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請高手幫忙分析

2025-01-06 19:30:14 字數 5658 閱讀 6579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最好把公司沒有簽訂的勞動合同拿回來!

只要有相關證據,申請勞動仲裁完全可以勝訴,並且勞動仲裁是免費的!我是勞動仲裁員,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企業勞動法諮詢可以hi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乙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等,支付加班工資,補繳社會保險等。

3、屬於勞動糾紛,應該儘快去提出勞動仲裁,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提出書面離職後隨時離職。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你工資。

4、收集一些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工裝、工作證、工作牌、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保繳費記錄等都可以。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樓:塵封之劍

請提供以下問題的資訊,1.勞動合同上面的簽訂日期是多少?你的入職日期是多少?

2.公司和你解約的時候,有沒有讓你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同意書?

3.你是哪個城市?

3樓:網友

基本的社會保險是國家法律要求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辦理的,若公司無故開除你可要求相應的經濟補償,標準是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你相當於你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一年的按半個月工資補償。另外公司沒有與你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2款,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雙倍工資。

勞動仲裁方面瞭解的請幫我分析下

4樓:網友

1. 首先你要搞清楚是專案部還是分公司,分公司是非獨立法人,不能做訴訟主體,你的起訴就沒有問題;但有些公司的專案部確實是有營業執照的,如果你的勞動關係實際是與專案部發生的,的確應當起訴專案部。

2. 加班費如果有證據就會得到支援;

3. 至於仲裁委是否會要求你去朝陽起訴,就要我的第乙個問題,如果是實際在專案部工作,並且該單位有獨立營業執照,那麼就應該去朝陽起訴。如果不是,就由總公司承擔責任。

4. 你的問題相對負責,建議你請一位律師,律師會為你詳細解答,並且幫助你正確處理訴訟,爭取權益。不要為了省**費耽誤大事。

5樓:網友

根據勞動仲裁法,若企業和員工出現勞動糾紛。可以在勞動合同執行地或勞動合同上勞動主體所在地仲裁。若有異議的規定必須在勞動合同所在地仲裁。你可以看看勞動仲裁法。

6樓:網友

您好!以下意見供參考:

1、分清分公司與子公司的法律概念。分公司在法律上對應的為總公司,應界定為附屬於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實際上並不具有完全的法人地位。也就是說,分公司不具備法人的財產獨立和責任獨立,一般如無總公司委託也不能行使用人權,而相應的權利義務實際承擔人為總公司。

子公司在法律上對應母公司,一般情況下,子母公司二者完全是獨立的法人主體,各自承擔責任,只不過母公司做為子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控制子公司的經營管理,但對外,二者各自獨立。

2、你說的分公司註冊成為子公司,這種情況應當是分公司從總公司獨立出來,成為總公司的子公司。這種情況對於員工的勞動關係是有實質影響的。也就是,如果所有原分公司的人員整體轉入子公司,相當於所有員工與子公司建立新的勞動關係。

子公司做為乙個新的法人主體,擁有完全獨立的權利義務,有用人權利,應當建立自己的人事管理制度,與所有「轉入」員工建立新的勞動關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3、注意的問題,個人認為,這個轉化過程對於勞動者最大的影響就是工作年限是否連續計算。按照法律的原則性規定,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勞動者關聯公司之間工作單位發生變化,工作年限應當連續計算。所以,個人認為,子公司在與勞動者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時,應當特別約定勞動者之前的工作年限可連續計算,這樣處理較為公平合理。

4、員工與子公司的新的勞動合同,應當在子公司註冊成立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完畢。子公司應當開設自己的社保賬戶,為其員工繳納社保。原分公司轉入子公司的員工也要辦理社保關係轉移。

5、員工必須與子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參照原合同,但主體必須變更,否則為產生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風險。畢竟子公司與母公司是完全獨立的法人主體,轉入子公司後,實質勞動關係指向的用人單位為子公司。

去工商局調取企業資訊,看法人代表有無變化,如為同一人,則主體沒有變化。

7樓:匿名使用者

1、只要你的仲裁請求是從2012年3月3日開始要的,仲裁就不應該讓你去朝陽仲裁。因為2012年3月3日至11日期間,和你建立勞動關係的只能是集團公司。即使之後你到了分公司工作,你的請求中有部分涉及到集團公司,現在的仲裁委就有權處理。

