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浮雲
勞動合同中不可以隨意約定合同解除條件。
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有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三類。該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規定了明確的法定程式和法定條件。《勞動合同法》規定,賦予勞動者享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但用人單位是不享有這種權利的,因為法律對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合同的情形規定得非常明確。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九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從上述規定可知,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法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反之,違反法定條件的解除不能成立,是無效的。也說明,即使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其他解除條件,仍因違反法定的解除條件致使解除不能成立。
2樓:小雷老師
勞動合同可以終止,以下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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