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簽了勞動合同,但我在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內辭職了,公司要我在做月才給開離職證明,這合理嗎

2022-01-30 18:38:00 字數 5797 閱讀 9633

1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的作法不合法了,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和辭職是有區別的.

2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1個月辭職是違法的。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3天就可以提出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並且只需要通知用人單位而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樓:

試用期辭職提前3天提出

4樓:

廣東胡律師:

不合法,在試用期辭職提前3天提出就行,不過如果你的工作交接沒交接完單位是有權延長時間的。

5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 。並且是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我在新公司幹不到一個月,簽了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但是我想離職,用人單位不讓我走,屬於違法嗎?

6樓:紅達安裝

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應該以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來處理是否辭職的問題,都不屬於違法,應該是是否履行和勞動合同義務的問題!違約一方應該交納一定罰金來補償對方。供參考。

7樓:龍血戰神張

他不讓你走,你可以去找勞動局的。

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你是需要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的

9樓:

你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間辭職也是可以的。

10樓:愛靜靜愛圖圖

在試用期是可以隨便辭職的

簽了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辭職嗎?

11樓:

簽訂勞動合同的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提出辭職申請。

勞動者提出離職一般分三種情況:

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隨時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的手續;

2、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並且可以要求支付給你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不辦理離職手續,不為你出具離職證明或者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3、用人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但是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申請,到30天后用人單位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不為你出具離職證明,你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2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提出離職一般分三種情況:

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隨時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的手續;

2、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並且可以要求支付給你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不辦理離職手續,不為你出具離職證明或者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3、用人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但是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申請,到30天后用人單位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不為你出具離職證明,你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案件可以hi我

試用期但簽訂了勞動合同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仲裁解決此事!完全可以勝訴。可以hi喔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等,補繳社保.

支付加班工資 3、屬於勞動糾紛,應該儘快去提出勞動仲裁,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隨時離職。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任何工資 4、蒐集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任何一個法律依據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回答者:

試用期簽訂了勞動合同,幹了兩天我離職了,能開離職證明嗎

14樓:知道法也團隊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否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自己跑了,沒人會願意開的,而且2天時間也沒必要開。

16樓:

你是在試用期結束後幹了兩天,還是試用期裡幹了兩天就走了呢?

如果是試用期結束後幹了兩天(工作了3個月+2天),應該可以開;如果是在公司就呆了兩天(工作了2天),那估計開不了。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也沒人願意開,如是自動離職的更無可能

18樓:

呵呵,你需要的不是離職證明,而是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這個用人單位應該為你出具,但是其中離職原因肯定是必須註明的。

因為你是在試用期,適用以下條款:1.「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你幹了兩天就離職了,如果是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辦理交接手續後離職的,離職原因就是協商一致;如果是自動離職,沒有交接就走人了,你難道想拿一份嚴重違紀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嗎?呵呵。所以說你這兩天工作證明,真的是沒有必要了。

簽署了勞動合同之後,試用期之間辭職要賠償公司什麼嗎?

19樓:對乙醯氨基酚

不需要。勞動者辭職的,不需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辭職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辭職的(包括試用期和非試用期),只需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提前三日,非試用期提前三十日),並且做好工作交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辭職的,不需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但是,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培訓費用)或第二十三條規定(競業禁止)的,或者違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勞動者過錯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勞動者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20樓:禪心布衣

試用期內你是可以辭職的,要提前三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您賠償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只要你和單位不存在一下問題單位就不能向你索要賠償: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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