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的土地別人阻止你使用是違法行為嗎

2022-05-12 15:20:15 字數 4828 閱讀 4499

1樓:

請明確你的土地使用用途,如進行建房使用,建房須有建房批示,如果沒有就屬非法建築,就應該拆除。目前沒有明確規定,目前建房不違法,而且還會受法律保護。在自有的宅基地上建設房屋或者建築物、土地附著物,根據《物權法》規定,這是法律事實行為,自你建設完畢後就發生法律效力。

目前,我國針對農村的房屋產權,還沒有說全部登記。所以,建房不違法,而且還會受法律保護,房屋是你的物,享有房屋的所有權。

如合法使用自己的土地,並能夠出具以下土地證明,都是合法土地:

一是具有當地人民**(或授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所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

二是憑與土地所有權人(集體可國家的土地管理機關)簽訂的土地承包使用合同;

三法定予允,比如口糧田、宅基地等。

在證明土地合法的前提下,別人阻止使用屬於侵害了你的土地使用權,違反了物權法。

2樓:牛霞吧

你太沒用了,自己的權利都沒有能力維護,還在這裡問人家違法不違法。實是已經形成,到你拿出方法和手段的時候了

農村自己土地使用它人有權利干涉嗎

3樓:土流集團

沒有私人土地這個說法,個人沒有土地所有權,可以有土地使用權。

集體經濟組織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4樓:不拘一格

農村自己承包的土地用於農業生產種植的別人無權干涉,如果改變土地用途,搞違法建築或其他活動毀壞農田的,有關部門可以予以阻止並處罰。

農村土地被他人侵佔是違反了哪條規定

5樓:射手座的

非法侵佔土地使用權違反的法律、法規條款:

1、《土地管理法》第2條

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2、《土地管理法》第43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3、《土地管理法》第44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專案、***批准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專案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

4、《土地管理法》第53條

「經批准的建設專案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檔案,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批准。」;

5、《土地管理法》第55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6、《土地管理法》第57條

「建設專案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7、《土地管理法》第59條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佈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8、《土地管理法》第60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檔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準。」;

9、《土地管理法》第61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稽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10、《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1條

「具體建設專案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專案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專案,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11、《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2條

「具體建設專案需要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專案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專案的有關批准檔案,向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批准;需要上級人民**批准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批准。

(三)供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

土地使用權是屬於個人或者的單位的財產,有憑藉土地取得合法收益的權利。由於集體土地,即使是土地使用者,也是不得將土地非法轉讓給費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上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據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土地管理法》規定:

(1)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2)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隨著農村經濟發展,各地千方百計地招商引資,引進工業專案,必然涉及廠房建設、土地使用等問題。由於土地資源的不可再生性、有限性以及國家對耕地的嚴格保護,土地徵用不僅受到國家用地指標的限制,而且受到專案內容的制約,加深了經濟發展與土地需求之間的矛盾。於是,一些當事人便繞開國土部門直接與村委會或村民小組簽訂土地租賃協議,造成違法用地的蔓延。

還有一個原因,是徵地拆遷與高額補償利益的驅使。由於國家大力投資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各地投資建設經濟開發區,帶來大量的徵地拆遷。

不少人覺得有利可圖,於是以各種形式與村民小組或村委會簽訂土地租賃協議,名義上是發展種植業、養殖業以及觀光農業等專案,其真實意圖是為了牟取徵地拆遷高額補償款。不法分子通過「以租代徵」的形式進行「圈地」,租而不用,租而不耕,等待合適時機再**轉讓或獲取高額拆遷回報,造成農村大量土地資源浪費。

對於如何預防和減少違法用地現象的發生,首先應強化農業用地管理,嚴禁非農專案出租。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耕地一旦被毀,將很難恢復。地方**應強化農村土地的管理,建立健全農村土地管理制度,規範土地出租行為,引導基層組織和農民依法流轉土地,並用於農業專案的開發,嚴禁擅自將耕地出租於非農專案建設。

同時,建立土地責任制度,鄉鎮**應當與村委會簽訂保護土地責任狀,並將其納入幹部考核,進一步明確責任,使得鎮村二級切實擔負起保護土地的第一責任人職責,對於不履行職責,造成違法用地的,應當依法依紀問責追究,給予嚴肅處理。

「還應加強動態巡查監管,嚴懲非法用地行為。國土部門應建立土地巡查員制度,加強與鄉鎮**、基層村組的聯絡,強化日常巡查,實行動態監管,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同時,加強與公安、檢察、法院、住建、農委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藉助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對違法用地及時查處,對違法建設及時拆除,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形成查處、打擊合力,預防和減少違法用地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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