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韓飛律師
勞動爭議大家都可以找我,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每工作一年需要支付你一個月的本人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
六、四十七條;
2、不符合崗位要求等原因,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除支付以上經濟補償金外,沒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還應該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條;
3、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的或用人單位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支付賠償金的,不再支付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王元頁
如果是單位的原因辭退你,每工作滿一年可以要求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補償。
如果是因為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主動辭職,就沒有補償。
法律誰都保護,所以知道一點和自己有關的法律很重要,別總覺得沒人保護你
3樓:念元槐
什麼企業啊,國營還是民營的,要是國營的不犯大的錯誤是不可開的,那是犯法的。民營就不好說了。可以去查下勞動法啊,但是現在的社會你沒有後臺,這事也難說,沒有什麼公平與不公平,你有把握就可以去做,這事你是對的,但是你能不能翻盤就看自己的本事大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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