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地點的約定一般應具體的市級,但不宜過於細化,細化會給公司增加不必要的麻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是一樓所說的填寫公司所在地,但我們在給香港同事辦理境外人員就業登記時,要求我們填寫公司名稱,所以我感覺好無語……
3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雙方的約定,你可以和公司協商啊,比如說你可以接受的是天津市(包含郊區等)內的關聯公司,否則不同意。
如果強行這麼規定,應屬霸王條款,因為不可以協商變更。
關於工作地點,勞動法規定的是明確的約定,不是這麼含糊的。這不是地點,這是可能的工作地點範圍。所以違法了勞動法,就算簽了,將來也是無效的條款。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4樓:匿名使用者
麻煩問一下。你們的勞動工作屬於什麼型別的?
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可以是多地嗎?
5樓:天環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如果在最初訂立勞動合同時,你已同意合同的條款,那麼這份合同就是有效的。
6樓:匿名使用者
有規避勞動法的嫌疑,這個條款明顯剝奪勞動者權利,應該是無效的
7樓: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工作地點系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之一,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當對具體的工作地點作出約定。多個地點違法。
勞動合同中標明工作地點全國,這個合同有效嗎?
8樓:蘇州施律師
1、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2、在《勞動合同法》之前的《勞動法》中,工作地點並不是必須條款必備條款。現在法律之所要將這個列入必備條款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勞動者。
3、「工作地點」是指具體的合同履行地,這樣可以確定管轄以及其他法律關係。
4、所以你們公司所籤的「全國」是無效條款,他無法達到法律所規定的的立法意圖。你試想,假如全國可以,那麼我就可以寫亞洲、南半球、地球。所以這個條款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中工作地點寫公司名稱可以嗎急急急
這種情況少,法律沒有禁止,正常履行合同也是可以的,不過將來由爭議時需要按照公司住所地或者實際辦公地處理糾紛。勞動地點可以協商註明,有的公司勞動場所是多位地點的,在簽訂合同時,可以只寫公司名稱。可以可以。協商好就行 請問公司要籤勞動合同時在合同上面沒有寫明公司地址,合同要不要籤?10 1 你所說的合同...
勞動合同中約定隨意調崗是否有效,勞動合同約定員工同意服從調崗安排,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 公平 平等自願 協商一致 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該條規定,如勞動合同中約定 公司可根據需要對員工進行調崗 應當理解為公司與員工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具有拘束力。vrl上海市嘉...
勞動合同約定管轄的是否有效,勞動合同約定仲裁管轄是否有效
在勞動者工作過程中,很有可能和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對於這種情況下我們需要通過合法的途徑進行解決。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勞動仲裁或者起訴,那麼可以進行約定管轄嗎?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爭議是不適用約定管轄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