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法和律自古以來就不同,只要是法律界人士都清楚這一點,然而,並不是每個人都能說出區別在哪。很多法學專業的教科書往往是這樣論述它們的區別的:
夏商西周直至春秋時期的奴隸制時代,一般稱法律為刑。 春秋戰國之際,改稱法律為法,這樣,法就不僅僅是刑殺懲罰的意思,而有刑罰的標準與常行的規範的內涵。商鞅變法時進一步改法為律,從此以後,自秦漢至明清,除宋朝律典稱刑統,元朝稱通制、條格等外,其他各個朝代基本都稱法律為律。
因此,由刑到法的演變,是由單純強調刑殺懲罰,到公平、正直地用刑罰罪的轉化,由法到律的演變,則又進一步上升為以法律規範人們的行為,它既強調法律的調節與調整作用,又要求法律作為一種人們行為的準則而普遍適用及貫徹執行。從這種意義上說,由刑到法再到律的演變,並不只是一個名稱或文字上的簡單變化,而是法律概念與法律制度方面的一大發展。在我國古代,法一字寫作「灋」,據《說文解字》記載:
「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 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 去。」意思是說,法就是刑罰,要象水一樣公平,所以法字是三點水旁(從水);因為廌(古代傳說的一種神獸,可以判斷是非善惡)能夠用角去觸有罪的人,所以法字的另一邊是廌和去(從 去)。律,《說文解字》中記載:
「律,均布也。」所謂均布,就是「範天下之不一而歸於一」,即天下應該一致遵循的格式、準則。因此,法和律最初是分開使用的,含義也有所不同,後來發展為同義詞,合稱為法律。
可見,最早法和律是有一定區別的。到了秦漢,法和律二字已同義,《爾雅》將法和律都解釋為「常也」。《唐律疏義》中記載,戰國李悝收集各國的刑法,編纂了《法經》,「商鞅傳授,改法為律」。
在這時,也出現了將法、律合用的「法律」一詞。西漢晁錯說:「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
」《唐律疏義》更明確地指出,「法亦律也,故謂之律。」雖然自秦漢以來,法和律可解為同義,但其含義仍是有區別的。一般地說,法的範圍較廣,通常指整個制度,比如宋代王安石變法,清代戊戌變法中的法就不僅限於刑法;而律則是指具體的行為規範,尤指刑律。
而把法和律連用作為獨立的合成詞,卻是在清末民初時由日本輸入。到了近現代,隨著西方法學的傳入,漢語中的法律一詞的含義又有所發展,逐漸成為法學的專用術語。在法學理論和現代漢語中,法律既可以指法律的整體,即廣義的法律。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裡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法律也可以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即狹義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等。
雖然法律一詞已成為法學專用術語,但是在漢語中,法和律的含義卻不僅限於此。法還可以作方法、方式、法術等解,律還可以用於紀律、規律等。
上述論述也不能說是錯誤,但卻未提示它們之間的本質區別。僅從名稱的演變考查問題只能看到其表面現象,無法深入其表象背後發現問題的本質。筆者認為,**「法」和「律」的區別,不是單純的玩文字遊戲,在國家的法制建設方面仍然具有非常現實的意義。
在上世紀四五十年代,法學界兩位著名的法學家英國的哈特和美國的富勒曾因為紐倫堡軍事法庭審判納粹戰犯問題進行過長期的爭論,爭論的起因就是對納粹戰犯進行審判應適用何種法律問題,因為納粹戰犯之一的戈林曾辯解,他作為德國公民只遵守德國法律,而他並沒有違反任何德國的法律,因此不構成犯罪,這樣就牽扯到納粹德國的法律是有效的問題,要對納粹戰犯進行審判必須要否定納粹德國法律的效力,可又作憑什麼來否定呢?制定一部新的法律作為審判納粹戰犯的依據,因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也不可取,檢察官最後採納了美國法學家富勒的建議,以納粹德國的法律違反自然法不符合道德為由,主張納粹德國的法律無效,因此也在法學界產生了一個非常有名的命題——「惡法非法」。很多人剛接觸這個命題時,第一反應便是,該命題犯了一個與「白馬非馬」相同的邏輯錯誤,當然,這是對該命題的一種誤解。
實際上,「惡法非法」命題中前一個「法」與後一個「法」並不是同一個概念,前一個「法」指是國家的制定法,而後一個「法」則是指自然法。自然法意義上的「法」,其含義與漢字「灋」詞源的意思基本一致,是指公正公平與理性之意,是精神層面的東西,是一種觀念,也可理解為是一種道德觀。而制定法意義上的「法」則是指國家制定的行為規範,作為行為規範,必須整齊劃一,稱之為「律」則更為精確。
由此可見,「法」是「律」的指導思想,而「律」則是「法」的客觀化和具體化,如果「律」違反了「法」,這種「律」則必須成為「惡法」。我們現在將「法」和「律」合稱為「法律」,這就表明,立法者制定的「律」必須符合公正公平與理性的原則,必須先經受道德法庭的審判,一個國家,是否實現了法治,關鍵不在於這個國家制定的「律」是否足夠多是否足夠全,關鍵在於,這些「律」是否能在道德法庭上經得起審判,多與全只是實現法治的一個基礎條件而已,但卻不是法治的核心條件。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和律是不同時代對法律的稱呼。一般來說,法是原則的東西,律是條文化的東西。
什麼是法?什麼是法律?
