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應該法律在先 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每乙個群體都會形成一定的帶有強制性的"類法律",但這並不是嚴格意雀碼義上的法律.在本土的法律制定中,我們要把這些"類法律"考慮在內,但我頃輪哪們不能完全地只考慮情理.每乙個案件都有情理可言,那我們的法律就會變得不確定.不確定的法律是沒有人會遵守的.這樣,乙個國家還有何國威可言?再說了,如果我們因對方處於弱勢就更偏袒他,法律那還有公平可言? 情理應該在法律之桐碰外。
打個比方,乙個工人因工殉職了,工廠按照法律最多最多賠償工人的家屬4萬元。但這個工人家裡有乙個癱瘓的老母親、乙個失業的妻子 、乙個剛出生的女兒。大家覺得這個工人太可憐了,法官應該判給他的家屬更多的賠償。
2樓:匿名使用者
情是情,理是理,兩者不能混為一喊搜談的。情,是人間美好情誼,人與人交往的感性基礎嫌滲物。理,既是天理也是真理,是世間自然法則,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依據。
法,是統治者制定出來的法律,來懲戒約束管制人民的,統治者在制定法律時,如果是以(理)為先,那麼所有違法者都要按照講道理執法,就是說秉公辦理,公正廉明,不偏私袒護。法律以(理)為先是合乎人類自然法則,是順應天道,也芹液是儒家學道德文明的精神。如果法律以(情)為先的話,那麼恰是和理相反背道而馳,就會破壞社會道德文明,執法者會偏私袒護隱情,同情弱者不講道理的。
比如我是當官的,我兒子殺人了,按理判是殺人償命,但以(情)定法,就是官官相護,託人找關係,下面大家懂得不用我再說了。
3樓:匿名使用者
無規矩不成方圓。所謂法律就是以文字的形式確立人們的行為規範。法律具有明確攜笑性。
社會的只有在法律的規範下,才能維持社會的秩序。當然法無完法,法律需要我們去不斷的完枯螞善辯敗含。法律是道德的延伸,法律的制定應當符合道德。
所謂情理,以何為界?以情理為先真正實行沒有一定標準,容易輕饒不法之徒。情理的含糊性使它難以成為判斷標準。
4樓:匿名使用者
看情況了,法律永遠都不是完善的,而情理永遠都照顧不完的。不過碰陸我同樣覺得現虧昌在我國應該加強銷吵扒法制建設,完善法律體系。
什麼叫做情理法三者情字當先?為什麼不是理或法字當先呢?
5樓:同樂
原則上當然是法當先,但估計這是憤青發牢騷表示對當政者的不滿把。
6樓:網友
這個是中國基本人情事故!比如兩個人爭執你肯定幫那個和你感情好的吧。(在不觸犯你的利益情況下)兩個感情都一般的話,你肯定看誰有道理了,講道理不通的話就用法律解決了。
在國外都是反調過來的法理情。
7樓:網友
"法無外乎天理人情",顯然法是建立在情和理的基礎之上的,放在最後是理所當然。關鍵是情為什麼要排在理之前。理,就是客觀規律,是不可違背的,然而不幸的是人對理的認識是有限度的不準確不完善的,許多昨日之理現在已經被證明是謬誤或者是有缺陷的。
今日之理同樣可能在將來被證明為謬誤或者發現其缺陷。相反人情在同乙個社會里幾千年來的變化很小,人們對其理解比較一致。
8樓:網友
你說呢?
我們經常說做什麼事情都要出於人道主義,這是人和動物的本質區別,用法律制裁人們時,我們首先用的是道德來規範人們的行為。
懲罰不是目的,於情於理。也是情字在先。
舉個很簡單的例子,你爸媽說你,罵你,但是很少打你對不對?他們總是在告訴你該怎麼做?而不是懲罰你。
9樓:神秘小草
在情理法的中國,人情味重,什麼事都可以想想辦法,託託人情,走走關係。這是一種自然保險系統,人們容易在艱苦的環境下度過難關。因此在中國人事關係極為重要。
所以是情理法三者情字當先 。
但是,在法理情的西方國家,人情似紙,相互之間「雞犬之聲相聞,老死不相往來。」有什麼矛盾,先講理,後上法庭,簡單明瞭。西方雖淡薄人情,卻十分講公正、平等;中國人情味重,卻易產生不公正。
10樓:網友
一句話搞定,法不制眾!!!
企業用人以德為先還是以才為先
11樓:休鑲桖
德才兼備,德就是在前面嘛,沒德有才,那可能就是危險的才。
辯論賽關於《情在理先》,要是反方提到法律的問題怎麼有力的反駁他
12樓:網友
首先明確一點———法律無情亦有情,然後就有兩種路線供你選擇:
1、實力派。事先準備大量說明法律有情的案例,用來進攻或防守2、偶像派。法律中既有情又有理,就如同兩口子打架不會叫自己的孩子評理,他也評不出來,為什麼呢?