2、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允許分公司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至於你到朝陽的身份是集團職工還是分公司職工,現在來說還比較混亂。如果沒有有效證據的話,會認定你一直是集團員工。

如果有證據證明你是分公司的人,就會根據該證據的日期,認定自該日期起你是分公司員工。

3、關於分公司如何承擔責任的事情,仲裁和法院的認定可能會不一致。通常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但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勞動仲裁可以將分公司列為被申請人。

4、加班費問題,最主要是證據。你的證據有蓋章,對你很有利。還要看是否和其他證據衝突等細節問題,綜合來認定證據效力。

從你的敘述來看,總體上還是比較樂觀的。但不瞭解是否存在其他對你不利的因素,所以有些方面不能下斷論。畢竟案件處理是邏輯性很強的事情,常常細節也會決定成敗。

關於申請勞動仲裁及法律方面問題,請教高手幫助。

8樓:匿名使用者

1、雙倍工資計算是按照你工作後的第二個月開始計算至第十二個月,之後因已視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不產生雙倍工資待遇。各地對於雙倍工資時效的計算並不統一,因你未提供企業位址無法直接回復。以浙江為例,從視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開始計算時效,則雙倍工資計算只能從你申請之日起計算,即你的雙倍工資有效期為申請之日的前一年至2012年4月26日。

2、用人單位的答辯意見只是針對你提出的仲裁請求而來的,**時自然會有仲裁人員來確認情況。而你也可以再**時提出反對意見。

3、仲裁調解是雙方自願的,你可以不同意。現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是實行一裁兩審制度,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全部手打,往採納。

申請勞動仲裁問題

9樓:困難解決局

勞動仲裁分為兩種,個人仲裁和集體仲裁。申請仲裁你要準備的資料有:身份證、勞動合同、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或證明、近十二個月的工資流水、社保繳費記錄、就職公司的信用網資訊。

10樓:匿名使用者

鄭州勞動仲裁員。

1、兩地的勞動仲裁都可以受理,但是你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你於被申請人公司的勞動關係,也就是說你要證明是鄭州公司給你發的工資,你就可以去鄭州的仲裁申請,你手頭沒有單位公章的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2、最有效的辦法是,你申請勞動仲裁,但社保方面勞動仲裁有很多情況不能受理,如果不能受理你只能拿這仲裁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去法院解決,這是你要求社保賠償的唯一辦法。

3、社保賠償,如果符合條件你可以申請經濟補償金,由於你沒有說清楚公司為什麼將你辭退,經濟補償金是否能夠支援你,沒有辦法下結論。

我補充一點沒有交社保 應該去社保部門投訴,你去勞動監察大隊是不會受理的,但是就算你去了社保部門投訴,社保部門也只能對單位進行處罰,不能要求單位對你進行補償,而且現在除了養老保險以外,其他保險都不能不交。

11樓:網友

正常來講是可以的。而且你所講的都可以做為證據之類來處理。

當然有些地方是按人事仲裁來處理的。就不知道你在何地,當地政策是如何的。

因此建議你直接去學校所在地的勞動局仲裁科諮詢辦理。

12樓:山野柴胡

學校聘用發生的爭議屬於人事爭議。

人事爭議 範圍】《人事爭議處理規定》國人發(2007)109號第二條規定:本規定適用於下列人事爭議;

一)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係、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社團組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係、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申請勞動仲裁 的問題

13樓:韓飛

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端指導服務並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並且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個人怎麼申請勞動仲裁,個人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補充回答 1 需要收集的證據 應是能證明你是該單位員工 你工資多少。可以是你工作前後的登記表 和老闆協商工資時的錄音或證人證言 我的工作證或上崗卡 工友證明等。2 吃飯的登記記錄?能證明你是企業員工?不太清楚這記錄上的登記內容是什麼,是公司內部食堂的飯票還是單位內部吃飯賒賬記錄?如果是,還可以用。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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