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綠水青山
一、公司的規定,不能與勞動法牴觸,否則公司規定無效。
企業的規章制度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責令停止執行
二、公司不可以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生效以後,未履行完畢之前,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就已訂立的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達成修改、補充或者廢止協定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勞動合同所規定的義務。但在實踐中,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時不可能對涉及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做出明確的規定;且由於客觀情況的不斷變化,會出現勞動合同難於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平衡,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適當的調整。因此《勞動合同法》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但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式。
任何一方不得隨意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的法定事由。另外,變更勞動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文字應由雙方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的變更通常在三種情況下進行:
1、第一種情況是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行政法規發生變化時,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相應變更。如最低工資的調整。
2、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
3、第三種情況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據《勞動法》有關規定,經協商達成協議後的變更。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必須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實現。
三、公司不可以私自修改勞動合同
公司沒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情況下,擅自變更勞動合同,那麼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反映到勞動局解決,申請賠償。
2樓:李浩律師
回答您好,請稍等,這邊看一下您的問題。
不合法。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協商一致可以變更,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後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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