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理合理

2022-10-05 13:30:45 字數 1296 閱讀 3822

1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如果你不屬於上述人員就不用簽定這樣的競業限制條款。

2、同時第二款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所以,如果你屬於上述幾類人員,合同規定的期限是合法的。

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所以,你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當然,如果你違反了合同也要支付違約金。

2樓:蔡仲翰

1、勞動合同存在這個條款當然是可以的,在勞動合同中我們將之成為競業限制條款。

2、這個條款是否能夠約束勞動者,關鍵看對於這樣的競業限制,企業是否會在這兩年內給予勞動者補償,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競業限制補償。

3、如果勞動合同裡面沒有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約定,那麼這個條款實際上也沒有什麼意義,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說違反競業限制的勞動者應向企業作何賠償,因此如何賠償關鍵看雙方合同的約定。

3樓:恆達名錶服務中心

您的勞動合同裡面這個約定實際上是關於競業限制義務的約定。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後保護公司商業祕密的一種手段,但是競業限制義務會限制勞動者的擇業自由。所以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對於有保密需要的員工可以約定在員工離職後要求承擔競業限制義務,但是前提是必須給勞動者必要的補償,否則這個競業限制義務的約定是無效的。

浙江東辰律師事務所胡律師

4樓:紙影蝶夢

合理合法,但是要給相應的補償費/,如果違反的話就是違約,那麼你應該給對方的損失或者按照約定給付違約金。

5樓:皮皮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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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戰爭是以國共兩黨合作為基礎,有社會各界、各族人民、各民主黨派、抗日團體、社會各階層愛國人士和海外僑胞廣泛參加的全民族抗戰。中國的抗日戰爭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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