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證人 被害人是否需要製作筆錄 ?

2025-03-29 13:50:10 字數 3973 閱讀 2032

1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需要,法律上稱為詢問筆錄。

2樓:匿名使用者

都應該,那些證詞是證據。

證人筆錄是詢問還是訊問

3樓:陳友聯

詢問的物件主要是證人,涉及自身利益不大,比較自願作證,不能採取強制措施。訊問的物件大多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與案件有關的人,由於涉及自身的切身利益,有意逃避或不願意的成分,不採取強制措施無法正常開展司法活動。所以有著有極大的區別。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後,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

一、自首的定義是什麼?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向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供述自己的罪行,以下幾點可以認定為自首:

1、犯罪後主動報案,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解釋了自己的罪行;

2、明知他人報案並在現場等待,逮捕時唯伍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3、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在一般調查詢問時仍主動說明自己的罪行的;

4、因特定違法行為被採取行政措施的,主動向執行機關說明尚未掌握的犯罪行為;

5、其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孫讓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怎樣區別幫助他人偽造證據和包庇罪?

包庇罪與幫助他人偽造證據罪的區別:

1、前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對犯罪人的刑事追訴和刑罰執行的正常活動,後罪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

2、前罪的物件必須為已經實施了犯罪的人,後罪物件限於當事人,既可以是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也可以是其他案件中的當事人。

本指凱或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一百二十六條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證人。

證人筆錄和詢問筆錄的區別

4樓:鄧凱刑事辯護

二者區別如下: 一是含義不同; 二是記錄內容不同,訊問筆錄主要記錄被告人的供述或辯解,漏判詢問筆錄主要記錄證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證據、證言; 三是問話物件不同,訊問筆錄的物件是刑事被告人,詢問筆錄只對證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適用; 四是適用範圍不同,訊問筆錄適用於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詢問筆錄則可以適用於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訊問筆錄是在刑事立案後對 犯罪嫌疑人 收集證據的刑事偵查手段,因此,製作訊問筆錄一般都是要追究刑事責任(除非查明事實後撤案)。

不論是詢問筆錄和訊問筆錄,只要沒有成橡襪立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該筆錄都只是調查資料,返如改不會存檔,如果案件成立,就要作為證據材料存檔。也就是說,是否對將來參軍,錄警以及考公務員影響,取決於案件是否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證人。

詢問筆錄是書證還是證人證言

5樓:小崔普法

詢問筆錄屬於書證型別的證據,因為我們國家法律明確地規定了詢問筆錄是屬於一種證據的型別,但是對於證據的種類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說明,所以有人認為是屬於證人證言,有人認為屬於書證,從性質上來說的話屬於書證較為妥當。

一、詢問筆錄屬於什麼證據?

詢問筆錄屬於書證型別的證據,因為是記載在書面上面所產生的一種證據,因此詢問筆錄是屬於書證證據春鍵。目前,針對扒宴巧詢問筆錄的證據型別還存有一定的異議,有人認為,其屬於證人證言,而有的則認為其屬於書證。

二、詢問筆錄和訊問筆錄有什麼區別?

含義不同;記錄內容不同,訊問筆錄主要記錄被告人的供述或辯解,詢問筆 錄主要記錄證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證據、證言;

問話物件不同,訊問筆錄的物件是刑事被告人,詢問筆錄只對證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適用;

適用範圍不同,訊問筆錄適用於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詢問筆錄則可以適用於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訊問筆錄是在刑事立案後對犯罪嫌疑人收集證據的刑事偵查手段,因此,製作訊問筆錄一般都是要追究刑事責任(除非查明事實後撤案)。

不論是詢問筆錄和訊問筆錄,只要沒有成立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該筆錄都只是調查資料,不會存檔,如果案件成立,就要作為證據材料存檔。也就是說,是否對將來參軍、錄警以及考公務員影響,取決於案件是否成立。

1、詢問筆錄和訊問筆錄的直觀判斷非常簡單,筆錄紙第一頁的首行就清楚地印有「詢問筆錄」或者「訊問筆錄」的字樣。辦案人員在製作筆錄後會交給你過目稽核並簽字、按手印時你就可以看清區別了。訊問筆錄是對於已經立案的犯罪嫌疑人而使用的,在治安案件中,公安機關是絕對禁止使用「訊問筆錄」,否則就是屬於用祥春刑事手段辦理行政案件的違法行為。

2、治安案件的詢問筆錄在案件成立並作出相應處罰後,在公安局內部建立案卷卷宗(即行政處罰檔案),不會存入被處罰人的個人人事檔案中。

3、公安系統內部網路,只是互相通報已經成案的案件情況,即使成案的案件筆錄等相關證據也不會上網的,不成案的筆錄作為線索短時期(一般是半年到1年)儲存,以後就銷燬。

在當代的社會,不管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都是存在詢問筆錄的。詢問筆錄,主要就是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相關的人員所採取的一種調查手段之後,需要記載成書面的形式,這也是屬於證據當中的一種。

辨認筆錄 中是否必須要有見證人呢?

6樓:網友

不一定必須要有。

辨認筆錄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真相,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通過對了解辨認物件特徵的被害人、證人的詢問、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以筆錄的方式全面、客觀地記錄辨認的全過程以及辨認結果,並有在場相關人員簽名的筆錄。

通常情況下,辨認物件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作案地點、作案物件(人、物)等等。

7樓:永遠愛君

是的,而且見證人要與本案毫無利害關係的,完全民事責任能力人。這樣主要體現的是一種公開和公正吧。

8樓:網友

辨認什麼?如果是辨認犯罪嫌疑人,或者**什麼的,就是在公安機關和檢察院進行,不需要什麼見證人。

證人的筆錄會被犯罪嫌疑人看到嗎

9樓:丹丹譜法

證人的筆錄會被犯罪嫌疑人看到嗎

證人的證言是不會給犯罪嫌疑人看的,如果敗野犯罪嫌疑人委託辯護人的,證人證言成為案卷材料的,辯護人是有權閱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此枯告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證人的筆錄會不會被犯罪嫌疑人看到森明」問題進行的解答,證人的證言是不會給犯罪嫌疑人看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委託辯護人的,證人證言成為案卷材料的,辯護人是有權閱讀的。

被害人與嫌疑人在一棟別墅裡,被害人死亡時間嫌疑剛好在打電話

1 要看死亡原因 比如是透毒,那麼 打 就沒有意義 2 要看死亡時間是通過什麼手段確定的 在現實中如果僅僅依靠屍體檢驗是不太好說死亡時間 時間的 還要看嫌疑人是如何被害的,也許有人能力強,可以邊打 邊害人。關鍵被害人的死亡時間怎麼才能精確到嫌疑人打 的時間,司法鑑定很難做到這點,這就需要你去構思了。...

被害人有哪些訴訟權利,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特有的訴訟權利有哪些

您好,1 被害人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他所以參加到訴訟中來,是因為正當權益遭受犯罪行為的直接侵害,是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人。正是由於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身份,為充分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賦予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以當事人地位。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訴訟權利主要有 控告犯罪行...

刑事公訴案件,需不需要被害人出庭??原告是誰?是公訴機關?還是被害人

公訴案件 bai的具體程 序在我du國的刑事訴訟法中有所規zhi定,被害人可dao 以不出庭,委託訴版訟 人出庭。權刑事案件的原告人是檢察院。只有檢察院有權力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已經起訴的有權力決定是否撤訴,對法院判決不服有權力決定是否上訴。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