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wyp駱遙
歸納法一般指歸納推理,是一種由個別到一般的推理。由一定程度的關於個別事物的觀點過渡到範圍較大的觀點,由特殊具體的事例推匯出一般原理、原則的解釋方法。
1、歸納推理的思維程序是從個別到一般,而演繹推理的思維程序不是從個別到一般,是一個必然地得出的思維程序。
2、歸納推理除了完全歸納推理前提與結論間的聯絡是必然的外,前提和結論間的聯絡都是或然的,也就是說,前提真實,推理形式也正確,但不能必然推出真實的結論。
2樓:匿名使用者
歸納法是一種數學證明
方法,通常被用於證明某個給定命題在整個(或者區域性)自然數範圍內成立。
拓展資料歸納法原理:最簡單和常見的數學歸納法是證明當n等於任意一個自然數時某命題成立。證明分下面兩步:
證明當n= 1時命題成立。假設n=m時命題成立,那麼可以推匯出在n=m+1時命題也成立。(m代表任意自然數)
這種方法的原理在於:首先證明在某個起點值時命題成立,然後證明從一個值到下一個值的過程有效。當這兩點都已經證明,那麼任意值都可以通過反覆使用這個方法推匯出來。
把這個方法想成多米諾效應也許更容易理解一些。
3樓:月似當時
歸納法(mathematical induction、mi、id)是一種數學證明方法,通常被用於證明某個給定命題在整個(或者區域性)自然數範圍內成立。除了自然數以外,廣義上的數學歸納法也可以用於證明一般良基結構,例如:集合論中的樹。
這種廣義的數學歸納法應用於數學邏輯和電腦科學領域,稱作結構歸納法。
雖然數學歸納法名字中有「歸納」,但是數學歸納法並非不嚴謹的歸納推理法,它屬於完全嚴謹的演繹推理法。事實上,所有數學證明都是演繹法。
最簡單和常見的數學歸納法是證明當n等於任意一個自然數時某命題成立。證明分下面兩步:
骨牌一個接一個倒下,就如同一個值到下一個值的過程。
證明當n = 1時命題成立。
證明如果在n = m時命題成立,那麼可以推匯出在n = m+1時命題也成立。(m代表任意自然數)
這種方法的原理在於:首先證明在某個起點值時命題成立,然後證明從一個值到下一個值的過程有效。當這兩點都已經證明,那麼任意值都可以通過反覆使用這個方法推匯出來。
把這個方法想成多米諾效應也許更容易理解一些。例如:你有一列很長的直立著的多米諾骨牌,如果你可以:
證明第一張骨牌會倒。
證明只要任意一張骨牌倒了,那麼與其相鄰的下一張骨牌也會倒。
那麼便可以下結論:所有的骨牌都會倒下。
4樓:此岸彼岸
數學歸納法嗎?
數學歸納法有一個嚴格的過程。主要是證明和整數相關的問題。
第一類數學歸納法這樣的:
先證明命題對n=1成立。(不一定是1,只要是你要的初始值都可以)
假設命題在n=k的條件下成立,並且證明命題此時對n=k+1也成立。
這樣,我們把k用1代,那k+1=2也成立;k用2代,k+1=3也成立。依此類推,對n去到無限大都可以成立,那麼命題對所有的正整數n都成立了,那就認為命題是真的。這個和多米諾骨牌很相似,只要推倒第一個,並且前一個倒下會帶動後一個倒下,那麼所有的骨牌就都會倒下來。
舉個例子:
比如證明1+2+3……+n=(1+n)xn/2 n為正整數
當n=1時,左邊就是1,右邊是(1+1)x1/2=1 左右相等,所以n=1時成立
當n=k時(k>=1) ,假設1+2+3……+k=(1+k)xk/2 (這個東西可以拿來用)
那麼n=k+1時,左邊是1+2+3……+k+(k+1)=(1+k)xk/2+(k+1)=(1+k)x(k/2+1)=(1+k)x(2+k)/2
右邊用k+1代入 是(1+k)x(2+k)/2 左右相等 命題成立
到此,我們證明了n=1時成立,也證明可當n=k時成立時,n=k+1時也成立,說明n對所有正整數成立,即原命題成立。
第二類歸納法本質上區別不大,只是在第二步上有區別,第一類的假設是n=k成立,第二類的假設是n=1到k都成立。
5樓:通靜姝類谷
歸納法或歸納推理,有時叫做歸納邏輯,是從個別性知識,引出一般性知識的推理,是由已知真的前提,引出可能真的結論。它把特性或關係歸結到基於對特殊的代表(token)的有限觀察的型別;或公式表達基於對反覆再現的現象的模式(pattern)的有限觀察的規律。
物理學研究方法之一。通過樣本資訊來推斷總體資訊的技術。要做出正確的歸納,就要從總體中選出的樣本,這個樣本必須足夠大而且具有代表性。
比如在我們買葡萄的時候就用了歸納法,我們往往先嚐一嘗,如果都很甜,就歸納出所有的葡萄都很甜的,就放心的買上一大串。
歸納推理也可稱為歸納方法。完全歸納推理,也叫完全歸納法。不完全歸納推理,也叫不完全歸納法。
歸納方法,還包括提高歸納前提對結論確證度的邏輯方法,即求因果五法,求概率方法,統計方法,收集和整理經驗材料的方法等。
6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歸納法或稱歸納推理(inductive reasoning),是在認識事物過程中所使用的思維方法。有時叫做歸納邏輯是指人們以一系列經驗事物或知識素材為依據,尋找出其服從的基本規律或共同規律,並假設同類事物中的其他事物也服從這些規律,從而將這些規律作為**同類事物的其他事物的基本原理的一種認知方法。
