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司離職後業績獎金公司要扣40 合理嗎

2025-03-26 12:20:05 字數 5364 閱讀 1963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從用人單位辭職的,其業績獎金公司要扣40%是不合理的,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一種剋扣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帶並亂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蔽念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蠢檔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樓:濤聲海韻

不合理的,具體按照勞動合同規定。離職時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一次性結清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舉報。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皮友讓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告肆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燃局。

員工在績效獎勵使用期間離職,離職後還有這個獎勵嗎?

3樓:雜談鮮事

員工在績效獎勵期間離職所得到的績效是否應該作數,當然應該作數了,因為績效獎勵,顧名思義,他是根據你的績效給你的獎勵,他與你是否在這個月考勤完整沒有任何關係,他不是全勤獎。

如果說我這個月沒有幹完整,我到20號我就離職了,我沒有全勤獎,這很正常,我也可以理解,但是績效我達到相同目標,你就應該給我錢,這一點沒得商量。<>

公司為了激勵員工更好的做工作,可能就會提出一定的激勵政策,比如說你這個月工作量,原來每個月每個人合格工作量是300個工作量,如果你能做到400個工作量,那麼你的基本工資。

按照跳點來計算給你增加25%,然後你多做出來這100個工作點分你20%的利潤,你能做到450個點,分你錢更多,這就是所謂的績效獎勵,你做的工作量越大做出來的效果越好,那你拿到的錢越多嘛,這個就是與你本身做的工作量有關係。<>

假設現在我是個銷售人員,銷售非常講究績效的吧,因為銷售靠基本工資活著的很少,那個沒多少錢都是靠獎勵的,公司現在定下計劃,我每個月賣出去2萬塊錢的東西,這是基本的工資得到的前提,我能按照11的係數去得到基本工資,但是我這個月25號就走了,我沒算幹滿乙個月,但我東西賣的好啊,我這個月賣了5萬的業績,按照原來公司的業績體系5萬,我的基本工資應該是倍的,原來乙個月3000,現在我基本工資應該是4500,然後我這個績效的獎勵該給我的也要給我,全勤獎肯定會扣掉,這個我可以理解的。<>

因為績效獎勵本來就是憑績效說話,你做出來的工作效果越好,那你拿到錢就越多,這符合公司的利益也符合員工的利益,因為你不能計較馬兒跑,又叫馬兒不吃草,員工做出了好幾萬的業績,員工最終拿到錢幾十塊錢你不開玩笑的嗎,那誰還給你做工作呀,你這產品做的再好總得有人給你推出去吧,總有有人給你賣出去吧,不能以我沒有幹滿乙個月為理由來剋扣我的績效,這不合理。

4樓:數位技術小輝

有。因為員工在離職之前為公司創造了價值,也有績效,所以離職後還有這個獎勵。

5樓:拉布拉斯不變換

員工離職後是否還能擁有這個獎勵,需要看公司對績效獎勵適用的具體規則,如果規則允許員工離職後繼續使用績效獎勵,那麼員工就能擁有績效獎勵。

6樓:路非鹿邑

沒有,很少有企業會在員工離職後還會發放績效工資的。這是行業通用的做法。

離職公司扣獎金合法嗎

7樓:趙越

法螞巧律分析:辭職後工資,獎金扣分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悶襪鍵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好慎。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正常離職扣績效獎金合法嗎

8樓:李瑤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正常離職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扣勞動者績效工資,是屬於無故空鉛剋扣工資的情形,是違反勞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巨集觀調控。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鬥譽好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虛瞎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辭職後,公司扣乙個季度的獎金不予發放合理嗎?

9樓:

辭職後,公司扣乙個季度的獎金不予發放合理嗎?

親,您好,勞動者離職,公司不發放羨返戚上個季度獎金的,那麼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哦,1、如果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其獎金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世雀用人單位返還其獎金。用人單位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2、勞動者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

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絡**、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逾期未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3、《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兄陵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希望能幫到您哦。

離職後獎金被扣除和合法嗎

10樓:李浩林

法律分析:辭職後工資,獎金扣分是不合法的。對於辭職後勞動者的工資應該按照實際的出勤天數來進行計算,對判碧於獎金也需要進行相應的折算,按時發放到勞動者手裡。

如果用人單位扣發那就是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進行維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寬衝跡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慎並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員工離職公司扣了年終獎要怎麼辦

11樓:徐志輝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訴訟要求單位支付年終獎。因為雖然年終獎發放是企業的一種自主行為,但用人單位在發放年終獎的過程中,也不能隨意解釋、因人而異或違反公平原則。對姿鬧於已離崗職工的年終獎,可以通過與仍「在冊」的同崗位員工相類比確定全年應得獎金數,然後根據其工作時間折算發放年終獎。

勞動法》第91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空猛:(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跡虧罩償的。

辭職後扣獎金合法嗎,離職後獎金被扣除和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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