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提前20天告知公司,公司要求幹滿乙個月,不然扣半個月工資合法嗎?

2025-02-15 08:20:27 字數 3144 閱讀 9206

1樓:白話數碼

試用期提前3天,非試用期提前1個月提交離職。

扣半個月工資不合理也不合法,但公司可以追究由於你提前離職給公司帶來的損失,這個由公司把控。

2樓:寵物兔兔小白

肯定不合法的。你已經提前告知辭職,即使需要交接工作公司也沒有權利要求你幹滿乙個月甚至因為你沒有幹滿乙個月扣除你半個月工資。

3樓:文好自來

首先,企業扣工資是沒有依據的。其次,你離職還是最好按照規定提前30天提出,這樣沒有後患,如果實在有特殊情況,與主管領導溝通一下,只要他認可簽字,人力部門是不會不辦理離職手續的。如果是你的主管領導不同意的話,那你只能看看手裡還有沒有未休的年假了。

4樓:匿名使用者

1、既然都做一年了,離職肯定是要按提前乙個月來書面通知(辭職報告)程式來走的;提前20天不夠;

2、公司扣你半個月工資不合理。但是公司可以追究你不正當離職造成的損失。如果非鬧到這一步,沒必要吧。

3、都做了一年了,好聚好散,不差這10天吧 做人留一下,日後好相見啊。望。

5樓:網友

一般公司都規定提前乙個月申請辭職,勞動法也是有相關條款,如果你有急事,就好好和公司協商,畢竟好聚好散才是最好的結局,如果沒有急事,就幹滿乙個月也沒有什麼影響,畢竟是你違約在先。

6樓:梵秋職場規劃老師

一般都是提前乙個月告知的,不過這個具體得看你們的合同上怎麼寫的。不過公司這麼說是有些違反的,剋扣工資更是屬於違法的。

7樓:網友

當然是需要走正常程式的,你可以請假,但提前乙個月是必須的。

8樓:網友

不滿月只能拿不滿月的工資,如果另外扣錢,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上告。

公司規定辭職必須提前乙個月,如果沒有提前,就扣半個月工資,這種規定合法嗎?

9樓:乾萊資訊諮詢

員工違反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規定,因此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員工承擔賠償責任。辭職提前乙個月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這個是合法的。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並沒有規定沒有提前就扣半個月工資,這個是不合法的。

公司如果要扣你半個月工資,前提得是你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離職,同時要求公司舉證損失,否則,你方可以拒絕,要求公司發放工資,公司拒不發放的,你方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0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辭職屬於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履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義務,並繼續工作至三十天屆滿。

因此,辭職提前20天告知公司,違反上述規定,公司要求幹滿乙個月,符合法律規定,並無不當。

扣錢是針對即辭即走,或未繼續工作至三十天屆滿,可能給企業造成損失的補償,但應提供造成損失的證據或證明。

11樓:飛天象

我覺得他不應當扣你半個月的工資過合同裡面可能會有籤這個就是有爭議的部分了,我覺得你提前20天告知公司已經基本上進到了那個業務。韓工資應當給你足額的工資。

12樓:快樂的海雲

這個可以跟單位協商的,一般來說,公司要求你幹滿乙個月很正常,你要給公司時間重新招人,同時還有跟你交接工作,所以做完乙個月,有始有終!除非你自己找了新工作了,可以不在乎這個半個月工資!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的。就算你籤的合同上是這麼寫的,那都不具備法律效應。

建議諮詢當地勞動局詳細問一下。

14樓:小王睡不醒

不合理,你可以去社保局進行勞動仲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對比一下。

15樓:scorpio迷璐

不合理,只要提供勞動就要支付相應的報酬,不行就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16樓:紅苕藥

那就幹滿乙個月吧! 忍忍就過去了。所以有時候。有些公司是有自己的規矩吧!所以。忍耐一下。

17樓:五十度風

勞動法規定是提前乙個月通知公司,員工本來就該幹滿乙個月的。

18樓:網友

一般提前乙個月,如果企業確實需要人手,勞動者有義務在乙個月之內仍然繼續完成手頭工作。

19樓:歡創集團

提前乙個月用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交辭職信,不到公司不批。

我提前辭職了20天走了他們不同意扣了我乙個月的工資合法嗎?

20樓:李俐

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即辭即走,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告握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敗友神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察虧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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