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土地使用權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2025-04-10 06:15:27 字數 3931 閱讀 7771

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如下第二十八條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第二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第三十條土地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則嫌絕使用權的出讓合同。第三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

1、宅基地申請人須領取由土地部門統一印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

2、權屬調查國土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申請,對宅基地進行認定,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繪製宗地草孫姿圖,為地籍測量者蔽作準備;

3、稽核與公告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對認為符合登記要求的宗地進行公告;

4、審批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並加蓋市(縣)人民**土地登記專用章。

2樓:匿名使用者

與土地租賃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土地管理法》、《物權法》、《民法》、《稅法搏棚敗》等。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基顫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和襲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

3樓:惠企百科

農村集體土地租賃辦法的法律依據是《土地管理法》。

具體條款有:

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殲枯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氏猛洞方其他權利義務知仿。

出租土地使用權的相關法律規定

4樓:姜超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由上可知,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建設,如果不符合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則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在現實中,普遍存在著土地承租者直接與集體土地所屬的村委會簽署土地租用協議的操作方式,這一做法並不妥當,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的行為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行為。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等也均因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成為無效合同。

確有特殊情況需要租用集體土地的,也必須先行徵用並轉為國有土地後,再按照下列程式辦理租用手續:

1)與有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租賃合同,就租賃地塊狀況、規劃用地性質、租賃年限、租金及支付等事項咐櫻做出明確約定;

2)在租賃合同簽署後,由承租人按規定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租賃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3)租賃土地使用權經登記後,承租人可以拿到有關部門頒發的註明「土地租賃」的房地產權證書。土地租賃年限屆滿後,租賃土地使用權終止。

除此外,企業可通過股轉轉讓方式取得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但是這種方式會對需要解決用地問題的企業面臨著整個企業的行業轉化、債權債務重組等一系列其他問題。其次,企業可通過租賃集體建設用地上已有的房屋達到取得生產經營慎察場地的需要。

這種方式相對於前一種方式而言,取得生產經營場地的方式較為簡單,也容易操作,但需要注意的前提條件是,已有的建設用地及地上房屋,是通過合法的審批手續取得的。

一、違法出租土地使用權的懲罰。

違法租地的後果: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寬簡茄。

非法佔用土地的後果: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租賃土地使用權有哪些條件

5樓:羅仰俠

土地使用權出租,分為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和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一般生活中的出租,以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居多,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條件:

1)出租人必須是通過出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才能對土地具有處分權,合法地轉移頃螞其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同時,要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證,即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權出租時,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人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出讓金,並依合謹乎同規定的期限、條件進行一定的投資開發。

4)土地使用權出租不得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出租土地使用權必須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

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祥乎悉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係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租賃法律規定是什麼

6樓:李俐

土地租賃法律規定是《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提出:加快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力爭用3年時間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

意見首先明確了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範圍,即覆蓋到全部農村範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關於實踐中土地證書與林權證書等相關證書之間的關係問題,部地籍司負責人認為土地證書與林權證在內的其他證書的關係,應當是「身份證」與「工作證」的關係,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應當包括全部農村範圍內的集體土地。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是什麼?

除一般的民事行為生效要件外,尚須如下特別要件: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的產權證明;

4)經有批准權的人民**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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