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外國人,能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嗎

2025-03-28 03:45:21 字數 1459 閱讀 3604

1樓:微風

用人單位和外國人建立勞動關係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執行,不得單方面約定終止條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孫皮護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弊賀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則卜差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2樓:網友

在合同履行期間,發生任何變更或解除,涉及咐巨集需要到相關部門登記或備案的,也應及時辦理,以免造成非法用工。

2.由於相關法律規定的欠缺,企業只只在遇到實際問題時,應儘量衡悉冊多諮詢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相關機構,以避免因違反當地規定而引發勞動爭議,增加企業的用工風險和成本。參考。

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適用外國法律嗎

3樓:葛偉強

涉外勞動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外國法律,但是涉及勞動者權益保護必須強制適用中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係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毀冊模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姿森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

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纖緩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絡的法律。第四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適用用人單位主營業地法律。勞務派遣,可以適用勞務派出地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四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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