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和解,是否繼續仲裁,公司要和我解除勞動合同,因為賠償沒談好,又不準備裁我了,我該留下繼續上班還是仲裁?

2022-09-15 13:00:25 字數 5331 閱讀 9043

1樓:晨夜之歌

1、不是公司暗道打聽到訊息,是你申請仲裁,人家通知你們公司的。

2、你這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w,我還真不知道你怎麼算出來的。賠償金是公司違法解除你時,才有所謂的賠償金。而且你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只能拿到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可以獲得一個月工資補償。

3、相對而言,樓上也說了,打官司拖的時間很長,計算一下時間成本的話,畢竟時間就是金錢,我覺得你能何解還是何解掉,省時省力。人前留一線,日後好見面不是。

綜上,建議你進行相應和解,動之以情曉之以理,預祝你此事順利解決,開開心心過個好年。

2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和你比較一下:

一、訴訟外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當事人之間的訴訟外和解協議並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因達成和解而撤回上訴的,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應當執行一審判決。並且,訴訟外和解協議中排除一方強制執行申請權的約定有悖公平正義,應當無效。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達成和解後可以兩種方式結案:

申請法院製作調解書或申請撤訴。如果當事人沒有將和解協議提交法院審查並製作調解書,從本質上看它仍然是私法上的行為。本案原告與被告雖然在上訴期內達成了和解協議,但該協議不過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契約,他們僅僅是因為自行達成了和解協議而申請撤訴,因此法院並沒有賦予和解協議以強制力。

二、仲裁調解是依據《仲裁法》第五十一條「仲裁庭在做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做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條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其中中國《經濟合同法》規定,國內企業簽訂經濟合同雙方發生爭議,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仲裁。仲裁機構首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行仲裁。在涉外民商事仲裁實踐中,絕大多數案件均可調解解決,不僅受到中外當事人的歡迎,也受到了國際仲裁界的重視(見仲裁)。

三、司法程式的利弊:好處:主要是可以充分全面保護你的合法權益,比較公正,處理的結果生效後具有終局的法律效力,具有執行力;壞處:

(應該說是弊端合適)程式比較繁雜,週期較長,需要耗費一定的精力和財力(律師費,立案費等),也有可能使雙方的關係惡化。

建議你謹慎選擇,希望你能採納!

3樓:卞惜芹

建議你和解,我打過兩個官司切身體會,你會耗不起的,首先:1、你不確定是否勝訴2、勝訴了是否會按你們的訴訟請求判5萬3、對方如果不服還會有二審時間至少一年多至兩年才會出判決。其次:

如果判決下來對方不執行,你還需要申請強制執行,是否能執行下來是個疑問,即使執行下來又要好幾個月。在這其間你會生活和工作都被搞亂的。再次:

費用問題,一審,律師費+訴訟費2000多,二審對方上訴你不用交訴訟費,但是律師費,這裡又2000.到時候執行的時候執行費,還不用說亂七八糟的費用。總之一句話,建議你接受。

望採納。

4樓:靜的窒息

申請勞動仲裁維權是公司職工的法定權利,在雙方和解後是否可以繼續仲裁,取決於職工個人,但是就仲裁結果有兩種可能,第一,支援職工的仲裁申請請求;第二駁回職工的仲裁請求。如果雙方和解那麼雙方之間應該簽署書面的和解協議書,該協議書對雙方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上和解後,再主張權利是不能得到支援的。

5樓:匿名使用者

這需要結合兩方面情況才能做出判斷,一是你的證據是否確鑿充分,足以支援你最終得到5w賠償金,二是公司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

如果你滿足這兩方面的話,可以考慮繼續維權。

如有疑問,歡迎追問,如無疑問,請好評。

6樓:匿名使用者

馬上和解,5萬2個人的賠償金就算拿到手一個人最多2.5萬,還有支付律師費用,劃不了不合算。再說時間上也得很久,再說萬一贏了官司公司不執行呢,還是落袋為安,拿這筆1.

25萬。不過你最好和你同事說下,否則太不夠義氣了,讓他要向公司要1.25萬這樣大家都擺平了。

7樓:鏘鏘鏘東

如果可以和解那就和解吧,第一省了一筆律師費,第二也生了你一年裡的麻煩事,第三和公司好聚好散,也算朋友一場,對公司也不會產生不好的影響,對雙方都有好處,你說呢。

8樓:叢林小小怪獸

如果你覺得公司提出來的條件,你們可以接受。那就和解了吧,畢竟官司打起來各項費用也不低。

而且結果也不好講。

9樓:勤勞的老克

您可以與公司協商賠償額度,如果滿意的話,可以終止仲裁。

我贊同您與公司和解。公司有和解的意義,您也可以適當多要點賠償,何樂不為呢?

10樓:蠻晗

首先我先確認一下

你加班費的依據是什麼?

上班的打卡記錄嗎

你要是有這個證據的話趕緊做好公證 企業隨時可刪除的而且加班費法院一般也只認這個

和不和解的話 你自己可以計算一下差距費用 和你仲裁期間損失的工資(一般好點公司沒看到離職證明是不會讓你上班的)不過最好你在和解的時候先拿到錢再簽上字

小心公司賴賬

到時候你還得和公司打官司

11樓:王律師專業法律文書

5萬是你和同事加起來的嗎?這就要你來取捨了,如果和單位協商可以要求單位再多付一些,這樣能夠快速解決,通過仲裁的話,裁決5萬是否有把握。

勞動爭議仲裁書拿到後公司找我和解雙方達成一致還要經過仲裁局嗎?謝謝

12樓:許連軍律師

裁決書下達後

仲裁程式結束,你們雙方自行達成調解協議後可以簽署一份調解協議書,仲裁委員會不會受理你們自行調解的,更不會出具任何書面的材料。所以不用再去仲裁委員會。如果你們雙方剛剛拿到立案申請書,還沒有進行過**審理程式自行調解,你們雙方自行簽訂調解協議,然後去仲裁委說明情況,仲裁委員會會給你們雙方出具一份撤訴決定書。

最好的做法是**當日你們雙方達成調解。由仲裁委員會出具調解書。

13樓:wcg選擇

如果你對雙方協調的結果滿意並準備接受,可向仲裁局通報一下。

14樓:勞動保障小靈通

樓主你要去仲裁銷案啊……處理結果是要給仲裁備案的。他們那裡也要結案啊。

公司要和我解除勞動合同,因為賠償沒談好,又不準備裁我了,我該留下繼續上班還是仲裁?

15樓:濤聲海韻

公司要和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因為賠償沒談好,又不準備解除了,當事人該留下繼續上班還是仲裁,看公司情況。公司已經兩個月不給安排工作了,就乾耗著想讓當事人自己走,當事人在這種情況有權要求享受最低工資標準,當時人力要解除合同但是賠償沒談妥的錄音,不能作為證據,因為不是書面通知,是不能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辭職和離職的流程是: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瞭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備案手續;憑備案稽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稽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8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6樓:野馬幫何莫

既然沒解除勞動合同,你仲裁理由寫什麼?

在公司列印的調解函上籤了字,我現在還能繼續勞動仲裁嗎?

17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行為以雙方合意為主,你既然認可了公司對你的補償,應當認定有效。不過關於社保部分,公司應當給你補繳。

還有,目前有一種觀點認為勞動關係屬於社會法範疇,不能完全依雙方意思自治。所以,你還是堅持仲裁吧,遇到懂法律的仲裁員可能會做出有利於你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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