3樓:高頓會計職稱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 [1]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
4樓:youth小杰
法是包括法律,法則,國際法,法理,法度等意思。
法律則是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地方**規章,其他普遍性規定。
法,fa,從氵從廌(zhi)從去,以水之平、廌觸不直者去之。後簡為法。即解廌,神話傳說中的一種神獸,據說,它能辨別曲直,在審理案件時,它能用角去觸理曲的人。
基本義:刑法;法律;法度。
解廌具有很高的智慧,懂人言知人性。它怒目圓睜,能辨是非曲直,能識善惡忠奸,發現奸邪的**,就用角把他觸倒,然後吃下肚子。它能辨曲直,又有神羊之稱,它是勇猛、公正的象徵,是司法「正大光明」 「清平公正」的象徵。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會認可國家確認立法機關制定規範的行為規則,並由國家強制力(主要是 司法機關)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 約束力的一種特殊行為規範(社會規範)。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
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
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5樓:
一個是政治概念,一個是法律概念。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行為規範及其相應的規範性檔案的總稱。法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產物。但人們對於法的概念的理解,古今中外並不一致。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指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思想形態上佔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式,所頒佈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6樓:匿名使用者
法的定義
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以維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統治階級意志和利益的規範體系。廣義的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各種行為規範的總和;狹義的法是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式制定和頒佈的規範性檔案,即法律。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是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
7樓:希發手
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權利和義務為調整機制,以人的行為及行為關係為調整物件,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或人志,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或人民所期望的社會關係。而法律是一套約定所成的規則。
8樓:匿名使用者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行為規範及其相應的規範性檔案的總稱。法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產物。但人們對於法的概念的理解,古今中外並不一致。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指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思想形態上佔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式,所頒佈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9樓:蒽恩
法是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認可的,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稱。
法律通常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廣義的法律指的是法律的整體,即法律規範的總和,通俗地說就是人們在生活中解決糾紛所適用的法條的總和。狹義的法律通常用來指專門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比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規。
10樓:起名太扯
法是由一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行為規範。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行為規範。
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
法律是調整人的行為和社會關係的行為規範。
11樓:許大金
從形而上的角度來講,從自然法的角度分析,法就是一種規範,一種另類的抽象出來的道德準則,就像各種具體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都會涉及到人們心中公認的良善,如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自願原則等。然則,究竟是什麼法律呢?如果人們只是從這個詞的形而上學的意義來**的話,便會愈**愈弄不明白;即使能解釋自然法是什麼,但也未必能因此就更好地解釋國家法是什麼。
從形而下的角度來講,什麼是法律,用法律起源之一的《社會契約論》中的觀點來說,其認為法的產生是人們互相締結契約的派生物的一種理論。作為一種系統化、理論化的「社會契約論」。即法律的產生就是社會契約的結果。
人們原先是處於自然狀態中,受人類的「理性」、「正義」的「自然法」支配。後來,在自然狀態中人們經過協議,締結契約而建立了國家,國家根據「自然法」制定了「人定法」。
但是這種契約論的得出是在這種社會狀態中人們締結契約的行為,完全是一種主觀主義的虛構。這種理論把法看作是超階級的為一切人謀利益的維護公共秩序的手段,顯然掩蓋了法的階級實質。而毫無疑問的是法的定義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以維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統治階級意志和利益的規範體系。
是一種具有階級性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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