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被辭退 50,突然被辭退合法嗎

2025-02-04 02:20:26 字數 2806 閱讀 1111

突然被辭退

1樓:忍清止

可以追回的。按照我國的《勞動法》規定,企業招用員工,雙方必須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書面勞動合同,以此作為雙方確立勞動關係、履行權利義務、維護雙方合法權益的依據。你在受聘過程中,如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如果你因個人原因辭職,應當提前30日向企業提出辭職報告,但得不到經濟補償。如果是公司辭退你,那麼你有權利要求經濟補償。你遇到的工資問題,由於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先約定,因此,需要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可找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2樓:網友

注意保留好一些證據 比如工資單工資卡、廠牌等。

然後先去當地的勞動部門去舉報該公司。

照你這邊寫的情況來看完全是有理由得到補償的。

針對人身騷擾方面,如果有證據的話還是要跟公安機關舉報的。

3樓:職場小新

1,生活中的小確幸,慢慢好起來了,但是被辭退了,心情有點傷心。2,時刻有被炒魷魚的心理準備,公司為了盈利,為了活下去,只要你不能為公司創造價值了,那就要有被辭退的準備,哪怕你是公司的高管。3,這週一新來的四個人,乙個因為有事沒來上班又沒請假被辭退了,還有乙個今天在寫離職申請了。

我們乙個還沒20人的小部門,我來上班還沒一年已經前前後後走了九個人了。4,雖然我說過我不喜歡這份工作,但是也至少不能因為轉正考試不過被辭退吧。5,做兩天火鍋店服務員,被辭退了,現在一直做噩夢,什麼都做不好,被人嫌棄的感覺真的不好。

6,跟老闆隨口開了個玩笑,以為是朋友,結果被辭退了。

4樓:網友

你的情況可以在法條上找到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說國家搞法律的高手把你的情況早都想到了。

突然被辭退合法嗎

5樓:李娜

法律分析:是違法的。如果公司沒有向當事人支付相應的賠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勞動者可以要求給予雙倍的補償。補償的標準為每工作一年,補償本人二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雹高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鬥如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源銷尺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突然被辭退了該怎麼辦?

6樓:網友

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不是賠償金,補償的標準是一年工齡補償乙個月工資,相關法律條款如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辯螞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攜搏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物搭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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