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我本人的觀點是依相關法律的立法精神及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損害了受特殊保護的女職工的利益,應賠償勞動者的損失,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賠償金,並應賠償懷孕女職工孕期哺乳期工資。但鑑於目前對此問題沒有具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相關規定,因此各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或法院的判決不一,你的訴請能否得到支援不能確定。據瞭解,你提出的請求在深圳市有得到支援的案例。
你的個案可能存在以下訴訟風險: 1、如你在收到解除通知書後至今,你籤領了工資,則用人單位會主張你同意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請求,勞動合同沒有實際解除,雙方已協商恢復。 2、如不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主張你是自願放棄了自己的勞動權利,雙方勞動關係協商解除,你要求賠償孕期哺乳期工資的訴請就無依據。
如無籤領工資的情形,你可訴請經濟補償金和額外補償金,代通知金或考慮回公司上班。
2樓:
和前公司已經既然已經解除勞動合同,說明合同關係已經結束,這種情況下,還發函誹謗。可以再去申請勞動仲裁,前公司侵犯你的「勞動就業權利」要求勞動仲裁裁決其採取行動為你恢復名譽和進行賠償。希望這個可以幫到你。
3樓:
法律是講證據的,若如你所述,你可起訴他
4樓:匿名使用者
誹謗行為構成犯罪,需要自己到人民法院起訴,當然在法庭上可以和解,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對涉嫌犯罪嫌疑人(法人)判刑。
如果你證據確鑿,就可以到人民法院去起訴原公司及法定代表人。
5樓:
第一,跟現公司溝通,明確表示會處理好與前公司的糾紛,不會影響現在的工作。第二,跟前公司溝通,讓其停止誹謗行為。再者可起訴要求停止誹謗行為,恢復名譽。
6樓:
你去勞動部門諮詢一下,如果真的是惡意行為,可以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諮詢律師一下,用這種手段也太惡劣了
7樓:上帝伱騙我
還是先去把勞動仲裁的事解決了,不然換多少工作前公司都會去搞小動作的
8樓:來自寶山寺謙虛的風車草
必須通過法律訴訟徹底解決問題
9樓:
公司對你有成見,應及時解除問題
10樓:明德聊生活
你能拿到那份信函麼?如果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要求公開道歉。
為什麼跟他們起了訴訟?
我之前的公司登出了,總公司讓我與第三方公司簽署勞動合同,現在要解僱我,我怎麼要補償金?
11樓:匿名使用者
看公司賠償方案。再看解僱理由。
12樓:墨軒
總公司登出,分公司也要登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
公司申請登出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
2、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檔案;
3、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13樓:劉萬強律師
您好,從您的表述看事情有些複雜,需要更多的事實才能判斷是否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可以私信資訊溝通。
14樓:匿名使用者
總公司讓你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合同,是不是就為以後解僱你找一個藉口啊?
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發函可以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發涵
而是提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提前30天提出書面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6樓:巖姐說
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發函也是可以的,不過要公開發函,而不是私下裡發函。
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我可以獲得什麼賠償?
17樓:丁志忠律師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18樓:戚廣利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是合法的,人事通知只可以獲得1個月的賠償是錯誤的,應當補償2個月工作。
19樓:襄陽張豔律師
如果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則企業應當繼續履行,否則,企業要支付你在該企業連續工齡每滿一年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如果不要求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你在該企業連續工齡每滿一年1個月工資的補償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金額計算的月工資金額,按你離職前12個月的工資平均數確認
20樓:世把
公司已提前一個月通知你了,只能要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即2個月的工資。
21樓:己非己
1、只要是單位原因,解除勞動關係的,你就可以獲得補償!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根據你的入司時間,不滿一年,提前三十通知你,給你一個月補償金!單位計算沒錯!
以上請參考!
22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
2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如果你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措施,1、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2、不提前通知的,可以選擇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如果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你了,可以不用支付解除費,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你工作沒有滿一年,但大於六個月,經濟補償金是一個月工資。按照你的表述公司的做法並無不合理。
但是往深了說,公司的做法也有紕漏。第一,公司解除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你要簽收確認;第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否是屬於可以解除的範疇。你看以具體看一下勞動合同法
合同未到期,公司想解除合同
1 公司不能以該理由解除合同,因為在簽訂合同時,該公司事先就明知你未滿18週歲,可是還是簽訂了合同。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一般不可以使用未滿18週歲童工 特殊單位是可以的,比如雜技團等 那該合同也只是無效合同,無效合同不影響違約和解決爭議的條款生效。並且該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為...
合同到期了,公司解除合同需要提前月通知員工嗎?現在新的勞動法有這一天嗎
公司解除員工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否則的話是要賠償違約金的 合同到期不續簽,公司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 同樣,員工也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需要,且如果不續簽,需要給與經濟補償。釋出時間為201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規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合同期內,解除合同賠償金問題,合同期內公司解除合同是不是要賠償
如果讓你簽字的東西上明確的表明了 如果達不到就要解除勞動合同 那麼你簽字了 如果真的沒達到的話公司和你解除勞動合同是拿不到賠償金的,因為那份你簽字的書面文書上證明了你同意公司的做法,但是如果公司是口頭向你表明如果達不到就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麼達不到以後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是違法的 是能拿到賠償金的,因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