因為乙個是爸爸,乙個是媽媽,你說誰對誰錯?
所以說,對方辯友,咱們哥倆辯論誰也不準用法律說事,ok?
13樓:南風非涼
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破題,什麼叫做情在理先?你說的對方會提到的法律問題的角度和說法是什麼?如果對方提到法律問題,主張在一些違法犯罪的案件中,就應該講理不講情,你當然不能跟著對方走啊,要從情理的角度強調法律是社會道德的最後底限,強調人情並不是迴避理或者法律,違法犯罪畢竟是少數,人情道德可以約束大多數人,只有人情道德已經無法約束的情況下方啟用法律,因此是情在理先。
14樓:該使用者巳登出
我覺得可以這個角度入手反駁對方:人們常說:法不容情!
其實,法也是建立在情的基礎之上的。法體現的是多數人在常規情況下的情。違法的行為,多數是對他人構成傷害的行為,其實質就是踐踏情的行為。
另外,給你兩個法律案例看看有沒有用:
1、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當盟軍把德國和日本法西斯戰犯分別送交紐倫堡和東京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時,不約而同地出現了一些被告人以執行國家法律或元首命令為軍人的天職,從而不構成犯罪為理由為自己辯護。儘管這種辯護在當時德國和日本的實證法上講不無道理,但其並不符合人類生存的公理,不符合人類平等相待的古老法律原則,因此,法庭依然判處戰犯們有罪。
2、百年前美國所發生的著名的裡格斯訴帕爾瑪(riggs 一案中,針對受遺囑人(遺囑繼承人)帕爾瑪在殺害遺囑人(自己的祖父)之後還有無繼承權的問題,形成了多種完全相左的意見。其中一種意見是:如果按照紐約州《遺囑法》的一般規定,似乎即使繼承人殺害了遺囑人,除了承擔相關刑事責任之外,並不應當剝奪其繼承權。
然而,《遺囑法》怎能容忍繼承人**被繼承人而獲得遺產!此案最終的判決結果帕爾瑪敗訴,並因此得出了乙個重要的法律原則:「任何人不得因其過錯而獲益」。
15樓:壞人地盤
法不容情是不容個人的情感。法律的制定就是根據情,要兼顧每個人的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是體現了情,如果你我對簿公堂,法律要同時照顧你我雙方的情感,所以才會不偏不依。
16樓:軒軒的說
法律的制定本身就要考慮人情世故,公序良俗。
17樓:旗浩蕩
古人云法律不外乎情理,有合理性。指在立法時要考慮道德人情。但守法、執法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排斥人情的。
為人處事理於情先還是情於理先
18樓:馬康桃
不能截然分開。「理」是基礎和原則,「情」是實踐和變通。「情」與「理」融合了,對任何事物的處理,才能達到化境。
19樓:網友
友誼帶給我們快樂、支援和信心,也常常使我們陷入兩難的境地。有時候,為了照顧朋友的情面,可能不得不做一些違心的事。但是,真正的友誼應該是坦誠的,在原則面前一定要堅定,不能以犧牲原則為代價維持所謂的友誼。
20樓:網友
建議你選擇理。以情入理。畢竟中國是人情社會,但整體來看社會認知和發展的理性面多於感性面。
21樓:網友
如果他是你朋友,應該於情。
如果他是陌生人,應該於理。
有時你會感到迷茫而無所侍從,那你該於理。
有時你會感到於理而會讓他(親人)失望,那就於情。
22樓:網友
中國人認為做人要尊天道、循法理、知人情,對中國人來說這三者是同等重要的。
西方心理學將人大致分為兩類:feeling和thinking,認為各有長短,所以也無法得到你的題目裡的結論。
也許從這個角度開始思考能出奇。
記住:辯論不同於溝通,你要戰勝的不是對手,而是評委及聽眾,因此使用策略讓對方先說,是制勝的要訣。
23樓:網友
情與理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一致的,因此,一般來說,情在先理在後,也就是「情在理先」。
1.理是情的集中表現。比如,孝敬父母這是個理的問題,但實質是情的問題,是情在人心中的凝結,以至於成了公理。
2.追求忠貞的愛情這是理,沒有誰會公開反對這個理。而這種理恰恰是建立在情的基礎上的。出賣朋友的行為是可恥的,這是理,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理?因為友情是可貴的!
3.人們常說:法不容情!其實,法也是建立在情的基礎之上的。他體現的是多數人在常規情況下的情。違法的行為,多數是對他人構成傷害的行為,實質就是踐踏情的行為。
24樓:網友
有理有情,無理無情。
25樓:網友
為人以情,處事以理。
26樓:荷葉跳珠
這裡我覺得對你可能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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