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想法很有意思,我的理解是:
1、婚姻關係、領養關係,這些與人身有關的法律關係,不是合同關係,雖然西方法律認為婚姻是一個「契約」,但在中國法律似乎沒有得到認可;
2、「如果張三在年月日前做到某事,那麼我贈與張三1000元」這種「贈與合同」,雖附義務卻仍是單務合同關係,張三完全可以不去做,這就是與勞動合同關係作為雙務合同最大的區別之處吧,而且,這種方式不排除違反合同法第52條而無效的可能。當然最關鍵是,這種意思已背離了贈與合同的法律本質,贈與是不存在對價的,這應該是贈與合同與其他合同的最大區別,所以如有人想以贈與名義行從他人勞動獲取利益之實,將可能被判定為不屬於贈與,即使附義務的贈與也不應該從所附義務中獲得利益,這應該是贈與本質的法律意義吧,從這個角度來講,其他雙務合同改為冒似贈與合同的樣子,也沒法成為合法的贈與合同;
3、「如果某女和我同居某段時間,則此期間雙方所得財產多的一方有將其多出部分的一半贈與另一方」,這裡的「贈與」本身存在問題,贈與是無權處理他人的財產的,因此只能是「此期間我所得財產的一半贈與另一方」,單務性如上,且,儘管如此,仍然不能等同於婚姻關係,即沒有獲得法律認可的夫妻關係,以及夫妻之間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相互扶養的義務,就是說,這樣的贈與合同完全實現不了法律上的夫妻關係,只能滿足部分需要罷了,另一方不必在一方生病給予照顧。我看過一個案例,夫妻的一方因病變成植物人,另一方想在承諾繼續照顧他的前提下解除婚姻關係,可是未獲法院同意,因為成為植物人的這一方的生存已完全依賴於這段夫妻關係的另一方了。其實,夫妻法律關係沒有想象得那麼簡單。
綜上,上述合同很可能無效,不能以贈與之名得勞動合同、婚姻之實。
2樓:律師老劉
你是個挺聰明的人,可立法者一般也都是很聰明的,何況法律又經過這麼多年的傳承和借鑑。
民法中的一個原則是「善良目的」。我國《合同法》也給於了確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所以單看你所說的這種「有條件贈與合同」是有效的(至少你具的第一個例子沒什麼問題),但要是你是為了逃避強制上保險或者其他什麼目的而定的這類合同,無效。
3樓:紙影蝶夢
這樣的合同有的是有效的有的是無效的。只要你記得合同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的共同利益那麼這樣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法律規定當事人的合同不得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範說的就是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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