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休息日時,公司強制佔用該員工休息時間參加活動,請問合理嗎

2021-09-11 16:42:03 字數 3523 閱讀 4572

1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不合理,不過這是很多公司的通用做法,主要看你自己的考慮吧,如果對公司認可,老闆人也不錯,就積極參與吧,如果不是就離開或者投訴都是可以的

2樓:傲血天奇

理論來講,肯定是不合理的,按你的說法,公司佔用了你的私人時間,在沒有明確支付報酬的情況下,可以不予配合!可理論終歸是理論,實際上,如果你這麼做了,那你要做好被開除的準備,畢竟國內的法律法規,還無法更好的為民眾服務!

3樓:悟雋利

休息日時,公司強制佔用員工休息時間,違反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是不合法不合理行為

4樓:

當然可以,國家規定雙休加班是要付給相應的工資2倍,要是不給的話可以去勞動局告他

5樓:

人工休息日時,公司強制佔用員工休息時間參加活動,請問合理嗎?不合理,如果是一些公益活動,領導應該和下屬說是公益活動,按正常要求,應該有工資的,除非員工自願參加這個活動,有沒有工資都無所謂了?因為公益活動人人都可以參加,好自為之吧,公司領導你這樣是屬於壓迫員工

6樓:二貓只

你好如果是有償服務可以理解如果白加班就不合理。

7樓:

這很明顯是不合理的一種,公司不能無緣無故的強制員工加班,我的休息時間除非付出相應的報酬,讓員工滿意。

像你說的這種情況公司強制佔用該員工休息時間參加活動,如果公司給予一定的報酬,而且達到該員工的滿意程度,那麼這些事情也算是合理的。

如果公司並沒有付出相應的報酬,就強制佔用該員工的休息時間。那麼這明顯是不合理的,參加活動完全是自願行為,不可以強制甚至佔用員工的休息時間。

公司佔用員工休息日開會和佔用員工休息日舉行活動,強制要求參加,合法嗎?勞駕哪位學法律的告訴我

8樓:

合法,公司集體活動、培訓、未完成的工作時間順延都屬於勞動法允許的範圍之內,另外公司可以根據行業情況自行制定有關規章制度,需要員工代表集體表決,多數通過即可。私人企業和個體戶另當別論,你可以選擇,對方也可以。

企業經常佔用員工的休息時間對員工進行培訓,不參加的發款,是不是違法的?

9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不是在置信喲?這個集團個別分子公司就是這樣每年必須培訓300小時,並且要在下班後和週末培訓才算數,天天佔用員工休息時間,並且強制培訓,培訓些完全沒有用的東西,不參加培育就要被罰款,佔用了員工的節假日,還不讓輪休,也沒有加班工資,並且公司什麼都罰款,沒有現代的管理方式,也不懂得什麼是管理,哪些所謂領導根本就沒有啥能力就是隻會靠罰款來管理。還有哪些靠資歷、拍馬屁和關係戶的部門經理天天耍,沒事做,大吃乙方回扣,為所欲為,欺下媚上,見風使舵,並且官僚主義作風非常嚴重,這些公司在嚴重的違法勞動法,“所謂部門經理最官僚,員工當奴隸使喚和謾罵”。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違法 如果公司認為這是工作的一個任務 你就必須參加 服從公司安排 你厭惡培訓 可以提建議 更換培訓專案本身是學習 你要真學到什麼 就變成你自己的東西為什麼不參加

公司強行 佔用 休息日時間搞活動 要員工參加 又不給 什麼獎勵 問下不想去 該怎麼辦? 比如說 搞什麼健美操 20

11樓:匿名使用者

參加復集體活動不僅對自己是個制鍛鍊,更是融入大集bai

體的du方式之一,貴公司不可能zhi利用工作時間練dao健美操吧,又不是文藝演出單位,所以說心態上要調整好,再說又不是總搞此類活動,建議你積極參加,你的話語中已流露對公司的不滿情緒,應該調整啊,不要忘了,是誰在發薪水給你,何況你一個人的想法也改變不了什麼。

1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也是為啦你們好呀

公司強制性的在勞動法規定的休息時間,對員工進行培訓(不算上班也不算加班,星期天)。

13樓:簡簡單單

1、公司強制性的在勞動法規定的休息時間,對員工進行培訓這個屬於違法行為的,應向職工支付加班費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4樓:龍水居士

其實也不用運用到什麼勞動法之類的內容,第一你有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其二如果你對這份工作不喜歡,那就儘早換了。其三,你搬出了勞動法,估計下個月公司也會出個績效,然後你因為績效過不了,而被炒魷魚。

15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6樓:匿名使用者

違反勞動法第44條規定,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加班費等

17樓:天大地大豬豬大

勞動法第一章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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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是這樣子的.如果你的班表.有連續上8個小時的話 也就是中間沒有斷隔 有30分鐘的帶薪休息.也就是30分鐘也算工資的.如果低於8小時的話那就只有15分鐘的帶薪休息了.你所說的可以休息一個小時的話.我大概可以畫出你的班表 就從9點開始算吧 先假設你是上廚房 kb 9 10 11 12 13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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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費旅遊不違反八項規定,公費旅遊才違反八項規定。八項規定是指 1 要改進調查研究,到基層調研要深入瞭解真實情況,總結經驗 研究問題 解決困難 指導工作,向群眾學習 向實踐學習,多同群眾座談,多同幹部談心,多商量討論,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難和矛盾集中 群眾意見多的地方去,切忌走過場 搞形式主義 要輕車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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