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習慣在合同法中被用到多少次

2025-02-06 13:55:11 字數 2498 閱讀 4556

1樓:那摩溫

在《合同法》(1999年)法條中,一共提及九次「交易習慣」,足見交易習慣在實踐交易中的重要性。法條分別為:

1、第二十二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2、第二十六條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3、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5、第九十二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6、第一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合同文字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字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字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7、第一百三十六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8、第一百三十六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9、第三百六十八條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但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什麼是《合同法》意義上的「交易習慣」?

2樓:法律出版社_法訊網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7 條規定,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同法》所稱「交易習慣」:(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採用併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2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對於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3樓:網友

多次使用的,可以認定形成交易習慣。

4樓:仇少明

你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規定,「交易習慣」是指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採用併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或者指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 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同法所稱「交易習慣」:

一)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採用併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

二)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

對於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5樓:長沙金龍

請檢視合同法自行數數。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中當事人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指的是多少次以上交易?

6樓:四川成都沈輝

1、主觀要件。即「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律對主觀要件採取了非常嚴格的界定,要求必須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不能是「同意、認可」。

也就是說,交易對方不承擔瞭解和掌握特殊交易習慣的注意義務。這意味著即使某種習慣做法已經在某地區或某領域、某行業無例外地得到遵守,交易對方仍然只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才受到這種習慣做法的約束。

2、客觀要件。即「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採用」,這體現了交易習慣地域性和行業性的特點。所要求的「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採用」,並沒有要求無例外的遵守,所以某種習慣做法只要經常性地被採用,就滿足了客觀要件。

3、「訂立合同時」是從交易習慣的時間性進行的規定條件。即要求交易習慣是「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依據本規則,交易方不得以合同成立後交易對方才得知的交易習慣為依據對其主張附隨義務或者對合同條款的某種解釋,除非交易對方的「得知」直接體現為當事人通過協商一致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4、以「交易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為條件。即認定交易習慣並不要求當事人雙方在合同訂立時都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某種習慣做法,只不過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一方不得向交易對方主張該交易習慣,但這並不妨礙訂立合同時並不知道該交易習慣的一方主張該交易習慣。由此可見,這樣規定有利於在加強對缺乏經驗一方保護的同時,避免有經驗的一方逃避依交易習慣而應履行的義務。

二、認定「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的交易習慣,既可以和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採用的做法一致,也可以不一致。當事人雙方的實際履行行為直接表明了他們對合同含義的真實理解,所以如果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某種習慣做法,就可以公平地認為該種習慣做法構成了理解和解釋當事人雙方表達及行為的共同基礎,應當認定為交易習慣。此處的習慣做法指的是以前反覆使用的做法,如果僅僅在當事人先前的交易中現出過一次,一般不宜認定為交易習慣。

求合同法達人 5,求合同法達人

求合同法達人 明顯損害一方利益並不一定導致無效。但可以主張對方乘人之危 顯失公平撤銷合同。 一般合同是不需要公證的,公證只是法律效力會更強。合同中明顯損害另一方利益的不能當然認定為無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 在訂立合同...

在合同法中,什麼情況下是欺詐,請問合同法中有沒有關於在欺詐和強迫情況下籤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的相關規定

欺詐是指以使人發生錯誤認識 為目的的故意行為。當事人由於他人的故意的錯誤陳述,發生認識上的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在合同法中,欺詐行為可能導致無效合同或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只有一方以欺詐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才為無效合同。而一方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是可變更或撤銷...

房屋租賃合同法違約責任,房屋租賃合同法 違約責任

甲方違約責任處理規定 1 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應支付乙方本合同月租金的兩倍作為違約金。2 如乙方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則每日應向乙方支付月租金0.5 的滯納金。3 由於甲方未及時履行維修義務或情況緊急,乙方組織維修的,甲方應支付乙方費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