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提前30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是不是可以不支付違約金 20

2025-01-10 04:15:19 字數 5100 閱讀 2095

我已經提前30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是不是可以不支付違約金

1樓:網友

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明確勞動合同的期限。因此,您提出辭職,已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

勞動人事法律法規與以平等為原則的民法不同,很多情況下,並不是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就必須要全額支付,違約金的約定有可能因為與法律法規相左而存在效力問題。

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中規定,聘用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聘用單位出資招聘、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員的服務期作出約定。而聘用合同對受聘人員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的,僅限於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單位商業秘密約定兩種情況而已。

上海市人事局關於實施〈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有詳細的解釋:「聘用合同就違反服務期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單位因出資招聘、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而發生的實際支出。支出發生後受聘人員每服務一年,其應當承擔的違約金相應遞減。

國家和本市對遞減比例有具體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上面所說「違約金不得超過實際支出」是一條比較特殊的規定,勞動法系列規定中沒有這樣的提法。所以對於有事業單位聘用關係的員工非常有利。如果單位可以拿出實際支出憑證的話,高於1萬元,則以1萬元按年數遞減支付違約金;低於1萬元,以實際支出按年數遞減支付違約金。

假使拿不出憑證,那麼其違約金要求就很難得到支援了。

建議樓主查一下所在省市的相關政策關於違約金的解釋。

2樓:網友

違約金不是培訓費,除非你和單位雙方有特別的約定,否則不能按已履行的合同年數來遞減違約金。

關於違約金,各地規定不同,比如上海和江蘇就規定,只有違反約定的服務期(不是合同期,需另外約定的)或者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的情況下,單位才能向勞動者要求支付違約金,其他情況下,單位都不能向個人要求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北京有規定不能超過12個月的工資。

不知道你是**的,具體你可以再看下你所在省的《勞動合同條例》

3樓:網友

具體要看你當時和用人單位簽定的合同,如果當中有相應的條款,那麼你事先通知公司的行為就可以作為免則事由拒絕支付違約金。

4樓:洛鶯韻

取決你當時籤的合同哦。。

有的職業有脫密期,一般來說是沒問題的。

用人單位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怎樣賠償?

5樓:法務竹子

用人單位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除了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外,還需支付你乙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如果解除勞動合同未與你協商一致,且未經過工會程式即未遵循勞動合同法43條規定,用人單位解僱你構成違法解僱,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提起勞動仲裁,主張雙倍經濟補償金。

建議研究下勞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及勞動仲裁調解法。

6樓:建造師小砼

用人單位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多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如果員工沒有7天30天提交辭職報告的企業有權扣除當月工資。

7樓:龍之喵喵豬

用人單位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賠償n+1就是你工作的年限,再加上1,得出來的數就是幾個月的工資。

單位提前30天通知就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嗎?

8樓:網友

可以的。當然如果不是因為違法勞動紀律什麼的,還需要支付補償金。

單位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怎麼理解

9樓:懂法說法

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勞動法規只是賦予了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無法定事實下單方解除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不需要特定的事實發生耐鍵,不需要任何理由,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一次性結清工資。

勞動者運用該條規定需要注意四個方面:一、提前預告由於單方解除權使權利人可以僅憑自己的行為就可以使自己與他人之間的勞動關係消滅,由此可能造成相對人利益的損害。因而,對相對人的保護是十分重要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雖然規定,勞動者只要符合法定程式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特定的法定事實的發生。但是,也同時規定了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也就是說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喊畝晌還應繼續工作至少30天。這樣便於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減輕或者避免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30天未滿,勞動者不得擅自離職,但用人單位可以提前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二、書面通知勞動合同解除是在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後,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完畢鄭鋒之前,當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消滅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意味著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消滅,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都具有很大的影響,因此,應該採用慎重的方式,書面通知,就是慎重的體現。

同時,書面預告也便於計算時間,交接工作,結算工資,有據可查,減少勞動糾紛。實踐中勞動者在運用此條法律規定中,常犯的乙個錯誤是把「解除合同通知」,寫成「辭工」、「辭職」申請,以致於自己的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維護。所謂「辭工」,「辭職」申請,就是不接受或者不再接受現在的工作或職務,請求離去。

既然是請求,單位有權決定是否同意。

提前30天解除勞動合同需要違約金嗎

10樓:通竅又熱心灬福祉

辭職勞動合同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違約金是不需要支付的,這是屬於勞動者辭職必須要走的乙個程式,在辭職期間只要辦理好交接的工作,同時也確定雙方不產生經濟糾紛就可以離職。

一、辭職勞動合同提前三十日違約金需要支付嗎?

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繳付違約金,這是法律規定的程式和勞動者的法定權利。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之一。

解除勞動合同,須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否則須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汪頌基)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勞動合同存在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存在違約金的情形如下: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租賃物的改善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貸款人的檢查、監督權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辭職勞動者是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困謹面的方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樣才算是按法律走的流程,而且一般辭職只要沒有違反合同的規定,那麼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的違約金,所以,對於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櫻褲如何保護。

用人單位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需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11樓:小崔普法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已經提前30日書面通知的,一般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不過此時經濟補償金還是要支付的。而要是單位是屬於違法辭退的話,則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員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者沒有要求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一、提前乙個月通知辭退要付補償金嗎

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辭退,可不需要支付乙個月的代通知金。

但經濟補償金還是要支付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辭退勞動者的,要兩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合同履行中,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合同,應當遵循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合同。

2.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按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還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3.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至(六)款規定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直接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我們發現,要是用人單位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即對員工是無過失性辭退的話,要麼額外支付其乙個月工資,要麼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但與此同時,單位仍舊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是《勞動合同法》第46條中明確規定的。因此,單位即使提前30天通知了員工,但還是需要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只不過說代通知金可以不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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