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中顧法律網權威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告訴!
再給予相應的賠償!···
3樓:迷路de糖
按照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公司要登出,我們企業員工該怎麼辦?
4樓:微風
公司要登出,企業員工通常有如下處理方法:
1.無合法理由辭退
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以離職前近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剋扣工資或單方面調工作崗位或降低工資等違法行為,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可以要求公司結清全部工資
2.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3.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公司登出程式
當一個公司宣告破產,或者被其它公司收購、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公司內部分立解散,或者由於一些業務經營方式不規範被依法責令關閉,這時公司可以申請登出。
公司登出的條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3、公司因合併、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可申請登出
備註:吊銷營業執照即公司登出,如果以後不打算再開公司的話,事實上無需辦理登出手續,因為工商營業執照在每年年檢時如果不年檢,將會自動登出公司的執照。另外如果公司不再去報稅,稅務局也會停止公司的稅務登記證。
不過如此做法的後果是,3年內將不再有資格成為公司法人,3年後才可恢復正常。
5樓:張鵬律師
回答公司登出之前應該首先進行清算,在清算時,其剩餘資產應該首先用於支付員工的工資和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標準按照勞動法規執行。
您所在的公司如果要登出,在登出前公司應依法終止或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並向您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公司法》等相關規定,公司清算登出前應向社會進行公告,然後依法結算清楚所拖欠的工資、稅費等債務,但如果所有的資產狀況已資不抵債,工人的工資是難以再追償了。但也有特殊,若有證據證明公司法人代表和主要負責人惡意利用這種責任規則造成債權人損害的,勞動者也可向其個人進行追責。“可通過法院向法人代表提起訴訟。
如果無法通過協商、勞動仲裁解決問題,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的,勞動合同終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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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企業登出了,另外一家公司接管之後,原來的員工的工齡還能延續嗎?又要怎樣處理好這些員工才能正常注
公司登出後並註冊新公司,如何處理員工的勞動合同? 20
6樓:匿名使用者
1、公司登出後,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新公司註冊後,勞動者被重新錄用的,應依法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本單位的工作年限重新開始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7樓:
原公司登出了,那麼跟員工的合同就終止了。公司登出了不用支付員工賠償金。員工以舊公司登出為由辭職,那更毋用支付賠償金了。
公司登出員工怎麼處理
8樓:劉昱律師
公司登出之前應該首先進行清算,在清算時,其剩餘資產應該首先用於支付員工的工資和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標準按照勞動法規執行。
9樓:法律快車專家
合同當事人是相對的。a公司登出,法律意義就是主體資格消失,合同必然終止。這樣的話,你與a公司的勞動關係就解除了。
10樓:張鵬律師
回答公司登出之前應該首先進行清算,在清算時,其剩餘資產應該首先用於支付員工的工資和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標準按照勞動法規執行。
您所在的公司如果要登出,在登出前公司應依法終止或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並向您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公司法》等相關規定,公司清算登出前應向社會進行公告,然後依法結算清楚所拖欠的工資、稅費等債務,但如果所有的資產狀況已資不抵債,工人的工資是難以再追償了。但也有特殊,若有證據證明公司法人代表和主要負責人惡意利用這種責任規則造成債權人損害的,勞動者也可向其個人進行追責。“可通過法院向法人代表提起訴訟。
如果無法通過協商、勞動仲裁解決問題,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的,勞動合同終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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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出員工是否有補償?
11樓:小小小魚生活
公司登出的,員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第四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公司被登出的,公司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公司應該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另外,如果公司登出後,員工被公司安排到關聯公司,對員工工齡進行連續計算的,公司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不連續計算工齡的,則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12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公司因登出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應當支付補償金。補償金按照工作一年對一個月,不足半年的對應半個人計算。 第二,登出清算時優先支付勞動者工資、補償,債務清償後,剩餘補償有股東按照股權分配。
13樓:特特拉姆咯哦
有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的,勞動合同終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六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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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第四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公司被登出的,公司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公司應該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另外,如果公司登出後,員工被公司安排到關聯公司,對員工工齡進行連續計算的,公司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不連續計算工齡的,則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登出的,員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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