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均田制和租庸制並做評價

2025-04-21 08:56:57 字數 1271 閱讀 5271

1樓:匿名使用者

唐初繼承北魏的均田制,並實施租庸調製。經過隋農民大起義及長時期的內戰,唐朝手中掌握了大量無主荒地。**將這些土地按規定分配給成年男女;受田農民按一定比例向**交納租稅(租)及鄉土所產的絹、帛若干斤、尺(調),並無償地為**服役若干時日,不服役則折交相當的絹布(庸)。

上述內容即租庸調製,其精神仍然是秦漢以來重小農的經濟制度的變種,沒有本質性的差異;其實施的條件是戰爭造成的大量荒地。小農經濟脆弱,天災人禍、征斂無度,都可以使之破產。這又為豪富人家的兼併製造了機會。

小農的破產,即意味著國家財政**的枯竭。到唐太宗開元的「盛唐」時期,土地兼併、農民逃亡已經十分嚴重。安史之亂更造成北方經濟的嚴重破壞,所以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朝廷採用楊炎的建議,頒佈實行「兩稅法」,對賦役制度進行全面改革。

兩稅法以夏、秋兩次徵稅而得名,其核心內容是以乙個家庭的財產狀況和田畝數量為依據徵收賦稅。同時**針對商業**日益活躍的現實,對茶、酒、鹽等商品交易徵稅,改變多少年來以單一農業稅為主的稅收結構。同時還協調了**與地方稅利分割關係。

兩稅法的實行,使北魏以來的均田制壽終正寢。其中計畝徵稅與把田畝列人資產專案及對商業的徵稅等內容,沿襲的是南朝時的成法並作了一些調整。

2樓:匿名使用者

唐初統治者繼續沿用北魏以來的均田制。

唐朝均田制規定,每個18歲以上男子受田一百畝,部分可以傳給子孫,大部分死後**收回;租庸調製規定,成年男子要向**交納一定的穀物和布帛等;要服謠役,不服役的可以納絹或布代役。均田制使家民得到一定土地;租庸調製,保證了家民的生產時間。

北魏均田制與唐朝均田制相比有何不同

3樓:網友

隋唐復均田制之特別在制於北朝奴婢和牛隻亦得受田,奴婢人數亦無限制且牛亦得授田60畝,以四牛為限,共240畝,比貧農所得80畝,多出三倍,由此可推知當日土地應多人口未繁,故能分及奴婢牛隻,亦配合北魏均田以增生產之目的,同時能靠牛隻和奴婢的名義獲得更多田的多半是貴族階級,從而保障他們利益減低他們對新政的抗拒。

隋則奴婢受田已有限制,庶人家庭六十至親王三百人為限,至於丁牛受田至隋代已取消,唐代則奴婢及牛固不得授田,婦女亦無授田之例,只有寡妻妾可得口分田三十畝。後人推測此乃因人口日眾**田畝不足分配。加上唐之授田及還田年歲分別比北魏遲三歲及早六歲,可知已有田少不足分配之情況出現。

而寬鄉、狹鄉之行政區設立更可以證明在當日己有些地方是不能依照均田制之田地數目授田。開皇二十年,隋文帝派使到全國調查均田情況,發現狹鄉每丁才受田二十畝。而唐代開元天寶戶籍殘卷所記授田之數量亦顯示足永業田者多,而足口分田的,幾無一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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