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一包紮
在新的勞動合同法出臺後你與用人單位簽訂新的合同了嗎?如果簽訂了就很好辦了,根據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凡在單位工作滿七年的都是正式員工對待,也就是說享受三金和養老保險,你現在生病了,用人單位理應報銷你70%的醫藥費。如果他不給的話,就拿著你的合同找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
2樓:飛願雲旦
我覺得這個問題重點不是辭退不辭退,而是如何能夠證惡性腫瘤是因為工作環境造成的,這個可以去勞動部門諮詢,看能否進行職業病鑑定,只要能夠證明是職業病,單位就不能輕易辭退,還要經過醫療期,經過醫療期仍然沒有痊癒的,單位要進行賠償後才能解除勞動關係,醫療期的問題勞動法上有明確的規定
有沒有勞動合同,是不是臨時工,並不代表沒有勞動關係,也不是沒有福利的藉口!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僱用勞動者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即使沒有勞動合同,只要能夠證明產生了事實勞動關係也是一樣的(工資)產生勞動關係必須繳納社會保險,這個可以去勞動仲裁或監察部門投訴 保險問題和其他問題不同,不受時效限制(至少北京這樣)
不過這種官司個人能勝訴的概率不大,如果能和單位協商的儘量協商,不要和單位鬧得太僵,見好就收,要是真拖起來,說實話,個人拖不起
3樓:
可以到勞動局諮詢一下,新的勞動法對勞動者保護有很多規定。
4樓:匿名使用者
去找民政幫忙,按理說不應該辭退你的
勞動法裡怎麼規定工作了25-26年長期在一個單位的臨時工能不能享受正式工的待遇?
5樓:匿名使用者
9、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7)88號)第1條規定:「關於臨時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問題。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後,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
對於在本企業連續工作已滿10年的臨時工,續訂勞動合同時,也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如果本人要求,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及其本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並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
`~我查了一下勞動法關於臨時工那幾項..與你說的情況相關的就是這一條了..你看一下..因為你父親的具體情況我們也不太清楚..還是你自己看看吧!希望能幫上你!
6樓:匿名使用者
不存在什麼長期臨時工之說,你這種情況已經是在該單位的全日制勞動工了,受到勞動法的保護。以新的勞動合同法,你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享受單位一切正式工的待遇。
7樓:簡簡單單
1、勞動法裡面,針對25-26年長期在一個單位的臨時工可以享受的待遇是與正式工一樣的,國家機關或者國企有編制的員工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巨集觀調控。
8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到勞動部門反映有關問題,他們肯定給你一個滿意的答覆.
9樓:匿名使用者
到高階法院,告狀去吧,
我姐夫98年在縣市場服務中心做水電暖的維修工作,是臨時工,14年了,他應該享受怎樣的待遇 50
10樓:匿名使用者
臨時工也應該有合同吧,有合同就得承認,按照合同上寫的辦
臨時工連續工作九年被辭退休有什麼政策
11樓:我的人生巔峰
可以請求一次性補償(即所謂的遣散費),不能解決的可找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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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一切皆因你不夠自信 自信的人走到 都很有氣場 別人叫你做事 本職的 可以去做 不是自己應該去做的 要有自己的原則 要麼說我沒有空 沒有時間 或者我還有別的事情 這種事情一定要推開 不然別人以為你是老好人 不好做的工作都是給你咯 難做的工作 可以弄出點事情 讓上面知道 是你在做 一定要讓上面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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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看具體情況,有些是之前就有的,有些是上班新生的,具體情況不同,責任不同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