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傾覆力矩
沒有,這種協議本身就是扯淡。如果對方拿刀子**,提離婚也淨身出戶?
2樓:戚廣利
沒有這樣的法律規定,正常情況下,無論何人提出離婚財產應當均分。
3樓:潘增飛
法律保證群眾的基本生活條件,一切涉及不能正常生活的行為都是無效的
4樓:靜奈爾雅子
沒有,必需要相關部門批准。
婚前寫個協議 誰提出離婚 誰淨身出戶有法律效力嗎 如果公證是否有法律效力
5樓:放羊的蛇
雙方婚前協議,只要是雙方明確的意見,並達成一致,該條款有效,公證處也可以公正。
公正的本身,是對雙方態度的公正。至於條款是否合理,只要雙方當事人同意即可。當然,也不能違反我國法律規定。
但是對雙方共同財產的分割,我國法律,首先支援的是當事人的意見,如果雙方有爭議,那麼就要按照法律來辦理。
你們現在這個協議有效,日後婚後發生爭議之後,也可以雙方協商簽署新的約定。如果沒有新約定,那麼該協議一旦離婚,是有法律效率的。
6樓:大豐來客
協議內容違法,沒有法律效力,公證處也不會辦理這方面的公證。《婚姻法》規定了公民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如果你們的協議附帶了離婚的條件,這就給「婚姻自由」增加了條件。所以,這種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7樓:法律諮詢張律
離婚是雙方的自由。有關限制離婚自由的內容是無效的。但是約定婚姻忠誠,比如不可與其他女人發生關係之類的是可以。
8樓:點石為金
法律條文沒這個程式,私下約定也有公德心態。
9樓:飛過海
不會公正的,但可以自約定
可以簽署一份誰提出離婚或者過錯方,誰就淨身出戶的協議嗎,在法律上有效嗎?
10樓:逍遙
你好離婚是一種自由,這一點約定無效。有過錯還要看什麼過錯。如果是與他人同居等,不用約定也可要求對方賠償。
11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而且司法實踐法院也是這判決認可的!
對於財產約定有效力。《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婚前寫的出軌一方淨身出戶的協議其實屬於忠誠協議,是指在婚姻關係開始或存續期間,夫妻以對配偶恪守忠實為基礎,協商簽訂的財產關係及人身關係協議。
如果的忠誠協議內容含有為一方違背忠實義務,則引發一定的人身關係或財產關係變動該條協議是無效的!例如:一方不忠,雙方就必須離婚或者喪失子女撫養權的約定無效。
法官解釋,婚姻關係的解除以離婚登記以及法院生效文書達成;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監護權等,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對此限制。(僅供參考)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只是婚姻生活中的約定,雖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夫妻之間恪守承諾已經超越了「法」的約束力。
13樓:
你好,夫妻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可以籤相關協議的,法律上有效。
我快結婚了,我想在婚前籤個協議,就是,婚後,無論是因為誰出軌而離婚,都要淨身出戶,這樣有法律效力嗎
14樓:冰雪溶城
我覺得,有點顯失公平!應當無效,但是變一下,例如誰出軌了,就給對方賠償5萬元作為賠償,這類的協議就是可以的!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15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有效:
一、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是當事人自己真實意思表示;
三、處分的是自己名下的財產;
四、當事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16樓:
是的、不過你也是可以提前知道他會出軌嗎。。。。如果你給我們一份信任,那麼「一切皆有可能.. 、。【bai du】.我的名字
17樓:願愛賢黃
我個人認為這種協議與其說是婚前協議不如說是雙方對婚後共同財產如何處理的約定,這個協議籤吧傷感情,有沒有用呢?調解的時候可以拿出來說說~
18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效力的,因為不公平,舉證也很難!
結婚前簽訂的誰犯錯導致離婚的淨身出戶協議有效嗎?
19樓:正氣長春
這個協議其實是有兩個法律關係。
其一,雙方對感情的承諾。這一部分可以認版定為有效。權
其二,誰犯錯財產歸對方。這一部分有的屬於法律保護範圍,如賭博導致離婚,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但有的不屬於法律保護部分,如喝酒等,這一部分得到不法律保護。
20樓:回龍觀土著
我記得以前有bai看到過相似的案du例,這個協
zhi議是無效的。如果他認可淨dao身出版戶可以,如果他要到權法院打官司的話,這個就無效的。你還得提供對方過錯行為的證據等,然後才能在財產分割方面取得優勢。
如果真到那一步,建議你找個好點的律師。
21樓:abcd工作室
這屬於君子協議,法律層面的協議合同必須明確婚前婚後財產、債務等具體內容。
22樓:中顧法律網權威
有法律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3樓:匿名使用者
無效的協議!
