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重大隱患判定標準
1樓:張青峰
煤礦重大隱患有15個判定標準,分別是:是否屬於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或屬於瓦斯超限作業;或屬於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或屬於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採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執行;或屬於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或屬於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或屬於超層越界開採;或有衝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或屬於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或屬於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裝置、工藝;或屬於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或屬於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施設計規定的範圍和規模;或屬於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或在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或屬於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法律依據:《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第三條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下列15個方面: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二)瓦斯超限作業;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採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執行;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
七)超層越界開採;
八)有衝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裝置、工藝;
十一)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施設計規定的範圍和規模;
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2樓:上海廖大林
法律分析:該標準確定了15個方面的煤礦重大事故隱患: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瓦斯超限作業;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採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不能正常執行;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超層越界開採;有衝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裝置、工藝;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範圍和規模;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法律依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第一條 為了準確認定、及時消除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根據《安全生產法》和《***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令第446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判定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判定各類煤礦重大事故隱患。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3樓:袁港
煤礦重大隱患有15個判定標準,分別是:是否屬於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或屬於瓦斯超限作業;或屬於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或屬於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採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執行;或屬於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或屬於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或屬於超層越界開採;或有衝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或屬於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或屬於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裝置、工藝;或屬於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或屬於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施設計規定的範圍和規模;或屬於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或在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或屬於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法律依據:《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第三條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下列15個方面: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二)瓦斯超限作業;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採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執行;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
七)超層越界開採;
八)有衝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裝置、工藝;
十一)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施設計規定的範圍和規模;
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最新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解讀
4樓:律臨路翔宇
法律分析:「煤礦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幅度在10%以上」,是指煤礦(含井工和露天)全年的原煤產量,超出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幅度達到10%及以上的;「月原煤產量大於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0%」,是指煤礦單月的原煤產量達到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0%及以上的。原煤產量」,是指從煤礦中開採運輸出井(坑)的煤炭產品的總重量。
法律依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第四條 「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礦井全年原煤產量超過礦井核定 (設計)生產能力110%的,或者礦井月產量超過礦井核定 (設計)生產能力10%的;(二)礦井開拓、準備、回採煤量可採期小於有關標準規定的最短時間組織生產、造成接續緊張的,或者採用「剃頭下山」開採的;(三)採掘工作面瓦斯抽採不達標組織生產的;(四)煤礦未制定或者未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制度的。
2023年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是什麼呢
5樓:劉志遠
法律分析: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以下15個方面:(畢型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二)瓦斯超限作業;(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採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不能正常執行;(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六)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七)超層越界開採;(八)有衝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九)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裝置、工藝;(十一)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範圍和規模;(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十五)其他重大團閉事故隱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第二十八條 國家提倡和支援煤礦企業和其他企業發展煤電聯產、煉焦、煤化工、煤建材等,進行煤炭的深加工和精加工。國家鼓勵煤礦企業發展煤炭洗選加工,綜合開發利用煤層氣、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泥炭。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及其煤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手或猜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
五種重大事故是什麼,什麼樣屬於重大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達到3人及以上,或人身 事故一次死亡與重傷達10人及以上者。重大責任事故罪中的 情節特別惡劣 主要是指下列幾種情況 1 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如致多人死亡 或者致人重傷的人數特別多 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巨大。2 違章行為特別惡劣,如已因違反規章制度受到批評教育或行政處罰而不改正,再次...
波音737的重大事故
近20年來波音737系列客機發生了這些安全事故 2000年7月17日,印度聯盟航空公司一架波音737 2a8型客機在比哈爾邦巴特那機場第二次嘗試降落時墜毀,約60人遇難。2003年3月6日,阿爾及利亞的一架波音737客機在塔曼拉塞特墜毀,機上97名乘客和6名機組人員僅1人生還。2005年5月23日一...
駕駛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怎麼辦
1 駕駛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2 根據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 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緻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