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i定後上不了班能否繼續發放工資

2025-03-13 03:25:22 字數 3701 閱讀 3755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受傷,認定工傷以後,如果勞動者有醫院開具的休息證明或者勞動者正在**期間的,是可以不上班的,並且用人單位是應當繼續發放其工資的,其工資發放標準應當空皮按照勞動者受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飢寬資來進行計算,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發放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鬥肢差該單位。

勞動者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絡**、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逾期未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逾期不改正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工資數額50%-100%的賠償金(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2樓:平皋夜雨

按規定,工傷職工享有停工留薪期內工資福利啊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首局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遲埋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碼芹螞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認定還沒有下來可以去上班嗎

3樓:寧子豪

法律分析:在工傷沒有鑑定期間廠裡要求去上班,如果醫療期還沒有結束的,你可以要求休假的,如果醫療期已經結束的,應去上班的,對以後賠償沒有太大影響的,最多影響醫療期的工資而已。員工工傷認定書下達之後,員工就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如果在醫療期結束之後,員工是可以選擇辭職的,並不影響員工領取相應工傷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認定期間不發工資怎麼辦?

4樓:姜超

工傷認定期間不發工資可以找勞動部門投訴或者起訴到法院處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一、工傷認定的技巧和注意事項。

1、迅速確定工傷發生單位名稱。

單位沒有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承擔全部工傷賠償責任,基本上不可能主動為員工申哪兆請工傷認定,甚至百般逃避工傷賠償責任。即使購買了工傷保險,用人單位仍然需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也存在不會積極主動的去申請工傷認定的可能性。

作為工傷員工,如果不知道用人單位的準確名稱,就無法確定追索的物件。因為實踐中不乏存在不知道自己單位名稱的職工,尤其是工程層層分包的情況。像包工頭自己招用的農民工,很難知道自己的用人單位是誰。

因此確定用人單位、確定工傷賠償責任主體是工傷認定最基本的條件。

2、收集、提供證明勞動關係、工傷發生事實的證據材料。

工傷認定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兩個條件是證明勞動關係和證明工傷發生事實。這些證明材料,是申請旅圓工傷認定必備材料。沒有這些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甚至不會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雖然工傷職工可能能夠收集到部分證明材料,但是更多情況下拆緩塌,工傷職工無力自己收集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有必要,可以由專業工傷律師調查收集證明勞動關係和證明工傷發生事實,並通過律師尋求**和相關部門的幫助。

3、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自己必須申請。

不管是否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認定都是處理工傷非常重要的乙個環節。工傷認定首先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在用人單位不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近親屬等可以在一年內申請。

由於申請工傷認定有確定的期限,超過期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予受理,追索工傷保險待遇也將得不到仲裁、法院的支援。

所以,不要輕信用人單位沒有虛假的或沒有誠意的承諾,以免錯過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

4、調解需瞭解傷殘級別和計算標準。

協商解決多發生在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由於申報工傷有可能影響單位將來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或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用人單位往往不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就直接要求協商賠償數額,工傷職工或其親屬為了使工傷賠償早日處理完畢,也多采取迎合的態度。

工傷認定期間不發工資怎麼辦?

5樓:王主多情

工傷認定期間不發工資怎麼辦? 工傷保險條例第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進行**,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

職工住院**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鄭公升,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 停工留薪期 內,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鑑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 傷殘等級 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 傷殘 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六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 工資 ,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舉巖繳費工資。

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如果發現單位未按實際工資繳納 工傷保險 費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按照法律規定,單位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所謂「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即單位應該按照全體員工的實際工資繳費。 2、如果單位沒有按照實際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應該屬於違法行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其一是勞動部門可以給予單位處罰;其二是造成了工傷職工的保險待遇減少,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賠償差額部分的損失。 3、在計算單位違法行為造成你的待遇損失時,是否按照你的實際工資計算,要看你的實際工資是否超過了所在市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如果超過了就只能按3倍計算,如果未超過則按你的實際工資計算。假如你當地所在市平均工資為800元,那麼由於你工資超過800的3倍,只能按2400元計算,如果當地的平均工資是1000元,那麼3倍就3000元,喊答老你的工資未超過,就按你的實際工資計算。

4、要求單位賠償差額部分的損失,應該在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後60日內提起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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