除非離婚時男的不和你爭,要是和你爭財產了現在的協議時無效的!只能按照法律來無過錯方多分點!
24樓:深圳張勇律師
1,此種協議是無效的。
2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只要協複議內容合法,雙方同制意,簽字後便生效bai、具有法律效力。離du婚協議中關zhi於財產分割的dao
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誰提離婚誰淨身出戶"這樣的婚後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26樓:正商觀察者
這種協議沒有法律依據,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誰先提出離婚誰淨身出戶的約定有效嗎
27樓:華律網
結束一段不愉快的婚姻是一件痛苦的事情,相信誰都不願意面對,但是當夫妻關係惡化到一定程度,總有一方會先提出離婚,那麼,離婚誰先提出離婚有區別嗎?是不是誰先提出離婚誰吃虧呢?有些離婚當事人認為,誰先提出離婚,誰就應當少分或不分財產,被提出離婚的一方就應多分財產。
於是,有的夫妻在感情上確已破裂,但害怕在分割財產上吃虧,寧願拖著而遲遲不願提出離婚。有的當事人為了在財產上佔便宜,採取軟硬兼施手段,誘騙、逼迫對方,甚至不惜虐待、毆打對方,以達到對方先提出離婚的目的。夫妻雙方無論誰先提出離婚,都享有平等權利和義務,原告、被告的合法財產權益都受到法律保護。
法院在處理離婚財產時,不是看誰提出的離婚,而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秉公而斷的。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權提出離婚。所以從法律的層面來說,誰先提離婚沒有任何關係。
28樓:碎裂
一個遠房的侄女已經在孃家住了兩個多月了,她下定了決心要給男人打離婚。侄女在外面打工多年,24歲在農村已經成了剩女,在父母的催促下,才才經人介紹,嫁給了現在的丈夫。因為他們結婚兩年了,目前還沒有孩子,男方遊手好閒,侄女給他在城裡找了活幹,他是一不合乎自己,就辭職撂挑子。
侄女想盡了辦法,丈夫就是不聽,這年頭,作為一個小人物不愛幹活,以後的生活能過好嗎?侄女是個很要強的女孩子,覺得實在過不下去了。要說趁早離婚,男女雙方各自尋找自己的幸福,也不失為明智之舉,所以男方也同意離婚。
當雙方準備去辦理離婚手續的時候,侄女提出要分割男方的一半財產,男方不同意,雙方成為敵對,經中間人調解,仍然達不成協議,侄女在城裡打工多年,知道城市裡離婚的時候男女雙方的財產是要分割的,都勸她放棄財產吧,她說什麼也不同意,還口口說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離婚便成為對峙狀態。 原來侄女在和男方結婚前簽訂了一份婚前協議書大致內容為院落歸她和丈夫所有,因為她婆家兩個男孩,侄女怕以後分家的時候麻煩,男方也同意了,誰先提出離婚誰淨身出戶。信法網提示協議里約定誰先提出離婚誰淨身出戶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該協議屬於無效的協議。
【案情】 劉某與王某夫婦於婚姻存續期間簽訂了一份協議,內容為若男方提出離婚,男方將放棄房子的產權,且房貸按揭依然由男方承擔,另外男方需支付女方扶養費人民幣100萬元;若女方提出離婚,女方將支付男方扶養費人民幣30萬元。協議簽訂後,男方劉某提出離婚,王某則提出劉某須履行協議方同意與其離婚,但劉某認為該協議違背了婚姻自由原則,屬於無效的協議。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協議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該協議屬於無效的協議。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協議有效,因為該份協議屬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且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簽訂協議時是真實的意思表示。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根據婚姻法第二條的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該協議以放棄房產及支付鉅額的所謂贍養費為要挾不得離婚的條件顯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則中的離婚自由,且協議內容的不對等,也違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則。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五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本案中的協議內容實際上已經侵犯了離婚自由,顯然已經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屬於無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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