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續簽合同新勞動法工齡計算方法

2022-01-01 19:52:46 字數 4910 閱讀 9259

1樓:

先看看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金的過渡性條款:

第九十七條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因為你們現在的情況屬於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一方不願續簽的情況。在08年1月之前,勞動法關於這種情況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勞動合同法對於這部分情況,則做了相反的規定:

當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不願續簽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給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你們簽了8次一年合同,對於前面7次,因為在新法實施前進行,因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並不是人事所說的「工齡歸零」;只是按照當時的規定,不用給付經濟補償金。而最後一次的合同期限屆滿後,用人單位不願續簽,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數額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為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但是因為你們工作了8年,如果沒有休過年假,可以從補償年假工資的方式向公司申請補償(數額還比較多。呵呵),法律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

不給付年假工資補償的,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

2樓:

這是合法的。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為2008.1.1前的工資要按照2008.

1.1前實施的舊勞動法執行經濟補償,而舊勞動法並沒有規定因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的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單位可以不用支付勞動者2008.1.

1前的工齡的經濟補償金。

3樓:黃埔6期

不合理。

補償金計算是按連續工齡計算的,不因勞動合同每年簽訂而變化。勞動合同法之前的勞動法規定也是應給予支付補償金的。每滿1年工齡支付1個月本人工資的補償金,原來勞動法沒有規定半年以下工齡支付半個月的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對此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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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新勞動法規定十年以上工齡終止合同的補償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

附:經濟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6樓:匿名使用者

一年工齡補償一月工資。

勞動法哪一條規定合同到期不續簽就等於是放棄以前的所有工齡?

7樓:韓飛律師

勞動法沒有哪一條規定合同到期不續簽就等於是放棄以前的所有工齡的。

「解除合同通知單」不說明自己放棄了以前在同一單位的連續工齡的權利,只是說明勞動合同已經終止或解除,勞動法沒有這樣的規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你應該在一年之內主張自己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8樓:匿名使用者

1、「解除合同通知單」不說明自己放棄了以前在同一單位的連續工齡和追討加班補償的權利,只是說明勞動合同已經終止或解除。勞動法沒有這樣的規定。

2、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你應該在一年之內主張自己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勞動者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者申請工傷認定、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等,都需要提供證明自己主張或案件事實的證據。因此,勞動者在平時的工作中,應該注意保留有關證據。主要的證據包括:

(1)**於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工資單、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等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出勤記錄等。

(2)**於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

(3)**於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後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寄出舉報材料等的郵局回執。

(4)**於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查處結果的通知書等。

4、可向當地12333勞動**投訴,會教你走怎樣的程式維權。

9樓:未飄落的煙花

沒有這樣的規定。就算《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上明確寫明「本人自願放棄連續工齡計算及加班補償」也是違反《勞動法》的,屬於無效條款。你依然享有工作年限及追討加班補償的權利。

連續工齡計算其實就是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但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要看雙方勞動合同解除的依據。

正如你所瞭解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1)勞動合同期滿的。

依據此條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也就是說,如果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單位就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要看你和用人單位是依據什麼條款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上明確寫有解除原因)。

其二,工作期間的加班工資,跟獎金、津貼、補貼一樣都是工資的組成部分,必須按照國家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計算。而且勞動者得到勞動報酬的權利,不受是否在職的影響。你有權利追討勞動合同期間的加班工資。

你可以先把相關的法律條款檔案作為理論支援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公司營業執照註冊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勞動仲裁。一般用人單位都會履行仲裁結果(單位有過錯勞動部門還將對單位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用人單位拒不履行仲裁結果的,應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樓:匿名使用者

1、在合同期滿後簽訂的「解除合同通知單」就說明自己放棄了以前在同一單位的連續工齡和追討加班補償的權利。。這種說法勞動合同法、勞動法上沒有類似規定。

2、「本人是在單位未幾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下未續簽合同」若你確認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報酬,那麼在「解除合同通知單」上,你最好寫清楚因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報酬而不願意續簽。不要只寫「本人不願繼續在該單位工作」。這點很重要。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可以根據第四十六條獲得經濟補償。補償標準根據第四十七條,簡單點說就是工作一年補一個月。

具體的參考條文。

4、「只要本人找到考勤表和工資單據」。根據勞動部2023年第十二號文《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考勤記錄、工資支付憑證由用人單位付舉證責任。

5、依據以上這些和企業協商,協商不成就帶上身份證、勞動合同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免費,但是應當在一年內提出。先別去法院,法院也會讓你先申請仲裁的,這是前置程式。

希望可以幫到你。

11樓:潛龍勿用用

沒有「放棄了以前在同一單位的連續工齡和追討加班補償的權利嗎」這樣的條款,如果合同條款違背《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這樣的約定內容本身就是無效的。建議向勞動關係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進行投訴,可以先通過勞動監察,如果證據掌握在單位手中,那就直接勞動仲裁,都是免費的。走法院途徑成本高,程式更復雜。

12樓:考研哇考研

合同期滿後,即使不簽訂「接觸合同通知單」,勞動合同關係也自然終止。但是不等於勞工和單位沒有關係,我國2023年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拿到證據,如果公司不支付,向律師諮詢,起訴。

諮詢個籤合同的勞動法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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