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要辭退員工該怎麼做,老闆可以辭退員工嗎

2025-01-25 04:40:32 字數 3616 閱讀 1728

1樓:心菲琳

一、當單位口頭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時,勞動者要立即要求其出具書面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蓋有公章),否則拒絕辦理離職手續。即使形勢逼人,被迫辦理離職手續,也要留下辦理離職手續的書面材料。

二、在辦理離職後的次日一定要找用人單位的負責人確認解除勞動關係的事實,並做錄音。

三、用快遞的形式向用人單位傳送索取書面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並儲存好回執。

四、單位沒有出具書面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之前一定要每天準時上下班。並要杜絕工作失誤,防止用人單位找其它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拒絕進入公司,應立即撥打勞動監察大隊的**,請求他們來解決。

即使最終未進入單位,勞動監察大隊也有了立案記錄,以後在進行勞動仲裁時可以此記錄作為重要的證據。

五、在最短的時間內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非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

做到以上五點,用人單位就很難再以曠工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了,並且勞動者可以藉此解除勞動合同從而向用人單位索要賠償金。

2樓:黃普法

老闆口頭辭退你,你該如何應對?

老闆可以辭退員工嗎

3樓:北京高攀

法律分析:只有符合條件才可以開除員工。一般情況下,企業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3、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老闆怎麼辭退員工

4樓:小崔普法

1、預告性辭退。預告性辭退是指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耐毀式辭退職工的行為。2、過失性辭退。

過失性辭退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

一、企業辭退員工的幾種方式

1、預告性辭退。預告性辭退是指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2、過失性辭退。過失性辭退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孝告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單位辭退員工有補償嗎

員工被公司辭退時,是不一定都有經濟補償,公司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因為員工自身的原因而被辭退的,比如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

2、員工主動巧畝明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員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沒有造成失業的,公司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變相解除勞動關係在實務中大量存在,用人單位基於某種原因,往往想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但是又不願意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所以,不直接辭退,而是採用變相的方式。比如,用人單位經濟效益不好,給部分員工無限期無薪放假;再比如,以員工存在違 紀 行為由,給員工無限期停職,停職期間無工資等。

員工可以辭退老闆嗎

5樓:菠蓮

員工可以辭退老闆的,就是離職。

職場中如果跟領導相處不來,或者公司發展能力受到限制,那麼如何與領導告別呢,開除老闆的方式 只有一種那就是離職,做好辭可以給自己贏得更多的機會。那究竟如何去判斷自己的領導,是好的領導還是乙個不好的領導?

如果領導不是很喜歡你的話,那就可以辭職了,在職場上是為了提公升自己,所以如果領導不喜歡你,你做的特別優秀,領導也只能 維持與領導的現狀,所以這種情況下,離職是最好的選擇。你的要求總是被忽略的領導,這樣的領導不是乙個好的領導,比如,你的家裡有點事情,想跟他請假,他卻讓你加班。你跟他說可以漲薪水,老闆也沒有答應你行雀,如果一次兩次這樣做沒有關係,如果長時圓歲間這樣做,那就要懂得離開了。

我們說過在職場上下屬最重要的品質是忠誠,而老闆的在職場中最重要的品質是誠信。如果領導答應你某件事情,然而去沒有做,那這種領導也不值得浪費自己的時間,要記橘帶睜得儘快離開。

老闆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辭退員工

6樓:張瑜

法律分析:(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要求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要求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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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問老闆要工資,怎樣問老闆要工資??我該如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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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被開除該怎麼書面通,老闆開除員工有什麼補償

可以針對他個人發個通知,寫清楚開除員工的原因,讓他心服口服 比如違反了單位的xx管理制度 用人單位開除員工,在法律上被稱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需符合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之規定,即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