歸納推理有下面幾種型別:
1、完全歸納法
是從一類事物中每個事物都具有某種屬性,推出這類事物全都具有這種屬性的推理方法。
完全歸納法有兩個規則:
一是,前提中被判斷的物件,必須是該類事物的全部物件;
二是,前提中的所有判斷都必須是真實的。
2、不完全歸納法
它包括簡單列舉法和科學歸納法兩類:
(1)簡單列舉法
簡單列舉法是根據某類事物的部分物件具有某種屬性,從而推出這類事物的所有物件都具有這種屬性的推理方法。
(2)科學歸納法
科學歸納法是依據某類事物的部分物件都具有某種屬性,並分析出制約著這種情況的原因,從而推出這類事物普遍具有這種屬性的推理方法。
科學歸納法有兩種基本方法:
a.求同法──把出現同一現象的幾種場合加以分析比較,在各種場合中,如果有一個相同的條件,那麼,這個條件就是在各種場合都出現的那個現象的原因,這叫做求同法。
b.求異法──某種現象在一個場合出現,在另一個場合不出現,這兩個場合只有一條件不同,那麼,這個條件就是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這叫做求異法。
歸納的過程可以分為三步:
一是蒐集和積累一系列事物經驗或知識素材;
二是分析所得材料的基本性質和特點,尋找出其服從的基本規律或共同規律;
三是描述和概括(作出系統化判斷)所得材料的規律和特點,從而將這些規律作為**同類事物的其他事物的基本原理。
7樓:匿名使用者
完全歸納法: 把研究物件一一都考查到了而推出結論的歸納法稱為完全歸納法.
完全歸納法是一種在研究了事物的所有(有限種)特殊情況後得出一般結論的推理方法,又叫做列舉法.與不完全歸納法不同,用完全歸納法得出的結論是可靠的.通常在事物包括的特殊情況數不多時,採用完全歸納法.
8樓:匿名使用者
歸納法。歸納論證是一種由個別到一般的論證方法。它通過許多個別的事例或分論點,然後歸納出它們所共有的特性,從而得出一個一般性的結論。
歸納法可以先舉事例再歸納結論,也可以先提出結論再舉例加以證明。前者即我們通常所說之歸納法,後者我們稱為例證法。例證法就是一種用個別、典型的具體事例實證明論點的論證方法。
歸納法是從個別性知識,引出一般性知識的推理,是由已知真的前提,引出可能真的結論。它把特性或關係歸結到基於對特殊的代表(token)的有限觀察的型別;或公式表達基於對反覆再現的現象的模式(pattern)的有限觀察的規律
9樓:匿名使用者
百科上的定義我就不粘了,說一下我的認識。
數學歸納法是一種證明方法,分兩部分證明,一是證明起點數對於命題成立(這是具體證明,容易),二是證明一條規律,即如果前一個數對命題成立,則後一個數也對命題成立。兩部分都證明出來,就可以說所有數都對命題成立了。
打個比方就是,一隊人,第一個人超過1米5,而且後邊的人都比前邊的人高,那麼這隊人顯然都超過1米5.
10樓:勿相信我
所謂歸納法,是在認識事物過程中所使用的思維方法,是指人們以一系列經驗事物或知識素材為依據,尋找其中的基本規律或共同特點,並假設同類事物中的其他事物也服從這些規律,從而將這些規律作為**同類事物的其他事物的基本原理的一種認知方法。通俗點就是先總結,再找符合這些事物的共同規律
謝謝採納
什麼是歸納法和演繹法 以及它們的辯證關係
11樓:匿名使用者
歸納法,指的是從許多個別事例中獲得一個較具概括性的規則。這種方法主要是從收集到的既有資料,加以抽絲剝繭地分析,最後得以做出一個概括性的結論。
演繹法,則與歸納法相反,是從既有的普遍性結論或一般性事理,推匯出個別性結論的一種方法。由較大範圍,逐步縮小到所需的特定範圍。
辯證關係:
1、演繹推理如果要以一般性知識為前提,(演繹推理未必都要以一般性知識為前提)則通常要依賴歸納推理來提供一般性知識。
2、歸納推理離不開演繹推理。
其一,為了提高歸納推理的可靠程度,需要運用已有的理論知識,對歸納推理的個別性前提進行分析,把握其中的因果性,必然性,這就要用到演繹推理。
其二,歸納推理依靠演繹推理來驗證自己的結論。
擴充套件資料
歸納法則與演繹法有很大的區別,這是由它們的特點決定的:
1、歸納是從認識個別的、特殊的事物推出一般的原理和普遍的事物;而演繹則由一般(或普遍)到個別。演繹法和歸納法在認識發展過程方面,方向是正好相反的。
2、歸納(指不完全歸納)是一種或然性的推理;而演繹則是一種必然性推理,其結論的正確性取決於前提是否正確,以及推理形式是否符合邏輯規則。
3、歸納的結論超出了前提的範圍,而演繹的結論則沒有超出前提所斷定的範圍。
演繹法的基本形式是三段論式,它包括
1、大前提,是已知的一般原理或一般性假設;
2、小前提,是關於所研究的特殊場合或個別事實的判斷,小前提應與大前提有關;
3、結論,是從一般已知的原理(或假設)推出的,對於特殊場合或個別事實作出的新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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