

縣級以上人民**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

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樓:微湖情

工傷超過5年還可以做傷殘鑑定的,傷殘鑑定沒有明確的時限的。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3樓:網友

五年前的工傷現在可能不可以做工傷鑑定了。應該在當時出了工傷,以後一定的時間內做工傷鑑定。時間過去啦,鑑定時間過去了,可能就不可以做了。

4樓:匿名使用者

從時間看,應超過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如果已經認定為工傷,沒有做傷殘鑑定的,工傷保險條例只是規定**穩定後,再申請傷殘等級鑑定, 沒有對時間規定,你可以申請試試。

如果沒有申請工傷認定,是單位的原因,沒有申請工傷認定,時間不過期,最高法院對工傷認定有個司法解釋。

具體問題建議當地諮詢一下,人社局。可以先諮詢律師。

5樓:大好河山

工傷職工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超過1年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保障部門可不予受理。也就是說不超過1年。

我工傷15年了,還可不可以作傷殘鑑定?

6樓:網友

這個是有時間限制的。出工傷後,24小時內必須報到省級社保局,然後在社保局根據受傷時間,地點,原因等進行工傷認定,並出具工傷認定書,一式四份,社保局,單位,保險公司,個人各執乙份,等傷好後,由指定醫院,社保局,保險公司三家一起組織評殘,你出工傷這多年,做沒做過工傷鑑定都不知道,所以很難了。

7樓:

摘要。您好親~很高興您的問題<>

<>五年前的工傷現在不可以做傷殘鑑定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五年前的工傷現在可以做傷殘鑑定嗎?

您好親~很高興您的問題<>

<>五年前的工傷現在不可以做傷殘鑑定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帶孝跡單位應當在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蠢並,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慎爛。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塵仔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統籌地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出具有法定時限中止情形之外,超過工傷認定時褲喚限,不派純汪能認定工傷,不能通過法律途徑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並大十七條。法律規定,事故傷害發絕旁豎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所在單位應當向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單位不申請的,職工可以啟皮在一年內申請。

工傷5年了還沒做傷殘鑑定

8樓:徐振邦

法律分析:鑑定可以做,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工傷認定和鑑定的時間範圍,比如說乙個職工受傷5年後去做工傷認定可以嗎?再過五年後去做鑑定可以嗎?

9樓:

摘要。用人單位應當在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統籌地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和鑑定的時間範圍,比如說乙個職工受傷5年後去做工傷認定可以嗎?再過五年後去做鑑定可以嗎?

您好,我是問一問的諮詢律師,我正在閱讀您的問題哦,請您多等待我一下~

您好,正在給您打字解答,稍等一下。

不可以。用人單位應當在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宴或配日起晌指1年內,向統團棗籌地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

出具有法定時限中止情形之外,超過工傷認定時限,不能認定工傷,不能通過法律途徑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當時醫院有住院記錄。

**都有。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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